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風險提示:
本次判決有關本次訴訟事項的最終執行情況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暫時無法預計對本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最終以公司聘請的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為準。公司是否申請再審尚不確定,公司將積極采取各項措施,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并將根據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由于本次訴訟事項尚未執行完畢,本次投資款收回時間及具體金額尚不確定。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對外投資情況概述
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北京科銳”)于2021年7月29日召開了第七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第七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參與投資深圳柏納啟航新能源產業基金的議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深圳柏納啟航新能源產業基金(有限合伙)(暫定名,后變更為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柏納啟航企業”),基金總規模10億元人民幣,公司認繳出資額為1.35億元,為有限合伙人,該議案已經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開的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17日分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參與投資深圳柏納啟航新能源產業基金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51)、《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21-059)。
2021年9月18日,公司與深圳市柏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柏納”)、天潤啟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潤啟航”)、深圳市柏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柏納創投”)、深圳市福田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田引導基金”)、山西風光無限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風光無限”)簽署了《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以下簡稱“《合伙協議》”)。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關于參與投資的深圳柏納啟航新能源產業基金完成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93),柏納啟航企業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證明》。
2024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關于投資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進展暨收到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27),因天潤啟航、柏納創投、山西風光無限均發生逾期出資的違約行為,公司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于2024年5月收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民事判決書》【(2023)粵0304民初45496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關公告。
本次交易事項不構成關聯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二、前次進展情況
2024年5月,公司收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民事判決書》【(2023)粵0304民初45496號】,判決結果如下:
“一、確認原告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在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退伙;
二、被告深圳市柏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潤啟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山西風光無限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原告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退伙登記備案手續;
三、被告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實繳出資額4050萬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2年11月10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柏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對本判項三確定的被告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債務不足清償部分向原告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637.31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均已預交),由原告負擔32621.18元,六被告負擔255016.13元,原告已預交的255016.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合計255016.13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三、本次進展情況
公司、柏納啟航企業、深圳柏納因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4民初45496號民事判決結果,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公司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粵03民終27853號】,判決結果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4民初4549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4民初45496號民事判決第三、四、五項;
三、天潤啟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罰息984342.86元;
四、深圳市柏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罰息378097.86元;
五、山西風光無限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罰息1681058.57元;
六、深圳市柏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三至第五項判項確定的天潤啟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山西風光無限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駁回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82637.31元、保全費5000元(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預交),由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69462.72元,由深圳市柏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潤啟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山西風光無限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負擔18174.59元,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的18174.59元,由一審法院予以退回。深圳市柏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潤啟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山西風光無限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一審法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合計18174.59元,拒不繳納的,一審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285159.35元(已由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預交40859.35元,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市柏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預交244300元),由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55950.25元,由深圳市柏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潤啟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山西風光無限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負擔29209.1元,深圳柏納啟航新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市柏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預交的215090.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215090.9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本次退出柏納啟航企業不構成關聯交易,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情況及后續發展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本次判決有關本次訴訟事項的最終執行情況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暫時無法預計對本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最終以公司聘請的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為準。公司是否申請再審尚不確定,公司將積極采取各項措施,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并將根據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由于本次訴訟事項尚未執行完畢,本次投資款收回時間及具體金額尚不確定。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粵03民終27853號】。
特此公告。
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16日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