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康威視”或“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5日召開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議案》,同意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部分已在境內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5億元(含),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含),回購價格不超過人民幣40元/股(含),回購所需資金來源于公司自有資金及股票回購專項貸款,回購期限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十二個月。本次回購的股份將用于依法注銷減少注冊資本。具體內容詳見刊載于巨潮資訊網的《第六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關于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回購股份報告書》。
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一一回購股份》(以下簡稱“《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等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現將公司首次回購股份的情況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購公司股份的具體情況
2024年12月26日,公司首次通過股份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4,003,019股,占公司目前總股本的0.0434%,最高成交價為31.50元/股,最低成交價為31.06元/股,成交總金額為125,613,283.27元(不含交易費用)。
本次回購股份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及股票回購專項貸款,回購價格未超過回購方案中擬定的價格上限人民幣40元/股(含)。本次回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既定的回購股份方案。
二、其他說明
(一)公司首次回購股份的時間、回購股份數量、回購股份價格及集中競價交易的委托時段符合《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相關規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間內回購股份:
(1)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2)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2)不得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的委托;
(3)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續將根據市場情況在回購期限內繼續實施回購方案,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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