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觀新聞
依托元宇宙數字技術,房地產突破了有形物范疇,其數字化版本基于區塊鏈智能合約所形成的非同質化通證可在虛擬空間內完成確權與交易,成為數字經濟發展新動力。但由于元宇宙虛擬房地產具備多元法律屬性,也會引發多重刑事風險。虛擬房地產的物之屬性引發財產犯罪風險、基于共識算法的融資屬性增加金融犯罪風險、數據屬性關涉數據安全刑事風險。在虛擬房地產刑事風險的類型化考察和刑法規制體系邏輯分析前提下,可在傳統犯罪論與核心刑法框架下探究以下規制路徑,即對于非法獲取與破壞行為、非法融資行為、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行為以及偏離技術中立性行為,若造成嚴重法益侵害,可將盜竊罪、集資詐騙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以及數據犯罪等現有罪名加以具體解釋適用;若構成一般違法,則應保持刑法謙抑性,進而保障數字經濟健康良性發展。
隨著元宇宙第一股Roblox上市、國內外知名企業紛紛宣布就元宇宙展開業務布局,一時間“元宇宙”一詞頻繁出現在媒體、公眾的視野中。元宇宙并非一個全新的概念,早在1992年,斯蒂芬森出版的科幻小說《雪崩》中就描繪了一個與真實世界高度重合的虛擬空間,2021年,科幻電影《失控玩家》通過3D畫面展現了元宇宙的動態影像。時下,隨著數字技術的高速發展和互聯網基礎設施的完善,元宇宙第一次走出科幻領域,開啟在現實中的嘗試。由于元宇宙是一個相對獨立于現實世界的虛擬世界,人們的注意力將從受到越來越多監管的互聯網和社交網絡轉移到尚未建立規則的元宇宙世界,部分行為可能面臨著觸犯刑法、構成刑事犯罪的風險。雖然元宇宙仍處于發展初期,相關核心技術尚未完全成熟,但當下運行的元宇宙平臺中已經出現了大量的虛擬房地產交易行為。據元宇宙數據和分析公司Meta Metric Solutions的最新數據,2021年四大元宇宙平臺上的虛擬房地產銷售額達到5.01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2億元),2022年元宇宙房地產銷售額有望達到10億美元左右。區塊鏈數據研究公司DappRadar的報告“Republic Realm January Metaverse Report”顯示,在2021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的一周期間內,虛擬房地產交易在以太坊區塊鏈上的四大元宇宙平臺中異常活躍,共發生了6000多次虛擬房地產交易,總計價值達到1.058億美元。圍繞虛擬房地產的交易行為表明分析與檢視虛擬房地產的刑事風險有現實必要性,而與此同時,學界尚未有針對虛擬房地產的概念界定和法律屬性,以及潛在的刑事風險和刑法規制路徑的專門研究,本文即以此為問題展開論述。
隨著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數字化技術的不斷發展,數據呈現爆發式增長趨勢和多元化應用價值。在數字化背景下,虛擬與現實的界限變得模糊,許多傳統的有形物的內涵逐漸豐富,房地產領域也產生了從有形房地產到無形房地產的變化。
傳統意義上的房地產即指現實世界中的土地與房屋,能夠占據一定的物理空間,是典型的有形物。如今,通過應用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技術,可以實現在虛擬空間中對有體房地產的3D刻畫,這一技術也得到了廣泛應用。可見,虛擬空間中的房地產已經突破了有形物的范疇。2021年被眾多媒體稱為“元宇宙元年”,元宇宙相關技術及其應用正處于迅猛發展的階段,不但能夠全息復刻現實世界的場景,人類還可以借助數字載體懷著真實而強烈的沉浸感參與到多元開放的虛擬交流場域中。用戶的沉浸式體驗使得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發生了聯系與互動,除了現實世界對虛擬世界的影響,這種聯系還體現為虛擬世界對現實世界發生實質性的反作用。作為新生事物,元宇宙的終極形態尚無定論。但毫無疑問,元宇宙的到來將進一步促進房地產虛擬化的發展,虛擬房地產的范圍和重要性將得到擴大和提升,可能成為和現實世界中的傳統房地產相對等的新形態房地產。
元宇宙虛擬房地產就是依托元宇宙數字技術,存在于元宇宙虛擬空間中的房地產,在征表上是元宇宙中物理外觀和功能用途上與現實世界的土地與房屋相一致的虛擬物總稱,在本質上是傳統房地產的數字化版本。
其一,從征表上看,元宇宙虛擬房地產是現實世界房地產的虛擬映射。元宇宙虛擬房地產有無形性的特點,是存在于元宇宙數字環境內的虛擬物,但與此同時,元宇宙虛擬房地產與現實世界傳統房地產的性能高度一致。元宇宙虛擬房地產不同于完全科幻化的虛擬物品,相反,由于元宇宙力圖模糊虛擬與現實的界限,實現真實世界的數字化,因此虛擬房地產是對現實世界中真實的土地與房屋的復刻,在物理外觀以及用途功能上,均具有一致性,人們對虛擬房地產的利用與現實世界中的生活體驗也高度一致。
其二,從本質上看,元宇宙虛擬房地產是區塊鏈上運行的數字代碼,腳本具有唯一性。傳統互聯網中的虛擬物利用計算機代碼開發,同一代碼之下的虛擬物品是無法區分的,本質上沒有任何區別,而在區塊鏈上運行的智能合約(也稱腳本代碼)能夠生成非同質通證,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拆分性,因此每個元宇宙虛擬房地產都可以對標至某一特定區塊上的特定非同質通證,且永久不可變更。不論在同一個元宇宙中,還是無數個平行的元宇宙空間內,每個虛擬房地產都是唯一存在的,不會與其他虛擬房地產相混淆。第一,理論上元宇宙中可存在無數個平行的數字環境,但各個數字環境不可重復占據區塊鏈上的同一區塊,因此不同元宇宙間的虛擬房地產之間盡管可能具有相同的地理坐標,但其通證上的信息也是不同的。第二,每個元宇宙中的虛擬土地數量在開發之初就是有限且永不增減的,這是由于其需要復刻現實世界房地產地理位置的相對概念以及土地稀缺性的特點,例如Sandbox元宇宙中共有166464塊土地,在Decentraland元宇宙里,每塊虛擬房地產地塊都以唯一的x、y坐標表示,因此在同一個元宇宙中的虛擬房地產都是唯一的。
元宇宙虛擬房地產是以區塊鏈技術為核心,融合互聯網、云計算、移動通信、虛擬現實、增強現實、人工智能、大數據等一系列數字技術的“新數字環境”,具有多重屬性,有必要以類型化的方法考察其本質,明晰其概念。可從自然屬性、經濟屬性、法律屬性三方面探究元宇宙虛擬房地產的本質屬性。基于多元屬性,元宇宙虛擬房地產涉及財產、金融以及數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多元刑事風險,凸顯出對其規制的必要性。
住宅地產是人們在元宇宙中數字分身的住所。通過私人元宇宙賬戶進入元宇宙中,住宅類的房地產承載了該用戶在元宇宙中“家”的概念。用戶可完全依據自己的意愿對其進行打造,他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住宅內部。當前運行的元宇宙平臺正是利用住宅地產的私有特性吸引用戶注冊,區塊鏈的技術特點構筑了元宇宙空間的應用邏輯,作為一個以去中心化、高信任的方式集體維護可靠數據庫的技術方案,元宇宙數字環境是獨立于任何第三方網絡服務商的計算機系統的,具有高度的社區自治性,用戶對住宅的建造和使用不受元宇宙的影響與制約,且每個行為都將在區塊鏈上留下不可篡改的記錄。利用這一特征,元宇宙虛擬房地產得以承載用戶獨特的創造過程,這一獨創性構成對元宇宙社區的生態貢獻,是推動元宇宙發展的根本動力。許多元宇宙的創建規則中都會說明,用戶應通過自己的創造力開發住宅地產,這一過程無需任何編碼知識,稱為“創建體驗”,用戶可將個人生活經驗的積累、藝術創造力以及對未來的想象融入其中。用戶既可以購買元宇宙中待出售的某個地塊并在其上搭建住宅,也可以直接購買其他用戶搭建完成的住宅。
商業地產是元宇宙中承擔零售、餐飲、娛樂、休閑、文化交流等經營用途的房產。與住宅地產不同,商業地產是向公眾開放的,具有商業性、經營性、投資性和公開性的性質。商業地產及其用途的實現塑造了元宇宙空間內的商品和服務的流通平臺,也能滿足用戶的社交需求,具體可表現為元宇宙中承載餐廳、健身房、電影院、購物廣場、酒店等功能的土地與建筑。基于上述特征,商業地產成為元宇宙中最具有競拍價值的地產類型之一,同時也可能引發相應犯罪。
進入當下運行的元宇宙空間不難發現,并非任何土地和房屋都是可出售的,這部分不可出售的土地與房屋就是元宇宙固有的土地及建筑。元宇宙固有的土地及建筑承載了元宇宙公共空間的建設功能,例如公共的道路、綠地以及其上的建筑物等。這部分土地和建筑將永久屬于元宇宙空間自身,相當于元宇宙中的“標志性建筑”,反應所在元宇宙空間的固有特征。不同的元宇宙空間,有不同的類型化特征,固有土地就承載著元宇宙空間的辨識功能。對固有土地和建筑,元宇宙空間平臺的管理者有監督和管理職責。
從以上元宇宙房地產的類型化區分來看,元宇宙房地產具有多元屬性。就自然屬性而言,虛擬房地產是元宇宙數字環境中的虛擬物,由區塊鏈上的非同質通證構成,表現為與現實世界中的土地房屋物理外觀和功能地位相一致的虛擬物品;就經濟屬性而言,元宇宙中的住宅地產和商業地產均具有客觀價值,且可在元宇宙中進行交易,元宇宙固有土地及建筑是不可出售的,不具備交換價值;就法律屬性而言,住宅地產和商業地產可視為財物,屬于民法與刑法中的“物”所射涵的內容,權利人可實現持續而穩定的占有關系。正是由于元宇宙中的虛擬房地產在法律上具有財物屬性,才會與傳統意義刑法當中的財產犯罪罪名產生一定關聯。同時,虛擬房地產具有一定的價值屬性,具備金融功能,所以又與刑法當中的金融類犯罪產生一定關涉。另外,元宇宙當中的虛擬房地產,由區塊鏈上智能合約自動執行交易,所以不論是商業地產、住宅地產還是固有的建筑地產,都涉及數據技術、信息管理與安全等元宇宙空間的監管秩序性風險。所以元宇宙虛擬房地產是具有以上多元法律屬性的綜合體,而法律屬性建立在其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基礎之上。正是基于以上的多元屬性,元宇宙虛擬房地產才會涉及相應的刑事風險,才會與刑法規制的可能性產生一定關聯。
社會實際需求促進了所有權理論的發展變化。最初的所有權理論是完全自由所有權理論,認為所有權要么是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要么不存在。隨著社會發展,許多無形物具有財產價值,但卻不能被實際占有了。基于此,捆綁所有權理論認為一個完整所有權之下的具體權利(單個的棍子)可以分配給一系列不同的“所有人”。綜合所有權學說進一步認為,雖然所有權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間,但這些權利保持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說,現代社會所有權的具體內容是以分散的形式存在,即將特定權利分配給特定使用對象。所有權權屬內容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分配,呈現主體多元化特征,是論證對虛擬財產進行控制、使用、支配和管理,即證明占有關系成立的有效途徑。對于元宇宙的管理人員來說,其對元宇宙房地產有一定的管理權能,對于使用人而言則有一定的占有和收益權能,對于購買者來說則有處置權能。由此也可以看出,元宇宙虛擬房地產的所有權與占有也并非單一的對應關系,所有權一般可在三個緯度上塑造占有:可控制性、連續性和可轉移性。所有權越完整,占有的持續性與穩定性越強,占有的內容越豐富。所以元宇宙房地產的購買人或者置業人對元宇宙的占有是最強的,使用人次之,管理人最弱。
其次,占有理論從事實占有發展至觀念占有,為元宇宙虛擬房地產的權屬關系提供了法權依據。最初占有的概念同對物體本身以及其上的控制、使用、占有等權利結合在了一起,社會發展使得占有的權利也完全擺脫了原初自然法所加與的限制。當代,占有概念演化為人們對物品的認同觀念,即物品是自我概念的延伸,只要人們觀念上對物產生占有的“感覺”與認同,且能夠通過某種方式對物進行控制、使用、支配或管理,都認為取得了占有。對于元宇宙虛擬房地產,雖然無法如同實體物一般采觸摸等更為直觀的方式進行管理、處分、控制,但是我們通過觀念占有,利用虛擬空間對數據的有效使用和控制,也會與現實世界一樣實現對物的所有權權屬內容。
基于所有權分配和觀念化占有理論,虛擬房地產所有權人能夠實現對虛擬房地產持續穩定的占有,但是該占有依賴元宇宙空間數字技術,所以其占有的實現往往受到一定限制,有效占有的相對性也會引發財產犯罪的風險。其一,元宇宙開發商在區塊鏈上編寫智能合約,再基于智能合約生成一組不可分割、不可復制的虛擬土地非同質通證通過買賣合同轉移所有權,由用戶占有使用,實現其交易轉讓等財產價值。所以虛擬房地產具備民法意義上的使用與交換價值,可成為刑法財產犯罪保護的法益之一。其二,用戶占有的相對性會引發財產犯罪風險。盡管用戶獲得了唯一的數字代碼,但在實踐中尚不能完全實現對虛擬房地產的有效占有。例如元宇宙房地產的物理外觀等非鏈上數據掌握在元宇宙開發端的管理人員手中,這就對元宇宙房地產數字資產權益的保護形成一定威脅,第三方數字資產管理人一旦篡改智能合約腳本,就會損害原所有人財產權法益。用戶對房地產的使用與交易實際上也受到用戶許可協議的重重限制,例如用戶只能前往指定的交易市場購買元宇宙開發商設計出來的物品來裝飾房屋,如果想要利用房屋獲得利潤,也只能采用特定的交易方式。這些舉措實際上都限制了有效占有,進而形成可能的刑事風險。
首先,元宇宙虛擬房地產具有共識性的價值基礎,具備較為穩定可預期的金融屬性。很多“網絡虛擬財產”雖然具有一定“價值”,但是認同這種價值的部分群體往往無法對虛擬財產的具體估值達成共識。但元宇宙空間具有統一的價值和身份系統,虛擬房地產的價值能夠得到所有元宇宙用戶的認同,這就成為元宇宙虛擬房地產金融屬性的重要基礎。另外,元宇宙虛擬房地產的金融屬性較為穩定。與傳統互聯網的中心化管理模式不同,元宇宙區塊鏈每個節點的客戶端與服務器端融為一體,數字資產既已形成,用戶就不必擔憂虛擬房地產被他人“下架”等問題,還可利用數字蟲洞在元宇宙之中自由轉移資產。因此,權利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對虛擬房地產的穩定占有狀態,并可以預期其在時間和地點上能夠實現相對自由的交易,以上構成了元宇宙房地產較為穩定可預期的金融屬性。
其次,元宇宙虛擬房地產可以流通,其交易與現實世界中的房地產交易相比更為便捷和隱蔽,催生了元宇宙虛擬房地產的金融風險。虛擬房地產交易標的物是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在支付對價時,實際上每個元宇宙交易市場都相應地發行一類通用代幣,且明確代幣與現實貨幣間的兌換比率與途徑,借此虛擬房地產可以參與買賣、抵押、借貸等交易活動。流通便捷性是虛擬房地產交易的顯著特點,其完整的流通和交易過程會被記錄在區塊鏈上供人查看,這就使得該標準下每個非同質通證與其對應的虛擬房地產的轉移過程都可以被完全追蹤和驗證。在現實中,房地產交易引發的所有權變動需要經歷契約簽署和登記公示等必要程序,而非同質通證交易市場上的交易更為簡潔透明,幾乎可以無成本地實現資金流轉,結合元宇宙房地產較為穩定可預期的金融屬性,隱蔽便捷的交易特性可能引發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等金融犯罪風險。
虛擬房地產是數據的集合體,數據的安全與監管是其提供必要服務的基礎。元宇宙中,通過區塊鏈相關技術,虛擬房地產具備管理可能性,是元宇宙資產監管的重要對象,因此監管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數據監管責任與風險:第一,監管人員應提供安全的數據交易環境。排除了互聯網依賴終端設備及終端應用的管理模式,元宇宙是立體的數字化環境,無論是元宇宙間通過“數字蟲洞”實現互聯,還是利用區塊鏈協議使用戶在不同終端之間快捷地傳送貨幣或其他虛擬物,均需依賴穩定安全的數據操作環境,故元宇宙管理人員以及監管機關的盡職監管成為必須。第二,監管人員應提供公開、透明、高效的數據信息服務。在現有技術下,人們可隨時隨地實現對虛擬房地產的管理,區塊鏈的時間戳結構為數據增加了時間維度,虛擬房地產的交易信息均可按時間順序被驗證、執行和記錄,元宇宙的訪問用戶所使用的數據需全天候地向公眾開放,隨時供追溯查閱和驗證。以上都為元宇宙的監管提出挑戰,如有監管人員瀆職或失職,很可能會涉及數據、信息安全的刑事風險。
基于類型化考察,元宇宙虛擬房地產領域存在著三類最為突出的刑事風險,通過對其列舉和分析可見,元宇宙虛擬房地產不但關涉多元的刑事風險,而且這些刑事風險已經現實化或具備緊迫的現實化可能性,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進一步探求元宇宙虛擬房地產的規制路徑。
虛擬房地產蘊含一定的經濟價值,也可被人們管理,因而屬于虛擬財產,可能有不法分子希望借此牟利,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虛擬財產。實踐中已經產生多起大額虛擬財產被盜案件。例如,2018年日本虛擬貨幣交易所Coincheck 5.3億美元虛擬貨幣被盜;韓國虛擬貨幣平臺Bithumb價值350億韓元的比特幣被盜。據網絡安全公司黑炭(Carbon Black)于2018年6月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2018年上半年全世界被盜的虛擬貨幣價值達11億美元,僅1月至2月,全球就發生22起金額超過40萬美元以上的虛擬貨幣盜竊案件。在元宇宙中,合法獲得虛擬房地產的途徑有以下幾種:(1)對于住宅地產,用戶在元宇宙運營商店內或從其他合法占有虛擬房地產的用戶處通過交易取得;(2)對于商業地產,用戶通過出資獲得或從開發商處購得;(3)用戶通過接受其他用戶或元宇宙運營商的贈與獲得;(4)用戶通過投入時間、精力和物力成本獲取。而未通過以上途徑便轉移了虛擬房地產之占有的行為以及對有價值的房產的毀壞行為是具有刑事風險的。
根據是否登錄他人元宇宙賬戶,可將非法行為分為兩類。其一,通過偽裝合法節點在不登錄他人賬戶的情形下轉移占有他人的房地產。其二,通過直接或間接盜取他人的賬戶信息等方式登錄他人賬戶,將虛擬房地產轉移至自己賬戶名下,又或者與其他用戶達成房屋買賣、租賃協議,無論最終是否真的轉移占有至第三方,不法行為人均可從中獲得經濟利益,而被盜用戶所有者或面臨直接喪失房屋的占有,或負擔著移轉占有的義務,財產權利受到侵害。
房地產金融資金容易通過互聯網平臺大量進入非法集資領域,元宇宙具有虛擬性和公開性,且信息一經上傳,便在區塊鏈上全節點共享,傳播范圍更廣,因而互聯網平臺上的非法集資行為在元宇宙中同樣可能存在。當前元宇宙正處于風口之上,房產交易量爆發,據福布斯報道,有建筑公司在元宇宙中設計一個房地產項目即可以賺近30萬美元。不法分子可能瞄準這一時機,炒作虛擬房地產的概念以通過大批量低買高賣的方式形成資金池,從中賺取利息和手續費。2022年2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防范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了四類常見犯罪手法,其中就有“惡意炒作元宇宙房地產圈錢”。據2021年12月800余人參與的虹宇宙房地產交流群聊天信息顯示,虹宇宙中一塊環海島嶼的價格在3小時內上漲了2萬元,與前一天的“收盤價”相比上漲4.21萬元。
其次,不法分子明知自身不具備虛擬房地產交付和開發建設能力,仍可以通過發布房地產出售與租賃、房地產開發等不實信息吸引用戶投資,賺取用戶的投資款。在元宇宙中開發、出售房地產,無需通過現實中的原材料等實物支撐,因而不法分子發布的信息內容顯得更加真實可靠,更易獲得公眾信任。由于元宇宙中虛擬住宅地產的價值更多取決于外觀設計,因此可能有主體以設計公司的名義向住宅地產所有人吸收資金用于房屋設計改造,承諾在一定周期內將房屋升值,但自身并不具備虛擬房地產建造設計技術,房產價值很可能也是通過炒作獲得的虛高價格。商業地產更易以商業開發的理由吸引公眾投入資金,元宇宙的到來使得已有產業進入新一輪變革期,例如2022年5月開始營業的全球首家元宇宙酒店M Social Decentraland,標志著酒店運營在元宇宙領域的擴張。變革期的機遇與風險迅速增大,將引起大批潛在投資愛好者的關注。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投資者這一心理,通過宣傳低投資門檻、高收益回報、鼓吹投資時機等方式吸引公眾投資。
目前已經出現的基于以太坊等公鏈的元宇宙,以及依靠智能合約存儲于其上的虛擬房地產自身安全性均有待商榷,有必要在自動代碼之外設置人為的管理。目前,所有公鏈的共識算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且受到現實條件的制約,其中任意長度且易于讀取的內容最具風險性。智能合約的漏洞也較為普遍,在以太坊中,一度有89%的智能合約代碼存在安全漏洞或隱患,2016年基于智能合約的線上眾籌系統DAO(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被攻擊事件就是攻擊者利用代碼漏洞的體現。盡管DAO被攻擊之后以太坊建立了對智能合約的驗證機制,但高度模式化的形式驗證并不能完全保證相關智能合約不存在安全性漏洞。可見,同樣基于智能合約的虛擬房地產市場中也存在基于代碼漏洞產生的風險因素,可能帶來巨大的價值損失,故上述漏洞有管理的需要,應設置具備一定技術操控能力的管理人,通過履行對區塊鏈及智能合約的管控職責,提升虛擬房地產的安全性。
基于元宇宙風險管理的必要性與管理技術的可行性,相關管理人員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甚至應承擔相應的失職刑事責任。為了使技術真正適應于社會需要,如今已有一系列的改良方案來構建可編輯的區塊鏈,以確保區塊鏈從業者能夠在事后變更或刪除原有交易,減少不必要的價值損失。例如,在虛擬房地產交易領域,對于有異常的交易行為,管理者可以撤銷或重置;針對行為異常的元宇宙賬戶,管理者可以經通知及時對其采取限制措施,如屏蔽、斷開連接等。管理者擁有技術處理能力的同時也具備相應的管理義務,當漏洞被利用和攻擊時,管理者有義務通過技術手段使漏洞恢復或減輕損失,如果管理者不履行義務或以錯誤的方式行使處理權,則可能就自己未履行義務的部分承擔責任,當損失巨大時,可能面臨刑事制裁的風險。
元宇宙數字環境是現實世界的數字化,就現階段的元宇宙發展趨勢而言,元宇宙中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所作出的行為同樣具備一定的社會意義,應受到法律的評價。在虛擬房地產刑事風險的類型化考察和刑法規制體系邏輯分析前提下,可在傳統犯罪論與核心刑法框架下運用解釋學方法探究對于突出刑事風險的規制路徑。利用層次化的規制路徑有效遏制元宇宙虛擬房地產領域的突出刑事風險,促進數字經濟健康良性發展。
虛擬房地產具備刑事風險,應受到刑法的保護,但對于虛擬物而言,如何運用刑法手段或者說選擇何種罪名對有關行為進行懲處始終有很大爭議。現有觀點認為,虛擬房地產本身是區塊鏈上的一組智能合約,所謂保護元宇宙中的虛擬房地產,其本質是旨在保護元宇宙技術系統的正常運行秩序,所以不應將非法獲取虛擬財產行為認定為財產犯罪。本文不認同這一觀點,侵犯虛擬房地產的行為應成立財產犯罪。首先,虛擬房地產是所有者投入金錢購買后,又投入個人時間與精力進行創造的成果,侵害虛擬房地產的行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個人法益,而非擾亂公共秩序,刑法將其定性計算機類犯罪不能體現對虛擬房地產的全面保護。隨著元宇宙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對物的管理能力的不斷加強,財物或者物品的數字化趨勢將愈發明顯,如果秉持財物或者物品一旦以數據形式呈現,就不作為財物而應作為數據或數據背后的服務進行保護的觀念,則刑法邏輯和規定就會失去其合理性與正當性。加之元宇宙空間秩序與一般的網絡公共秩序有本質區別,元宇宙獨立于網絡服務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更不宜通過計算機犯罪予以認定。其次,虛擬房地產具有財產性,權利人享有所有權且能夠實現持續穩定的占有,與財產罪保護所有權與占有事實的法益相契合,罪刑法定原則下非法獲取虛擬房地產的行為完全可能構成刑法中的財產犯罪。再次,適用傳統的財產犯罪罪名既符合虛擬財產的物之屬性,更能保證刑法整體的穩定性與邏輯的一致性。元宇宙的產生可能對現行法律秩序構成一些挑戰,但并沒有為元宇宙時代構建獨立法律秩序的必要性。最后,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也一貫認可將虛擬財產作為財產犯罪的處理方法,說明在實踐中將其作為財產犯罪處理不會有太大操作障礙,認定為財產犯罪符合我國司法現狀。
根據財產犯罪的刑法理論,侵害虛擬房地產的財產犯罪主要集中在轉移占有型的財產犯罪之中。當然對于傳統財產犯罪的認定涉及盜竊罪,也可能涉及詐騙罪與毀壞財物類犯罪。從技術角度切入,當前元宇宙虛擬房地產財產犯罪問題的技術關聯性特征主要集中在盜竊罪方面,涉及區塊鏈、非同質通證以及公鑰私鑰等技術運作。具體到虛擬房地產交易的技術流程:房地產上的權利信息利用分布式節點共識算法生成并更新,再通過智能合約實現編程和操作。在元宇宙虛擬房地產應用場景中,區塊鏈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以滿足安全性需求和所有權驗證需求,非對稱密碼分別稱為公鑰和私鑰,非同質通證作為虛擬房地產的權利憑證,僅私鑰持有者可以訪問、交易或轉讓。由于公鑰是公開的,所有參與者可見,因此不法分子一旦利用技術手段破解非對稱密碼獲取私鑰數據,元宇宙用戶的賬戶信息將徹底暴露,不法分子可任意處置該賬戶下的虛擬房地產。
破譯私鑰、取得他人賬戶信息的手段分為兩類。其一,以減少用戶匿名性的方式間接獲取賬戶信息。由于公鑰和私鑰的加密信息非對稱,因此虛擬房地產交易當事人之間是匿名交流的,區塊鏈數據保護的重點是保證交易的匿名性,即攻擊者無法通過分析交易數據來獲取用戶的身份信息。但不法分子可以通過公鑰分析交易中的聯系,尤其是利用時間戳功能取得完整的交易記錄,逐漸減少區塊鏈地址的用戶匿名性,直到破解匿名地址與用戶真正身份信息之間相對應的關系。其二,直接攻擊薄弱私鑰節點獲取賬戶信息。當前包括元宇宙虛擬房地產在內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數據安全嚴重依賴密碼學,缺乏全套安全保障方案,薄弱節點私鑰可能泄露,系統節點私鑰泄露將導致節點數據資產對外呈現“不設防”狀態,此時節點上的數據均存在被惡意篡改或替換的風險。此外,攻破薄弱節點以后,不法分子甚至可以將自己偽裝成直接獲取元宇宙賬戶數據的合法節點,直接取得虛擬房地產交易相關的信息,在不登錄他人賬戶的情形下也能實現信息的收集與處理。所以,行為人可通過技術手段獲得元宇宙用戶賬戶信息,在此基礎上可以轉移占有進而盜取他人的虛擬房地產。
第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將非吸罪的罪狀描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并未具體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內涵,實踐中多適用司法解釋規定的非法性、利誘性、公開性和社會性的四性特征定罪,且以非法性的成立為前提。其一,在非法性方面,以“未經有關部門為依法許可”和“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為認定標準。單純炒作虛擬房地產之概念,將購入的虛擬房產高價賣出的行為并不屬于非吸罪界定的非法行為,而一旦個人或組織吸收資金形成了資金池,元宇宙虛擬房地產從純粹的信息中介變為資金中介時,就具備非法性。其二,利誘性因素包含了資金提供者以獲取收益為目的這一內容,認定利誘性應以承諾給付回報為前提,因而炒房者作出“保證房產價格提升,若價格回落彌補差價”或“保障以更高的價格回購房產”等明確承諾則具備明確的利誘性,元宇宙空間的虛擬屬性為誘導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其三,在公開性的認定上,2022年司法解釋修改時在“向社會公開宣傳”途徑的列舉中增加“網絡”并將其置于首位。由于元宇宙本質屬性仍然是網絡屬性,各元宇宙之間通過建立互認互信的網絡標準和協議來進行鏈接,元宇宙空間中的信息發布和傳輸同樣具備公開性。其四,在社會性標準中,社會性特征應當兼有不特定和多數人兩個維度,不特定的判斷應以雙方是否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下的高風險為內容,信息不對稱程度越高,不特定性特征越強。
第二,集資詐騙罪。根據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方法”主要有采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集資款三種方式。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了八類“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方式。本文認為,不能僅以詐騙所得額或行為人的償還能力來判斷,還應結合實行行為的具體過程。在利用虛擬房地產的集資詐騙行為中,應重點審查有關主體是否具備虛擬房地產交付和開發建設的能力。其一,審查行為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區塊鏈時間戳功能可以實現對虛擬房地產任意時間權利主體的追溯;其二,一旦該主體在行為時確實具備開發建設資質,但后續并沒有將資金用于承諾的用途的,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鏈上數字代碼的公開性,應認為投資者交付資金對其具備開發建設資質一事是明知的。
傳統互聯網平臺金融監管缺位的啟示。互聯網金融活動興起之初,由于缺乏行業監管政策,諸如P2P等金融平臺逐漸異化為非法集資行為的工具。2015年至今,國務院、各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地方省市陸續出臺兩百余份監管文件以規制P2P等平臺的非法集資問題。如今元宇宙也面臨著監管空白的境況,而隨著元宇宙技術、內容和業態的進一步發展,很可能出現新興金融業務,如果彼時元宇宙監管規則仍不完善,那么有關金融平臺也將重復上述異化路徑,被不法分子用以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宜盡快從制度上加強對元宇宙的監管,提前預防元宇宙新產業中蘊含的金融風險,減少犯罪發生并提高交易安全。
國外已有針對區塊鏈上金融活動的監管實踐。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數字資產歸屬于證券,設置了發行主體的準入機制;同時出臺相關政策規制區塊鏈應用,避免因為“應用”泛濫導致市場出現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非法金融活動。懷俄明州推出“金融技術沙箱”法案,允許區塊鏈初創公司在監管“沙箱”中運營。日本主要針對CoinCheck事件對數字資產交易所加大監管力度,強制交易機構登記、加強對交易資金的隔離及不斷地完善反洗錢機制,并逐步推動數字交易的合法化。歐盟、韓國等也開始對區塊鏈和以區塊鏈技術為核心的衍生應用進行監管,整體上看完善監管制度已是世界性的趨勢。
結合上述國內外經驗,對于元宇宙非法集資行為的監管制度可依循以下思路建設:首先,建立健全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當前我國區塊鏈等元宇宙核心技術正處于發展初期,最終形態沒有固定,因此可將監管的重心從應用技術手段轉移到事前的風險評估之中。具體可通過人民銀行等機構發布風險防范公告的方式實施。其次,采取“主體強監管,內容弱監管”的思路,嚴格元宇宙開發商的準入機制,制定詳細的義務規范,明確主體責任,但對于元宇宙應用場景等產業內容弱化監管,鼓勵創新。例如,對于元宇宙產業應用可通過建立動態負面清單的方式靈活監管。最后,建立多主體的監管智能社會的法律適用得益于技術的發展,但立法亦應對技術的危害保持警惕。
在探究刑法具體的規制路徑前,應先解決區塊鏈的去中心化與可監管性之間的對立問題。本文認為,區塊鏈的去中心化結構不等于直接否認法律監管的可能性,以區塊鏈為底層核心技術的元宇宙中有法律實施的空間,可以依法設立監管主體和履行管理義務的責任人。
首先,區塊鏈并非完全“去中心化”。基于軟件的分層,根據“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Buterin的界定,所謂的“去中心化”,在軟件世界里實際上是可以分成架構、政治與邏輯層三個維度進行認知,且“去中心化”的實質是在架構層與政治層上“去中心化”,即沒有一個統一的服務器可以被攻擊,以及沒有人或組織可以控制區塊鏈,但在邏輯層上并非“去中心化”。邏輯層上的中心化形態決定區塊鏈系統雖是多元分布式的,但卻仍然受一個共同準則影響,而該準則雖以程序代碼語言呈現但實質仍由物理世界價值所注入。此外,區塊鏈可以被用來在全球范圍內傳輸各種各樣的數據,且所有節點可以同步存儲這些數據,但當數據量極大時,僅依靠一條公鏈會產生低效的問題,無法承載元宇宙的復雜功能,因而目前的元宇宙大多通過在底層公鏈上綁定橋接合約,進行多平臺的跨鏈數據輸入與存儲,一些允許元宇宙虛擬房地產在不同元宇宙平臺之間流通的應用也應運而生,例如趣鏈科技的跨鏈服務“BitXHub”允許虛擬資產在不同平臺的不同異構鏈之間交換。元宇宙的產生標志著數字技術的高度發展,同樣地,技術的發展促成了側鏈的發達,但同時也削弱了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優勢,重新形成了部分實際上承擔交易中介甚至結算功能的中心化節點。因而,區塊鏈邏輯層的中心化形態與和側鏈上中心化節點的生成,可以為有效的法律治理介入提供路徑。
其次,基于功能特點,元宇宙與現實世界有緊密互動。在元宇宙中,不僅僅存在純粹的程序語言,也存在現實世界中的商業活動和意志判斷,數字代碼可以承載貿易、物流等功能,具有真切的價值。面對如此復雜的現實世界的映射,僅依靠數字代碼自動執行無法保證元宇宙中一切交易行為的正確性和可靠性。更進一步地,當數字代碼所需驗證的事件或數據來自現實世界時,程序語言的邏輯識別能力遠不及人的理性認知邏輯,因此元宇宙中需要人的意志參與監管。同時,元宇宙使得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發生了聯系與互動。這種聯系不只是產生現實世界對虛擬世界的影響,還體現在虛擬世界對現實世界的反作用,元宇宙的現實性使得發生在元宇宙這個虛擬數字世界的行為對現實物理世界會產生實質性的結果影響,致使對元宇宙行為的法律規制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必要性。
最后,即便元宇宙還是具有較強的去中心化特征,也不妨礙法律在其中的適用。可以對比我國互聯網的法律實踐進路,盡管人們始終無法給整個互聯網確定一個中央控制者,但這并不妨礙國家對互聯網適用既有的數據保護規則,類似的思路同樣適用于區塊鏈上的數據保護。元宇宙雖然沒有一個確定的中央控制者,但仍可在元宇宙的各個區塊鏈上設立管理者,對元宇宙中的數字代碼進行管理。
元宇宙管理者未盡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可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具體規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被放在刑法286條之一的位置,處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擾亂公共秩序罪一節中,故該罪所侵犯的法益應是社會管理秩序中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秩序,該法益的核心是保證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從計算機網絡技術、互聯網大數據再到如今的區塊鏈技術,信息網絡的發展和應用空間不斷拓展,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的重要性也逐漸提升。當信息網絡安全存在巨大隱患時甚至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社會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管理者為管理信息網絡安全的義務人,刑法通過第286條之一對于該主體的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
在犯罪主體的認定上,具體到元宇宙虛擬房地產領域,宜將管理者認定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區塊鏈技術是元宇宙最核心的底層技術,我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19年2月15日頒布并施行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為規范對象,元宇宙用戶所做的一切行為都和區塊鏈上的數據代碼的產生、存儲、傳輸相關聯,因而《規定》可以適用于元宇宙的管理,此外,當前運行的元宇宙平臺多數基于以太坊等公鏈搭建,盡管規定主要規制的是需經許可的區塊鏈,但公鏈位于我國境內的節點也屬于《規定》的監管對象。根據《規定》,具備管理義務的管理者是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他們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需要具備對有害信息的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具體而言,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網絡服務提供者包含了區塊鏈服務提供者,二者在部分情況下可以等同:首先,除了《規定》以外,其他的法律法規如侵權責任法、刑法、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均使用了“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一主體概念,根據網絡安全法第76條第1款:信息網絡應當“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絡和系統”,區塊鏈可以被用來在全球范圍內存儲、傳輸各種各樣的數據,區塊鏈具備上述信息網絡的特征,也可將區塊鏈服務提供者看作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類型之一,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一般性義務也應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所遵守。其次,從《規定》的制定依據和內容可以看出,網絡安全法是《規定》的上位法,《規定》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基礎上作出的更加詳細的分類,故網絡安全法可以約束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后果。最后,從刑法層面,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界定使用了具體列舉和兜底條款結合的方式,這就為技術發展背景下新型網絡服務主體的解釋留下空間。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需同時滿足“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以及“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三個要件。首先,需明確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內容。根據《規定》第16、17、18條,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具體可分為信息內容管理義務和配合檢查義務。根據網絡安全法第47條,信息內容管理義務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有害信息停止傳輸、及時處置并報告。配合檢查義務要求服務提供者留存信息、協助檢查并接受監督。其次,還需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措施而拒不改正。對于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內外立法與實踐均達成共識的避風港規則,其僅負有被動的審查管理義務,且在元宇宙浩大的信息節點中對自己所傳輸的任何數據代碼都進行審查和監管也不具備技術可行性。但在監管部門送達責令改正通知后,管理者有義務采取措施進行內容管理操作,并有義務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若信息服務提供者沒有上述作為行為,可認作“拒不改正”。最后,僅符合行政監管責令改正的前置程序依舊不夠,行政違法性僅是法定犯的一般特征,其行為結果還必須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方可認定為符合本罪的危害行為。
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由于法條本身采用模糊罪過的規范形式,因而學界對此有較大爭議。出于實踐取證需要,宜采預見可能性說,即持故意態度或過失態度不是認定該罪的重要因素,只要行為人對嚴重后果有預見可能性,就不妨礙該罪的認定。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也要依賴客觀行為,一般認為只要監察機構責令改正通知書送達信息服務提供者處,就可以認為對嚴重后果有預見可能性,對嚴重后果本身的認識程度不宜作過高要求,否則可能在具備行政前置程序下,不當限縮該罪的適用空間。
未盡義務可能指以不作為的方式不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也可能指以作為的方式錯誤履行義務。在后者的情形下,管理者的行為不屬于合法的正當業務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具體而言,如果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擁有的技術手段深度參與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專門便于他人實施犯罪的網絡服務,有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除此之外,具有管理義務的人也完全有可能利用掌握的技術作出不合乎法律規范的行為,例如管理者完全有可能構成上述財產犯罪和金融犯罪。此外,由于管理者具有一般人不具備的信息處理權限和專門知識,因而還可能成立諸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
盡管元宇宙時代還未真正到來,但元宇宙技術整合的法治邏輯本質已經明晰。元宇宙虛擬房地產正是依靠區塊鏈、虛擬現實、數字孿生等元宇宙核心技術,通過智能合約形式表現的非同質數字資產。虛擬房地產客觀上已經引發了有關財產犯罪、金融犯罪以及元宇宙監管的刑事風險。隨著元宇宙生態進一步發展,刑事風險現實化的趨勢將愈發明顯,刑法學研究應提前對此作出回應,發揮規制風險的預控作用。結合元宇宙虛擬現實特征以及因此所導致的類型化刑事風險,通過對傳統刑法進行實質解釋,并從法秩序層面建立綜合性的元宇宙資產監管機制,是應對虛擬現實刑事風險的有效規制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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