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普惠信貸可持續發展 構建普惠金融良好法治環境
作者: 陳洪杰 齊琦
[ 當前,蘭考試驗區模式已經復制推廣到河南省110個市縣,下一步擬推向全國。 ]
普惠金融是時下社會關注的焦點,無疑也將成為兩會的熱點話題之一。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銀保監局局長韓沂在今年的提案中指出,要優化普惠信貸可持續發展,支持中小企業渡過難關。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則表示,借鑒蘭考成功案例的啟示,推進和發展普惠金融,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做好頂層設計,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普惠金融促進法》(下稱《普惠金融促進法》)十分必要。
現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環境還有一些障礙沒有破除
韓沂稱,當前疫情形勢和市場變化表明,我國小微企業發展正處于一個艱難的、充滿變化的時期。除了金融監管部門的持續性支持外,現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環境還有一些障礙沒有破除,需各方共同努力。
他認為,首先,救助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不能僅靠金融系統,救助小微企業就是保就業、穩定社會秩序。其次,不良資產預期上升,金融機構承壓易造成系統性風險。此外,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進展有待突破。
韓沂說,金融服務支持實體經濟應該加快完善頂層政策設計,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需要監管部門、金融企業、政府部門等協同發力,才能取得實效。為此,他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建議:
一是改進銀行績效考核,補足實體經濟短板。建議各級國資委、財政部門將對國家重點領域如小微、民企、科技企業的金融支持作為重點考核內容,增加考核比重,而對于執行宏觀政策不力、重點領域貸款投入不足的銀行高管進行有效約束和問責。
二是持續加大財政稅務政策力度。建議發揮財政積極作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救助企業的行為應通過獎勵、稅收減免和貼息分擔銀行救助企業的成本,避免將風險集中至銀行。推動將更多的中小銀行納入人民銀行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名單,或參照再貸款政策對中小銀行疫情防控貸款提供利率補償和風險補償。
三是進一步開放重點部門大數據共享,建議政府部門能統籌協調整合數據資源,特別是開放海關、電力數據,降低銀企信息不對稱,為小微企業融資創造良好條件,降低銀行普惠業務風險。
普惠金融基本法亟待出臺
2016年12月,河南蘭考縣獲批成為全國首個國家級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下稱“蘭考試驗區”)。歷經三年多建設,形成了以數字普惠金融為核心,以金融服務、普惠授信、信用信息、風險防控為基本內容的“一平臺四體系”模式。當前,蘭考試驗區模式已經復制推廣到河南省110個市縣,下一步擬推向全國。
徐諾金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今年為《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收官之年,但系統性的法律框架還沒有形成。長期可持續推動普惠金融發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出臺《普惠金融促進法》十分必要。
首先,現行的基本金融法律,包括《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主要針對的是傳統金融業務,沒有普惠金融的相關規定,無法有效推動解決金融服務“可得性”這一普惠金融的核心問題。
其次,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限于各種主客觀條件,在獲取金融服務方面存在天然不足,不能公平、便捷地獲取服務。因此迫切需要立法保護金融領域的“弱者”,在同等條件下獲得最基本的金融服務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定義為普惠金融服務權。
再次,對利潤的考核直接造成對普惠金融重點對象服務動力不足、效果不佳,成為普惠金融推進過程中的瓶頸問題。要保障普惠金融服務權,必須立法明確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與法定義務,強制金融供給者在機構設置、產品設計、機制創新、發展指標等方面應兼顧公平性、包容性,使其成為一項法律強制規定。通過監督問責,從根本上解決金融機構提供普惠金融服務動力不足的問題。
另外,只有從法律層面進行政策固化,推動形成持久的差異化監管政策、財稅金融扶持政策等,出臺支持普惠金融的法律,切實免除金融機構及工作人員開展具有風險高、成本高、收益低為特征的普惠金融業務后顧之憂,正向激勵和監督引導雙管齊下,才能切實增進金融機構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內生動力,變“拒貸”“懼貸”為“愿貸”“敢貸”,形成普惠金融長期、可持續發展的良性機制。
徐諾金說,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將《普惠金融促進法》列入立法規劃,并制定出臺??偟膩碚f,這部法律可以分為總則、需求者權利與義務、供給者權利與義務、促進與保障、評估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七部分。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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