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按照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三部門于節前聯合印發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22年3月1日起,“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并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盡管在支付寶、微信等移動支付快速發展的當下,居民在日常交易使用現金的情況已經很少了,但現金卻是洗錢、行賄受賄等非法活動的通道。因此,對大額現金的管理一直是監管部門反洗錢的抓手。如何解決現金帶來的資金流向“嗅覺”消失問題,是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孜孜以求的目標。
這一規定對老百姓有何影響?
《辦法》針對的是洗錢行為。其基本出發點是為了適應國內金融業務發展創新、國際反洗錢標準不斷變化,發揮反洗錢在建設現代金融體系、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等領域中的作用。旨在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范能力,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水平,不斷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以實現與反洗錢國際標準的接軌。
這似乎與普通老百姓沒有半毛錢關系。但是,洗錢者有可能“喬裝打扮”為普通老百姓。為最大可能地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在洗錢活動日益猖獗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有必要將資金監測的范圍擴大到監管有能力覆蓋的程度,比如為了防范新冠病毒及其變異毒株的傳播而需進行全員核酸檢查,盡管很多人“騎”的是“綠馬”。
《辦法》明確了金融行業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及各金融行業客戶盡職調查具體要求。其中,直接與老百姓相關的,大致包括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的真實身份進行核實。二是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存款的資金來源進行核實。三是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取款的資金用途進行核實。上述“三核實”主要是通過客戶在存取款時填寫“大額現金業務登記表(存款)“大額現金業務登記表(取款)” (見下表),依托銀行大數據及客戶提供的身份信息證明等信息比對來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個人客戶,在填寫“大額現金業務登記表(存款)“大額現金業務登記表(取款)”有關來源與用途選項的時候,雖然是自主勾選,但并不意味可以隨意勾選,而應據實填寫。因為大數據會將你勾選的內容與你賬戶的日常交易記錄進行比對分析。若被銀行監測系統發現有明顯異常,你有可能成為反洗錢重點關注的對象,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總體上,關于存取款新規需要澄清幾個模糊認識是:一是5萬元(或1萬美元)以上存取款需登記,并不違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并非是無任何前提、條件的,《辦法》明確“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不得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同時要求,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逐步實現以電子化方式完整、準確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二是5萬元(或1萬美元)以上存取款的登記要求,并不影響5萬元(或1萬美元)以上更大金額的交易。當然還需遵循各家銀行對大額現金存取的具體要求,比如超過一定金額需提前預約。三是5萬元(或1萬美元)以上存取款的登記要求并不適用于通過銀行卡、網銀等渠道的轉賬交易。其實,所謂的登記,就是為了留下資金跟蹤的路徑,而轉賬本身就具有清晰的路徑,自然不存在登記的問題。
實際上,在當前支付渠道和手段非常豐富的情況下,現金支付幾乎可以不用,除非在通訊的山區,或金額極小的交易。所以,大額現金登記最根本的目的是,防止“現金”這條河斷了資金跟蹤的路徑。誰最需要借助現金這條河來逃避跟蹤?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行為。
值得關注的是,也是最讓老百姓擔心的是,存取款登記用途到底要不要提供相關證明,還是簡單地勾選即可。如果需要提供相關證明,顯然老百姓不樂意,實際上也會使交易更麻煩,與便捷化交易的趨勢不相容;如果僅僅是簡單的勾選,其有效性顯然存在問題。這或是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方向。
真正面臨挑戰的是金融機構
毫無疑問,《辦法》直擊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將極大地壓縮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的空間。但同時也對相關金融機構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挑戰。
早于2007年,央行等部門就聯合印發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只不過監控的起點在不斷下移,監控的范圍在不斷拓展(從銀行機構向非銀行機構,非銀機構由部分向其他進一步拓展)。此次出臺的《辦法》是結合國際反洗錢新形勢及國內金融創新快速發展,對2007年辦法的完善。修改后的規章名稱及正文中以“客戶盡職調查”一詞取代了“客戶身份識別”,充分體現了壓實金融機構反洗錢責任的監管導向。
一是面臨現有自助系統升級改造的壓力。最直接的就是ATM自助銀行機具改造問題。從《辦法》規定的5萬元(或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需填寫“大額現金業務登記表(存款)“大額現金業務登記表(取款)”的程序看,所謂的登記手續主要是針對銀行柜臺業務的。那么,客戶通過ATM機進行存取款,顯然難以完成上述登記手續。這顯然是一個需要解決的BUG。
二是面臨提升數字金融技術水平的壓力。《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對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要求金融機構識別客戶身份,并通過來源可靠、獨立的證明材料、數據或者信息核實客戶身份。這些都對金融機構數字化水平提出了挑戰。
三是面臨提升反洗錢專業能力的壓力。《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對于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要了解客戶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并根據風險狀況采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這對于金融機構特別特別是基層經營機構而言,無疑是能力的挑戰。困難在于,不僅要識別風險,還要對洗錢的風險可能性進行評估,至少要對何謂風險較高、一般或較低有一個統一的、相對客觀和可操作的參照體系。這就需要金融機構完善洗錢風險評估體系。
四是面臨協調服務便利化與反洗錢之間矛盾的兩難。促進金融服務便利化無疑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取向,是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基本內涵。但金融服務便利化也可能無形中突出表現在線上轉賬支付降成本趨勢與化整為零的洗錢成本問題,包括開戶的便利性、轉賬等交易成本降低等惠企便民舉措可能同時也會“惠及”洗錢等活動。
五是面臨平衡市場競爭與落實反洗錢政策的兩難。《辦法》明確要求金融機構,要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質,并根據風險狀況獲取相關信息。這一要求操作中或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特別是在同業競爭加劇情況下,客戶的感受將強化這種選擇性,增強客戶的流動性,使基層經營行或面臨兩難境地。特別是《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對客戶采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審查客戶狀況及其交易情況,或引發客戶的逆反心理。在這過程中,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反洗錢方面的政策要求,因此將帶來程序復雜、效率降低的問題;同時還需考慮客戶關系的維護與管理問題,要防止客戶在逆向選擇下的流失。
從長遠看,加快推進金融數字化轉型和數字人民幣場景運用,將使現金交易模式下反洗錢面臨的上述諸多難題迎刃而解,帶來反洗錢的革命性突破。當然,如何合理界定反洗錢的邊界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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