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或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的交易時間,即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一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公司一樓會議室。
3.會議召開的方式:本次會議采用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4.會議召集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李合軍先生。
6.會議召開的合法、合規性: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46人,代表股份112,088,73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7.4756%。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4人,代表股份109,332,80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6.5542%。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42人,代表股份2,755,92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9214%。
2.中小股東(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143人,代表股份10,310,69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473%。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股東1人,代表股份7,554,76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5258%。
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142人,代表股份2,755,92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9214%。
3.公司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委派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三、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 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聘任2024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該議案審議的表決結果如下:
總表決情況:同意111,313,19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3081%;反對50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4524%;棄權2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2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395%。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9,53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2.4783%;反對50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9176%;棄權2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2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6041%。
表決結果:本議案經與會股東表決通過。
2. 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該議案審議的表決結果如下:
總表決情況:同意111,532,79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5040%;反對48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4345%;棄權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15%。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9,75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4.6081%;反對48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7236%;棄權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6682%。
表決結果:本議案為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3. 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該議案審議的表決結果如下:
總表決情況:同意111,54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5113%;反對50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4535%;棄權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352%。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9,762,889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4.6871%;反對50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9298%;棄權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831%。
表決結果:本議案經與會股東表決通過。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2.見證律師姓名:丁蔚、苗郁芊;
3.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安徽黃山膠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安徽黃山膠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安徽黃山膠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安徽黃山膠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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