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柿財經)
廈門中院此前的一審判決顯示,中創環保需向投資者賠償約6500萬元。
中創環保(300056.SZ)金額高達6500余萬元的投資者賠償出現變數。
12月16日晚間,中創環保公告稱,日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對公司此前涉及的投資者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進行審理,認為本案的基本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裁定撤銷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廈門中院”)民事判決,發回廈門中院重審。
中創環保這一訴訟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1月前,2023年8月,廈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中創環保向戴燁等255名投資者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共計0.65億元。此后,中創環保提起上訴。
銀柿財經了解到,這一案件于近日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背后牽涉到了“案中案”——另有一起同時進行的操縱市場案件,影響了虛假陳述案的審判。
200余位投資者向中創環保索賠
中創環保前身廈門三維絲環保工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009年3月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登陸深交所。目前,公司主營業務包含有色金屬材料,過濾材料和環境治理三大板塊。
上市后,中創環保經歷過兩次實控人變更,第一次在2020年7月,上海中創凌興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成為公司控股股東,當年年初,公司已將名稱由“廈門三維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更改為“廈門中創環??萍脊煞萦邢薰尽保坏诙巫兏窃?024年7月份,隨著控股股東上層股權結構調動,公司轉入無實際控制人狀態。
中創環保曾因信披違規被證監會處罰,這也是公司上述投資者索賠糾紛的起因。2017年12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啟動調查,并于2019年4月由廈門證監局調查、審理終結。結果顯示,彼時證券簡稱仍為三維絲的中創環保,存在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關聯交易情況,2016年定期報告虛假記載等問題。
投資者維權工作也在同步進行。公司2020年半年報顯示,已與部分投資者和解,另有部分案件在審理中。2021年1月,廈門中院裁定,李甲平等56名投資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中創環保賠償各原告投資損失合計2000余萬元以及通訊費、訴訟費等費用,確定沈國民等2人為擬任代表人。由于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從一審判決看,最終的維權投資者人數達到255人。
2023年8月,廈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創環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戴燁等人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共計55,213,562.77元;向原告楊立軍等人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共計10,325,656.22元,金額合計超過6500萬元。
對于這一判決,中創環保彼時已根據判決金額調整當期利潤,不過,公司未放棄上訴權利。
部分投資者或有操縱市場情形,福建高院裁定重審
12月16日盤后,中創環保公布了案件最新的進展:福建高院已對上訴人梁孟柏、梁玉玲因與上訴人廈門中創環??萍脊煞萦邢薰炯氨簧显V人戴燁等255名投資者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進行審理,認為本案的基本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裁定撤銷廈門中院此前的民事判決,并發回廈門中院重審。
銀柿財經從接近本案的人士處了解到,福建高院所指的事實不清,主要是兩項內容,一項是“揭露日”認定不當,其二是還存在投資者操縱股價情況。
銀柿財經獲取的一份裁定書顯示,福建高院指出,中創環保發布《關于收到廈門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的時間為2017年4月5日19:11、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暨股票存在被實施暫停上市風險的提示性公告》的時間為2017年12月22日18:18,均系在當日股市收盤后,并未對發布當日的交易產生影響,真正對投資者投資決策和股票交易價格產生影響的是下一個交易日,故案涉兩個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應為前述公告發布的次日。
“案涉投資者及中創環保一審亦均認可案涉兩項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分別為2017年4月6日、2017年12月23日,一審將揭露日認定為前述兩個公告發布當日不當,該事實將對部分投資者損失的測算造成影響?!备=ǜ咴褐赋?。
所謂的揭露日,是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的重要時間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虛假陳述存在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以及基準價格,四個概念共同構成了“三日一價”,確定原告的資格范圍、確定賠償的范圍。
同時,這一裁定書顯示,中創環保還存在部分投資者或有的操縱股價的情況。今年3月8日,中創環保起訴案涉投資者嚴琳、施展、劉瑞林、樓益女、魏玉芳、陳學東、陳學庚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立案,在該案中,中創環保請求確認嚴琳等人存在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間操縱中創環保股票價格的共同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2024年8月8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銀柿財經注意到,在此次證券虛假陳述維權的255人名單中,均能找到這幾位被中創環保起訴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投資者名字。此外,2017年,一位名為嚴琳的投資者,曾新進入中創環保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
最遲在2020年9月前,中創環保就已注意到在它看來是“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投資者。公司方面彼時曾表示,在公司2016~2017年發生控股權之爭期間,經比對股東大會的投票記錄,起訴股民買入賣出時間,發現部分“投資者”(主要存在于起訴金額五十萬以上的股民)買入時點在罷免公司原董事長羅祥波夫婦之前的臨近時間,對罷免羅祥波夫婦的議案全部投贊成票;在羅祥波夫婦奪回公司控制權的股東大會上,該部分“投資者”對羅祥波夫婦提出的罷免有關董事的議案全部投反對票。
進而,中創環保認為,這部分“投資者”不是以二級市場投資為目的的投資者,投資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合謀謀取控制權,達到罷免公司原董事長羅祥波的目的。另外,具有上述行為的部分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市值多達3000萬元~5000萬元之巨,存在著惡意投資甚至是操縱證券市場價格的可能。因此公司保留請求監管部門對這部分投資人的資金來源,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與謀取控制權的一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調查的權利。另一方面,公司擬對該部分投資者提起反訴,主張謀求控制權之爭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中創環保發現的這一事項,或是其在虛假陳述案中爭取到重審的一大原因。根據新司法解釋,當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原告的損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縱市場、證券市場的風險、證券市場對特定事件的過度反應、上市公司內外部經營環境等其他因素所導致的,對其關于相應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在福建高院看來,嚴琳等人是否存在中創環保所稱的操縱該公司股價的情形,需待另案判決認定,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該事實存在與否將影響案涉投資者損失的計算。綜上,福建高院認為,案件基本事實還需進一步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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