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決議的情形。
一、會議召開的情況
(一)會議召集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
(二)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時間:2024年12月26日(周四)下午14:30開始
2、網絡投票時間:2024年12月26日(周四)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三)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成都市武侯區桂溪街道錦云西一巷成都交易所大廈14樓公司會議室。
(四)會議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
(五)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周祎先生
(六)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的情況
(一)出席的總體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811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254,896,984股,占股權登記日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8.2890%。其中,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投資者(中小投資者指除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804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47,372,502股,占股權登記日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2575%。
(二)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160,893,565股,占股權登記日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7.8563%。
(三)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805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94,003,419股,占股權登記日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4327%。
公司現場會議同時提供了視頻參會系統。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分別出席和列席了會議。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三、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表決,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一)審議通過《關于續聘202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53,813,305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5749%;反對682,279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677%;棄權4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75%。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46,288,823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7.7124%;反對682,279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4402%;棄權4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8473%。
(二)逐項審議通過《關于202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逐項審議并通過《關于202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2.01《關于與比亞迪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同意207,74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485%;反對3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27%;棄權1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88%。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46,848,702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8.8943%;反對3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8032%;棄權1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025%。
關聯股東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已對本議案回避表決。
2.02《關于與朗晟新能源及朗晟新材料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同意93,269,619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2194%;反對5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6240%;棄權1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66%。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46,638,702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8.4510%;反對5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383%;棄權1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107%。
關聯股東深圳盛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已對本議案回避表決。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李穎律師和盧二松律師對本次會議進行了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結論意見是: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未發生變更、否決提案的情形;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一)《盛新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二)《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關于盛新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盛新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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