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金融牌照有國界,國內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
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中國金融》撰文稱,金融作為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同時,金融牌照有國界,國內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
文章指出,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金融領域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大背景下,互聯網平臺或技術對于增強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獲客能力,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提升金融服務的便利性,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同時,這個過程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一些境外機構向境內主體跨境開展境內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一些境外持牌機構未獲得境內相關牌照,借助互聯網面向境內主體提供金融服務。類似的,國內一些機構持有存在地域限制的牌照,但通過互聯網在全國展業。一些只能面向特定人群銷售的金融產品,在互聯網平臺上無差別地向網絡消費者宣介、銷售。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群邊界在數字經濟條件下如何實現,需要深入研究。
孫天琦表示,金融作為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金融產品是“專賣品”,不是任意機構都可以賣,不是想賣給誰就賣給誰,也不是誰想買就能買(“合格投資者”概念)。“大V”通過社交媒體帶貨銷售金融產品必須持牌,否則屬非法金融活動。
金融牌照有國界。擴大金融業開放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必須遵守境內監管規則。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必須持境內相關牌照合法合規經營。境內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或者僅持境外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
國內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金融機構若僅持有可在一定區域內展業的牌照,不能在全國展業。全國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
其表示,部分金融產品或服務僅能面向特定對象提供,數字環境下也要堅決落實,不能全網無差別銷售。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私募類產品應做到以下三點。一是銷售必須持牌。對于非持牌的互聯網平臺沒有通過持牌機構頁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紹、推介私募類產品的,應從嚴認定為非法從事金融產品銷售活動,依法嚴查重罰。二是特定對象可見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類產品不應在網上無差別宣傳,不能讓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對象可見,網上“特定對象”確定規則應該審慎,不能忽視。三是購買環節合格投資者認證是關鍵。線上線下的合格投資者認證要一致。金融機構與代銷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要清晰。
文章總結道,數字經濟條件下,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群邊界的實現,需要監管部門下功夫。功能監管要落地,不能說“牌照不是我發的,不歸我管”,人在“陣地”在。打擊互聯網平臺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為互聯網上的散播、擴張速度很快。如果事前反應慢、事后被動處置,那么事后處置的公共資金的成本,個人消費者、個人投資者的財務成本,以及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的資源耗費等成本將會很大。對于違法違規、非法金融活動必須重罰,嚴格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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