浙江民泰銀行一支行違法放貸7億多 12名員工卷入被判刑

浙江民泰銀行一支行違法放貸7億多 12名員工卷入被判刑
2020年07月26日 20:38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又有銀行大案,12人獲刑!放貸7.38億,竟有7.22億沒按期收回…

  來源:中國基金報

  專門從事小微金融服務的浙江民泰銀行又出大案!

  近日,一則公開的裁判文書顯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向333名企業或個人違法放貸金額7.38億元,其中超7.22億元的貸款未能按期收回,民泰銀行12名員工也因此被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民泰銀行就有員工因違法放貸獲刑,更有前支行副行長“蘿卜章”狂騙43億的驚天大案。

  向333名對象違法放貸7億多

  包括支行長在內12名員工獲刑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裁定,這起違法放貸大案的細節被曝光。

  本案涉案人員眾多,基金君根據這份裁定書,做了一份情況匯總統計。

  裁判文書顯示,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2年年初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蔣某飛、周某祥等人分別與時任民泰銀行蕭山支行行長被告人沈某軍、時任民泰銀行蕭山支行業務三部總經理、行長助理、副行長謝某萍串通,虛構貸款理由、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等,拉攏不符合相應貸款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向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

  期間,沈某軍、謝某萍指使時任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原業務二部總經理吳某、原主辦客戶經理被告人傅某斌等人以及民泰銀行杭州分行委派的原風險經理張某軍先后分別以“不進行貸款調查”,“讓貸款人在空白貸款材料上簽名捺印”,“虛構貸款理由”,“偽造銷售合同”,“偽造收款收據”,“不實質審核貸款資料”等手段,違法向被告人蔣某飛、周某祥等人聯系的不符合相應貸款條件的333個單位或個人發放貸款,貸款金額共計7.38億元,現歸還本金共計1522.57萬元,尚余貸款本金共計7.22億元未歸還。

  其中,被告人吳某作為原業務二部總經理對參與違法發放的貸款未盡審查職責,貸款金額共計6.59億元。

  被告人蔣某飛本人或由他人介紹,累計聯系124個單位或個人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共計2.73億元,僅歸還本金共計654.58萬元。

  被告人周某祥本人或由他人介紹,累計聯系77個單位或個人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金額共計1.472億元,僅歸還本金共計23.9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周某祥等17人自動投案。

  在本案中,民泰銀行蕭山支行累計有包括支行長沈某軍在內的12名員工獲刑,所涉罪名皆為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中,蕭山區人民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沈某軍、謝某萍各有期徒刑7年半,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5萬元。

  付某康等另外11人,也因騙取貸款罪,分別獲刑。

  上訴稱本案系單位犯罪

  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之一的彭某媛上訴稱,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對于前述上訴理由,經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

  1、程序方面。目前,公訴機關未對民泰銀行杭州蕭山支行作犯罪指控,該行亦未派代表參與訴訟對此進行申辯,法院依法可對單位是否構成犯罪作出認定,但必須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前提。

  2、實體方面。單位犯罪是指行為人為了單位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授權決定,實施的犯罪行為。據在案的沈某軍等人的供述證實,2012年初,作為民泰銀行蕭山支行行長的沈某軍,為了完成上級“擴面增量、降戶均”的要求,在其任職的支行召開部門老總班子擴大會議,決定找老客戶幫忙借名貸款,并在此后開展了本案違法發放貸款行為。

  杭州市中院認為,上述證據雖反映沈某軍等人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但該行為不必然就是單位犯罪,要認定單位犯罪仍需進一步查明沈某軍等人是為了單位利益還是出于個人私利,沈某軍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有權單獨決定借名貸款,所謂的“部門老總班子擴大會議”是否屬于單位決策機構,“擴大會議”的決議是否按照決策程序作出,以及違法犯罪利益是否最終歸屬單位等關鍵事實,而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尚不確實、不充分。

  3、單位犯罪的認定與否對相關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無實質性影響。原判雖未認定本案系單位犯罪,但對于如彭某媛這樣的銀行基層工作人員的量刑時,充分考慮其系受領導指派而實施犯罪的本案實際,均已適用緩刑。

  綜上,杭州中院鑒于目前的證據狀況,對上訴人彭某媛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杭州中院認定,沈某軍等12人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在共同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中,沈某軍、謝某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吳某等另外10人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終,二審認定原判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浙江銀保監局披露了3張罰單,劍指民泰銀行杭州蕭山支行的違規行為。因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發放不符合條件的貸款、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貸款資金轉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虛增存貸款,民泰銀行杭州蕭山支行被罰款195萬元。此外,沈某軍對該行相關行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吳某負有直接責任,兩人均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此前也曾發生“借名貸款”事件

  實際上,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在2013年至2016年期間也發生了“借名貸款”事件。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判決顯示,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副行長倪某指使該銀行工作人員違法向魯某、趙某等人找來的不符合相應貸款條件的人員、公司發放貸款。期間,被告人沈某作為該行風險經理對參與違法發放的貸款共計118筆5290萬元未盡審查職責,實際損失共計1010余萬元。沈某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7萬元。

  被告人沈某供述,其在審查涉案貸款時,知道貸款人的貸款理由和調查報告是虛假的,都是信貸員按照分行的模板偽造的,知道這些貸款不符合規定,后來懷疑這些貸款是“冒名貸款”,其也向行長倪某以及杭州分行進行了反映,但倪某稱沒事,讓其審批,杭州分行也沒有回應,所以其就對涉案貸款審核通過。

  副行長倪某供述,當時沈某任風險經理,在審核時知道涉案貸款存在問題,但因為自己是行長,只要其同意,信貸員以及風險經理沈某就會按照其的意思辦下去。涉案的借名貸款都沒有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審批流程也是走形式。

  支行副行長“蘿卜章”狂騙43億

  實際上,前述沈某案件中的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副行長倪某,除了違法發放貸款,更是制造了一起大案,伙同他人用“蘿卜章”狂騙43億元。

  今年5月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倪某生于1981年10月,2013年7月被任命為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2015年3月,因該支行違規問題突出、貸款大量逾期等,倪某被撤職。2015年11月,倪某被民泰銀行開除。

  倪某此前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在2018年8月8日已被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在倪某服刑期間,因卷入另一起更大的票據詐騙及騙貸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解回。

  法院審理查明,倪某個人從事民間高利借貸,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項無法收回而背負數千萬元債務。因急需巨額資金還債,倪某起了犯意。

  其中,在2015年,倪某伙同他人,使用自己控制的無實際經營的公司虛構貿易,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再使用偽造的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虛假業務材料、業務印章,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并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后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13.6億元歸自己使用,造成經濟損失9.42億元。

  此外,在2015年,倪某等人為出票企業融資以賺取巨額好處費,明知開票企業簽發無真實貿易的商業承兌匯票,仍使用私刻的印章,假借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再轉貼現給后手銀行,騙取銀行資金合計29.203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14億元。

  最終,狂騙43億、違法所得達11億元的倪某被認定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與前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近三年貸款損失準備逐年升高

  民泰銀行的官網信息顯示,該行前身系成立于1988年5月的溫嶺城市信用社,2006年正式轉制為城市商業銀行,是一家專門從事小微金融服務的專營銀行。民泰銀行設有臺州管理部、總行營業部及舟山、杭州等12家分行,在浙江、江蘇、福建等省市區主發起設立了10家民泰村鎮銀行,全行的分支機構數量超240家。

  根據民泰銀行年度報告顯示,該行2015-2019年度的凈利潤分別為8.39億元、7.97億元、5.94億元、7.16億元、8.29億元。

  民泰銀行2019年度報告(摘要)顯示,該行2018年度的不良貸款率為2.48%,2019年度為1.68%。

  發放貸款和墊款總額方面,該行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數據分別為676.97億元、805.82億元、959.82億元。貸款損失準備方面,該行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數據分別為18.7億元、23.07億元、27.30億元。

  與此同時,民泰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逐步下滑。2019年度,民泰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1.45%、9.20%、9.17%,2018年度分別為11.63%、9.78%、9.75%,2017年度則分別為12.83%、10.1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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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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