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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網獨家報道 當預計中20%的收益率變成虧損超過50%的時候,你是否會以為2012的黑暗三日真的降臨?
近日,21世紀網接到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分行的私人銀行部部分客戶的群體投訴,稱在去年通過建行購買其代銷的建信證大金牛增長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期)(以下簡稱證大金牛)“如今賬面浮虧超過50%”。
“我們有理由懷疑這份信托類的理財產品在設計之初就存在嚴重問題,甚至懷疑我們的錢用來幫別人穩定股價,也就是說,我們被設計接盤了。”建行上海黃埔支行的私行部客戶吳先生對21世紀網表示。
一場涉及建行上海分行、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信信托)、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公司)與各位建行高端客戶之間的“恩怨”就此鋪陳開來。21世紀網試圖抽絲剝繭般還原事件真相,其中脈絡錯綜復雜,看似邏輯嚴密的合同中疑竇叢生。
到底是撈金未遂成遺憾還是設計之初就存在欺騙?是層層篩選之后負責的推薦還是有意無意的誤導行銷?定向增發類項目是“高收益”和“低風險”的完美結合還是一場美麗的“定向蒸發”的誤會?謎題待解。
“專門為高端客戶定制的產品”
2011年3月,建行上海黃埔支行的客戶吳先生接到理財經理的電話被告知“有一款額度有限的大家都爭搶購買的產品”推薦給吳先生,因為吳先生是建行的高端 客戶,為了“回饋其對建行所做貢獻”特爭取了一個名額,須投資300萬人民幣于此定向增發類的項目,預計收益率可達20%以上。按照當時建行方面的說法為“通過某些關系了解一些內幕,做些有收益的事情”,吳先生本著對建行品牌的信任在購買該產品后很長一段時間里沒再過問。甚至連產品路演都沒有參加。
另一位分屬建行不同支行的客戶李先生(化名)告訴21世紀網,路演是由建行上海分行私行部副總經理陳鶴翔主持的。“從頭到尾宣傳的都是證大金牛系列產品過 往的收益,包括多數理財經理在內都認為所購買的產品為證大金牛。直到第一期業績報告發布后才得知我們購買的是證大金兔。”李先生稱:“他們說會嚴格篩選業 績好的公司,證大公司會做判斷,建行方面也會為客戶重新把關。”
“當初并沒有仔細查看合同,但就算仔細看了,那合同中晦澀的條款我們也不懂。”吳先生這樣對21世紀網說。
直到今年4月末,吳先生才發現這款“掛名證大金牛實為證大金兔”的產品賬面浮虧已經達到了28%。吳先生很詫異:“當初建行方面給出的口頭承諾雖不屬于保本型產品但收益是絕對可以保證的,從未有人給出過任何風險提示,怎會虧損如此離譜?”
吳先生重新把合同拿出來逐條比對,在第18節第58條顯示:“受托人不保證本信托計劃一定盈利,本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 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令吳先生詫異的是自己在簽合同前簽署的一份《委托人問卷調查》中自己對可以承擔的風險指數選擇為“較低”,“既然我是可以承擔較低風險的投資者為何要向我推薦這款明顯不符合我本意的產品呢?”
根據該信托計劃文件顯示,該信托計劃的信托期限為24個月,自計劃設立滿18個月才有權提出終止,而有權提出終止的只能是建信信托,并不是委托人。作為委托人的吳先生在合同條款上看到了讓他冷汗淋漓的風險提示“委托人及受益人需特別注意,本信托計劃未設立專門的止損條款。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本信托計劃收益 率可能為零,同時投資者可能喪失全部本金。”
“賬面浮虧50%不構成重大虧損”
吳先生于今年5月找到建行上海分行討說法,“產品的主要設計者并不是建行,但建行就像我們的娘家人,我們是因為對建行的信任才購買這款產品,現在出了這么重大的虧損建行至少應該為我們出謀劃策減少損失。”
依照吳先生等人的期待,自然是立即終止證大金牛信托計劃為上策。
但21世紀網查閱該計劃發現提前終止這份計劃需滿足如“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全體信托當事人協商一致”、“受益人大會終止”等苛刻條件,同時 該計劃規定如若更換受托人、改變信托財產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合同“除需經特定受益人同意外,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這一條款的設置基本從實踐 上斷絕了提前終止合同的可能性,而特定受益人之一恰為證大公司,也正是信托目的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負責有限合伙(天津證大金兔)實際的運營和投資決策。公開資料顯示,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證大投資集團旗下的主力公司和集團賴以成長壯大的發源公司。公司創建于1993年,由當時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碩士畢業的戴志康[微博]、朱南松等人發起設立。
但無論如何吳先生等人唯一可采取的手段便是“受益人大會終止”。同時,該計劃對受益人大會的召開設置條件為“代表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才有權自行召集,按照證大金牛募集資金金額為近4億來計算,需得13個以上如吳先生一樣的人聯合起來才可滿足該條款的要求。
吳先生希望建行方面可以召集所有購買證大金牛的客戶,“大家一起商討決定是被動等待還是主動退出。”建行方面卻遲遲不肯正面回應。李先生告訴21世紀網“除第一期業績報告后,再也沒有人給我們郵寄過業績報告。”
另有建行上海某支行的匿名客戶對21世紀網稱“聽說涉及到該計劃的部分事先毫不知情的建行理財經理去跟證大公司的人吵過架,但最終未果。”
令人疑惑的是,建行上海分行高層對此事并不積極。據該計劃第15節52條顯示,建信信托除應履行定期披露的義務外,當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是,受托人 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當吳先生對此提出質疑時,陳鶴翔副總經理對他表示“不通知客戶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原因是賬面浮虧不構成重大虧損,”吳先生氣憤地問其什么才算做是“重大虧損”時,陳支支吾吾地解釋:“只有在發生實際虧損時才叫重大虧損。”
“也就是說,到明年三月份我們退出時虧損的金額才叫重大虧損,那么權益人大會的召開制度還有什么實際用處嗎?而一旦虧損已經形成又何必采取應對措施呢?”吳先生在陳述這一段時仍十分憤慨。
目前,李先生等人的賬面只剩下150多萬人民幣,按照購買當初的16.7%的浮盈去計算,賬面浮虧已經超過50%,且仍看不到回暖的跡象。憤怒的客戶們開始懷疑自己在證大金牛信托計劃設計之初就被算計,遂向建行、建信信托、證大公司提出要求知曉該計劃選擇股票的依據。
蹊蹺的證大金兔
21世紀網從輾轉獲得的《金兔基金2012年半年度投資報告》得知,金兔基金于2011年3月8日正式成立,規模為4億元,至2011年4月28日,完成 全部投資工作,投資于5個定向增發項目,合計投資金額為39030.25萬元,占投資總額97.58%。截止2012年6月29日,金兔基金股票資產浮動 收益率為-33.55%。
其投資的5只股票分別為:海利得(530萬股)、連云港(500萬股)、旭光股份(450萬股)、綜藝股份(1000萬股)、成發科技(12.8625萬股)。截止2012年6月29日這5支股票的收益率累計分別為:-41.13%、-15.53%、-4.57%、-41.78%、-16.98%。據了 解,如今的數字比當時更為凄慘。
“讓我疑惑的是,就算你閉著眼睛在股市里胡亂購買五支股票,業績還會比現在更差嗎?”李先生如是說:“大盤走向不好我們都理解,但是五只股票全部跑輸大盤 跑輸行業如此離譜,當初的選擇的依據到底是什么?”李先生續稱,建行方面曾表示讓他們耐心等待,并解釋稱“如海利得等股票2013年后才會有收益”,李先生不解“既然2013年才有收益為什么2011年就要我們投資?況且2013年我們已經退出了。”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視頻中心分析部主任楊風對21世紀網表示,參與定向增發的機構投資者應該有豐富的市場經驗和專業的市場經驗,對于資金投向項目,行業、以及未來盈利前景應該有非常專業的判斷。
“該基金一個月多一點就完成了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這讓人很懷疑其風險控制和選擇公司考察的全面性。楊風稱,在去年前11個月一級市場上所發行的有機構參與 的定向增發項目(不包括一級市場上借殼上市項目)中,一共出現78個破發的項目,破發率為53.79%。從破發數量的分布來看,項目破發的數量與發行的數 量基本保持一致的走勢,或者稍有滯后。其中4月的時候破發量最高,在4月發行的15個項目中有13個項目出現了破發的情況,破發率高達86.67%。從而可以看出,金兔基金選擇在破發率最高的時候介入市場。
另據某資深證券人士對21世紀網表示“金兔基金所選擇的5只股票直到現在也不建議長期持有”,高破發率的項目,低水準表現的股票,金兔基金仍很樂觀地對消費者表示看好市場行情,前述資深人士認為該計劃并沒有“充分向投資者揭示風險并盲目樂觀”。
楊風對21世紀網強調,定向增發市場作為一級市場的一部分,很難抽離市場的行情而保持一個比較獨立的業績。“該類項目收益主要來源于定向增發項目提供的折扣價以及項目本身所具有的成長性,跟市場關聯度較高,并不是所謂高收益與低風險的結合。”
信托人士劉擎則對21世紀網表示,定向增發產品由于其標的鎖定期限制,存在天然的流動性缺陷,一般要鎖1-2年,本案例是18個月,而且即便到了18個月由于建信信托設計了苛刻的限制,投資者也很難行使權利真正退出來,因此等于這些資金被關進去了。唯一盈利的可能就是這些股票會漲,但是股市的天然邏輯是有 漲有跌,誰也無法肯定他一定漲。證大公司和建信信托在設計這款產品的時候應該設置一定的“留白”,也就是不能滿倉或大比例都投資定向增發,還應設計期限錯 配,不應扎堆于同一周期,這樣不僅有利于分散風險,也有利于應對投資者的贖回。因此總體來說,這款產品存在嚴重的設計缺陷,建信信托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1世紀網就“懷疑接盤”的證大金牛巨虧事件向建信信托和證大公司提出采訪要求,被證大公司副總裁王萍以“此事無可奉告”為由拒絕接受。
混亂的委托人與受托人
21世紀網在仔細查看證大金牛信托計劃(1期)相關文件后發現,證大公司與上海彤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該計劃的特定委托人,“其按投資比例享有特定受益 權”,而該計劃的受托人為建信信托,保管人為建行上海分行,依據信托目的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為天津證大金兔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天津證大)。
但令人費解的是,21世紀網手中的《金兔基金2012年半年度投資報告》及關于投資者混淆的“證大金牛”與“證大金兔”《情況說明》并非受托人建信信托所出具,而是由特定委托人證大公司代為出具。
對此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金作鵬律師對21世紀網表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應當在營銷直至管理信托財產環節,都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義務,并充分 履行相應的披露義務。“否則委托人有權要求調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甚至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對信托財產的處分行為,包括解除信托并要求賠償。”金作鵬稱,“合同本身的設計,壓縮了委托人依據信托法本應有的權利,并讓權利的實現,在條款邏輯上存在障礙。”
同時,金作鵬對21世紀網解釋,這一事件特別之處在于信托當事人對信托關系的理解上,我國信托法明確規定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否則便嚴重侵犯了委 托人的權益,增大信托財產的管理風險。“但就上述委托人的敘述、出具的投資報告及書面聲明來看,似乎實際負責決策管理信托財產的,卻是同為委托人的證大公 司。”金作鵬如是說。
而針對眾多建行客戶所關注的“在此事件中建行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的困惑,金作鵬則對21世紀網表示,建行代銷并推介,保管信托資金,都因此收取相關費 用并獲得經濟利益。這些委托人也原本多是建行的高端客戶,基于對建行的信賴購買了信托產品,建行作為建信信托的實際控制人有能力也有義務監督建信信托的信 托財產管理行為。“如果就信托產品產生爭議,很難僅依據建設銀行并非受托人而予以免責。”金作鵬的這句回答意味深長。
金作鵬續稱,我國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至今已有十余年,除了行政管理部門的政策類規定,相關司法解釋及實施細則并不完備,自2006年 修訂合伙企業法后,信托結合有限合伙的架構愈加普遍,而其中蘊含的法律關系、條款邏輯及涉及金融領域的專業知識也遠非一般投資人所能充分了解和熟悉,信托 投資者應結合自身對產品的熟悉度或咨詢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經驗的律師謹慎決策。
21世紀網將對此事保持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