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是什么 法律怎么看

元宇宙是什么 法律怎么看
2022年02月08日 00:51 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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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元宇宙是什么 法律怎么看

  來源:經濟參考報

  Facebook更名為 Meta,扎克伯格要帶人們進入一個全新的Metaverse(元宇宙)世界。這個Metaverse會是互聯網的未來嗎?近日,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於興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在網絡平臺就元宇宙的話題進行交流,其中側重討論了因元宇宙活動而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

  Metaverse是一種幻境但關聯著玩游戲和玩投資的人

  於興中教授說,“元宇宙”這個詞的翻譯,不是一個好的翻譯。Metaverse,似乎是Meta加上略去uni的universe(宇宙)一詞,復合構成的一個新詞。但Meta 并不是“元”的意思,應該是“超越”、“在先”的意思,比如Metaphysics(形而上學),意思是“研究超越于或在先于物理的事物的一門學問”。“元宇宙”這三個字在漢語中是何意思?從字面來理解的話,我們不知其所云。但它絕不是宇宙之前的宇宙或者超越宇宙的宇宙。事實上,Universe的根本含義可能是“場所”的意思,比如University(大學),而并不是指通常我們所理解的宇宙。因此,我比較傾向于用“幻境”這個詞來形容Metaverse。

  Metaverse本身不是一種方法,也不是一種技術,它只是試圖將各種主要用于娛樂的尖端技術融合到一起,創造一個環境、一個場域或者一個空間的愿景。用牛津詞典的話說,Metaverse是一個虛擬現實空間,用戶可以與計算機生成的環境以及其中的其他用戶進行互動。

  通過對Metaverse這個概念的起源和發展的描述,大概可以做一個結論性的總結。Metaverse實際上就是一種幻境,給你創造了一個虛擬的東西,戴上頭盔和手套,即可進入一個夢幻的自由世界。當然,做這種夢是需要花錢的。

  在美國,媒體及學界對元宇宙的評價,并不像在韓國等國那樣高。有人認為,關于元宇宙的小說是對因技術出錯而有可能出現的惡托邦(Dystopia)的警示。也有人認為,Metaverse不過就是一種公關的手法,被批評為一種使用基于現有技術的純推測性的、過度炒作的概念進行公關的方法,信息隱私和用戶成癮是Metaverse的關注點。還有更過分的,說元宇宙是一個最大的監控工具。

  誰會使用Metaverse?比較清楚的是,我們都會使用,但是程度可能不一樣,成熟的人會在需要的時候用,沒需要的話就不用。但是,青少年可就不一樣了。他們貪玩,只要好玩,就會無休止地玩下去。誰會從Metaverse中獲益最多?毫無疑問,那一定是商家,游戲公司、投資者和網絡平臺提供者。

  我們現在已進入一個玩的時代,這是人的本性的驅動。玩是人的天性,我們必須要承認它。當然,玩也可能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比如說擺脫現實生活的束縛,或者向往更加自由的人生,等等。玩也可以是科技進步的一個非常大的驅動力。但是,玩的時候我們要考慮到,玩家的利益必須受到保護。兩路玩家,即玩游戲的人和投資游戲的人,他們的利益都應該得到保護;同時,對他們也有限制:不能對別人造成傷害。

  基辛格先生說過一句話:“你們研究應用,我研究影響。”知識人不參與技術開發,那是科技人員做的事情。但是我們該思考,某一項技術成果問世之后,會造成什么樣的社會影響。

  元宇宙只是一個小領域但關聯著新科技的系列法律問題

  於興中教授就元宇宙所引發的法律問題進行了一個系統分析。

  元宇宙肯定會引起一些法律問題。但這些法律問題實際上不僅僅是與Metaverse相關的。就法律而言,Metaverse只是一個小領域,更值得關注的是,我們今天面臨的這種智能科技主導下的文化現象,包括算法、數據、區塊鏈、網絡、人工智能等等這一系列的新科技和它們引起的后果。這些法律問題實際上是連貫的,并不是專門針對Metaverse的。實際上,我們到現在應該考慮的法律問題可能很多,在這里選擇11個方面。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首先牽扯到的是主權,像Meta這樣一個大公司,它本身有沒有主權,或者說它的這種規模和主權國家會形成一種什么樣的張力?超級平臺等大公司會不會改變現有的政治結構,這是一個大的問題。扎克伯格曾經明言,Facebook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司。Facebook有自己制定規則、自己執行、自己裁決的實踐。如果采取一種比較武斷的態度,一開始就不允許大公司參與到政治里面來,不承認它這種力量,那么,可能會碰到更棘手的問題。比如說貨幣發行,因為Metaverse肯定要發行自己的貨幣或者類似的憑證,這在美國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比特幣、各種代幣、加密貨幣等等已經形成了初具規模的市場,它實際上對美元起到了一定的沖擊作用,這是一個憲法上應該考慮的問題。

  當然更重要的憲法問題是,由于化身的普遍化,個人身份的界定就成了問題。如何來界定現實-虛擬這種狀態下的人的身份?傳統憲法和憲法學考慮到的是實際的人,但是沒有考慮過虛擬的人。當一個人有幾個化身時,如何證成某一個人的真實身份,確定應當保護哪一個化身?

  從國際法方面來看,管轄是第一個問題。像Meta這樣的大公司會牽扯到好多國家,一旦出現糾紛等等,就有一個管轄的問題,就有一個適用法律的問題,如何進行司法協調,如何解決糾紛,如何安排執行等等,這些問題都與國際法有關。一個國際互聯網憲章是必要的。在Metaverse中,自然也有其自身的制度和規則,但這些制度和規則必須要以國際規則作為基本原則。

  從人權的角度來談,可能消費者保護法是Metaverse里最重要的人權。用什么樣的方法才能夠保障我們的隱私?消費者進入這個Metaverse之后,他會享有什么樣的權利,他的權利受到了損害之后應該如何去保護?一種新的憲法權利——數據隱私權可能已經成為必須。

  而未成年人保護,也許可以說,在與Metaverse相關的法律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最重要的。有檔案曾經提到Facebook有意吸引少年兒童(preteens)。應該嚴防Meta利用Metaverse達到這個目的。小孩子有玩的權利,但是同樣重要的是要防止他們成癮,造成身心傷害。比如,限制戴頭盔的時間,讓小孩子們什么時候能上網,什么時候不能上網。Metaverse把所有的能玩的東西都集中到一塊,這對少年人的吸引力是無法抵抗的。

  另一個重要的領域是關于虛擬財產權利的法律。必須要明確平臺、創業者及玩家各自的權利,充分界定虛擬財產權,比如可選擇權、可攜帶權或者到其他平臺使用的權利。人們要通過替身/化身在Metaverse里交流,就該有權選擇自己的化身。同時也應該有攜帶化身到別的平臺玩的權利。比如我在Meta/Facebook的Metaverse玩膩了,想到羅布樂思的Metaverse里去轉轉,我可以帶走我的替身。當然,虛擬財產權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概念,可能需要仔細鉆研。

  反平臺壟斷法,Metaverses應該是一個復數,不僅僅是Meta一家,要保障各家公平競爭。政府的監管機構應該考慮如何使各家能夠公平競爭。

  與此相關的是平臺權利責任法。在此方面,各國都有不同程度的規定。GDPR(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CCPA(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PRA(加州隱私權法), 以及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當然,這些法律也有待于更加具體的改進。

  知識產權保護法也是需要認真落實并且不斷改進的領域。網絡一直是知識產權盜版的重災區,在Metaverse中這些難題只會更加復雜。前面已經提過,Metaverse這個大的概念的版權也是個問題。

  還有一個領域,就是稅收法。我認為應該對Metaverse的經營者和使用者課以重稅,以補償現實世界中真正做事的勞工。試想一下,在Metaverse里面,從事交易的人不見面就可以達成交易,完成項目。然而,項目達成協議后,如何才能夠付諸行動,如何才能夠把它實現?靠誰去實現?還是要靠那些在現實世界里真正做事的勞工。這當然只是一種想法,可能不一定能夠實現。

  最后一點是,要關心數字生態系統,應該有數字生態系統保護法,妥善處理數據垃圾,嚴格監管Metaverse的運作對環境生態造成的破壞。因為現在實際上數字垃圾或者數字污染已經變得非常非常嚴重了。

  元宇宙對現代法基石的沖擊

  沈巋教授在交流中,從民族國家、主權(含制定規則的權力)、財產權、人身權、平臺與用戶法律關系及其基礎、個人自由意志等方面,討論了元宇宙對現代法若干基石的沖擊。

  首先一個問題,我們現在的法律基本上是跟民族國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民族國家有兩大元素,一是領土,二是人民或者是具有民族國家國籍的公民。可是,在元宇宙里,領土已經不存在了。人民和公民會是什么樣的呢?現在,我們早已有了一個新的概念叫“網民”(netizen)。在互聯網世界里,不分具體進入到哪個平臺,都可以叫做網民。在元宇宙里,我們又會獲得一個什么更新的概念呢?可以稱作Metizen嗎?這些又會帶來什么問題呢?

  我們假設一個場景。我在扎克伯格公司的虛擬空間里,邀請扎克伯格同我進行一次交流。如果扎克伯格在元宇宙里說了一些可能在某個主權國家看來不該說的話,那么,我有沒有法律上的麻煩,扎克伯格有沒有問題?哪個主權國家的法律能適用到這次談話嗎?

  其二,這就帶出來另一個關聯的概念:主權。在主權概念出來之前,在歐洲,有教會法、封建法、莊園法、王室法、城市法等等,可謂諸法林立。我們現在的主權觀念實際上是16世紀法國人讓·博丹創造出來的,主要就是為了順應民族國家的崛起、君權的崛起。然后,世俗法也隨著興起,逐步替代了教會法的傳統支配地位。之后,有大家比較熟悉的盧梭創造了人民主權理論。無論是主權在君還是主權在民,法律就被認為是主權者意志的一個體現。那么,在元宇宙里,主權在哪里?如果我進入到某個元宇宙里,我可能要受到它各種各樣規則的約束,規則制定的權力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權力呢?在元宇宙里,國家的法律可能仍然會發揮作用,但是更多發揮作用的是平臺規則。

  其三,說到法律,我們會說,法律關心的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這里的人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擬制的人格,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和人之間的關系主要圍繞兩個要素展開,一個是財產,一個是人身。過去,傳統的財產指向的都是現實的有形物,是真金白銀。后來,因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也出現了“無形財產”的概念。現在,數字時代來臨了,已經出現了一些虛擬財產,比如說虛擬貨幣、游戲卡、游戲裝備等等。所以,現在又有一個新的概念叫“數字產權”。但是,概念容易創建,而與之配套的一系列規則的建構確實是比較困難的。

  其四,說完財產,我們再說說人身。替身和真身到底誰是真正的法律行為主體?傳統法律保護自然人、給自然人權利,是不是能夠自然地延伸到替身身上?傳統法律對自然人提出的要求是不是也自然地延伸到替身身上?我再進一步說明,比如說,甲替身遭到了乙替身的唾罵,到底是誰侵犯了誰的人格,誰侵犯了誰的尊嚴?再比如,如果甲替身簽署合同,這個合同到底有沒有效?假設,甲替身說了一番話,甲真身又否認說這是他說的。你到底通過什么方法確定是甲反悔了,還是說甲真的被“黑客”了?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涉及到因為人身而產生的各種各樣的爭議。

  其五,我們再說說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大致上分成兩類。一類是民法上或者私法上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相對而言,另一類的法律關系是公法上的關系,就是公權力主體和私人之間發生的往往是不對等的一種法律關系。當然這種區分并不是絕對的。通常所說的民事法律關系也難免會存在一些并不是那么平等的情況。那么,到了元宇宙里邊,這樣的不對等關系可能會更多地存在。尤其是,當我們在元宇宙的沉浸感越來越深,越來越依賴于元宇宙平臺的時候,那么,它對你的這種不對等控制就可能會更加全面。

  最后,我想提及的是定性平臺與用戶關系的格式合同理論。平臺和用戶之間的關系,有很多方面是不對等的,但是,目前還是把它理解為是在格式合同基礎上建立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平臺通常會給你一個用戶協議,同時提供一個隱私政策,然后問你同意不同意,我們大多時候為了用 App,看也不看就點擊同意了。點擊同意以后,這個App上面所有的平臺規則以及未來要制定的規則也就被認為是格式合同的補充合同或條款,盡管這些規則的制定和出臺根本不需要跟你談判協商。

  當然,這種定性引起的爭議還是蠻大的。因為,一個巨頭平臺對用戶的控制力是非常強的。用格式合同理論去定性這種關系是不是合適?是不是能解決平臺隨意制定規則、適用規則的問題?更讓我擔心的是,未來的元宇宙會不會出現一種格式生活。因為你的生活方式都是通過他們的算法給你規定下來的,你的自由意志已經很難充分體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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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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