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2元
●??相關日期
■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4年11月15日的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322,017,394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2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26,440,347.88元。
三、相關日期
■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公司全體股東的紅利均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無。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2?元。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股東持股期限(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18?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18元。如QFII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18?元。對于滬股通股東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和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率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如存在除前述?QFII、滬股通股東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業股東(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該等股東應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自行在所得發生地繳納所得稅。
(6)?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稅前每股人民幣0.02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公司綜合管理部
聯系電話:024-86131586
特此公告。
遼寧能源煤電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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