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4:50。
網絡投票時間: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其中,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召開地點: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章江南大道18號豪德銀座A棟14層
(3)召開方式: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一種表決方式,表決結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準。
(4)召集人:中國稀土集團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楊國安先生
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會議出席情況
(一)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參加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方式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1,394人,代表股份數443,344,99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61,220,807股的41.78%。
(1)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03,647,41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61,220,807股的38.04%。
(2)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參與表決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1,392人,代表股份數39,697,58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61,220,807股的3.74%。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并通過了如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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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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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侯曉宇、賈小菊;
3、結論性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律師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中國稀土集團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中國稀土集團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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