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修訂人民銀行法
□本報記者 彭揚 趙白執南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行長朱蘇榮建議,明確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監管協調機制中的職責和作用。為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亟需對人民銀行法進行修訂完善。
朱蘇榮認為,自2003年以來,我國經濟金融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中國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進行宏觀調控和化解金融風險等多方面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人民銀行履職形式和主要內容較人民銀行法實施和修訂之初發生了深刻變化,為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亟需對現行人民銀行法進行修訂完善。
朱蘇榮建議,明確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監管協調機制中的職責和作用。建議將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修改為“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的領導下,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各監管機構應積極配合,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各監管機構制定”。同時,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中的職責與作用。
朱蘇榮提出,為履行宏觀審慎管理履職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建議結合履職實際和人民銀行“三定”方案,在人民銀行法中明確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責與地位。明確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監測評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問題金融機構救助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框架。
朱蘇榮建議,納入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人民銀行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具有牽頭引領、統籌協調作用,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長期實踐中,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基本制度制定、行業標準實施以及相關規則運用經驗等都表明,人民銀行是最適合的職責承擔人,從監管主體范圍的全面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監管需要看,將金融消費權益職能明確納入人民銀行法,均更有利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控制。建議在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人民銀行職責”中載明“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監督和指導金融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金融監督管理”一章中加入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檢查監督職責。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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