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信達科創(唐山)石油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科創”)。
●??本次擔保金額:河北華通線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華通線纜”)為信達科創擔保人民幣800萬元;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文東及其配偶陳淑英、張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別為信達科創提供擔保人民幣800萬元。
●??本次擔保無反擔保。
●??對外擔保不存在逾期擔保情況。
一、擔保情況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2024年度向銀行等機構申請綜合授信額度及擔保事項的議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銀行、其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申請不超過7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敞口授信額度(包括公司借入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保函、保理、開立信用證、押匯、融資租賃、票據貼現等綜合授信業務),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與金融機構協商確定。
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對上述綜合授信事項提供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對外擔保,包括本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間。保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信用擔保等擔保方式,并擬授權董事長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請綜合授信時具有行使該互保的審批權限。
對外擔保額度預計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預計為最近一期資產負債率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擔保總額不超過4億元,此擔保為合并報表范圍內主體公司的擔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預計為最近一期資產負債率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擔保總額不超過26億元,此擔保為合并報表范圍內主體公司的擔保。
公司2024年度對外提供貸款擔保的安排是基于對目前業務情況的預計,在本次擔保額度的決議有效期內,為資產負債率70%及以上的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額度如有富余,可以將剩余額度調劑用于為公司及資產負債率低于70%的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為資產負債率低于70%的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額度不得調劑用于為資產負債率70%及以上的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
授權公司董事長張文東先生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需要,在上述擔保額度范圍內,全權辦理公司向銀行、其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提供擔保相關的具體事項。授權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
近日,信達科創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簽訂了額度為800萬元的《最高額融資合同》(合同編號:TSZX11(融資)20240007)。公司與華夏銀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TSZX11(高保)20240007-11)為上述協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文東及其配偶陳淑英、張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別與華夏銀行簽訂了《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為上述協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上述融資及擔保額度累計計算在內,未超過審議通過的融資及擔保額度范圍,無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信達科創(唐山)石油設備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股東)
法定代表人:張文東
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經濟開發區運河東路8號
經營范圍:一般項目:石油鉆采專用設備制造;石油鉆采專用設備銷售;五金產品制造;五金產品批發;五金產品研發;五金產品零售;特種設備銷售;電器輔件銷售;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電力設施器材制造;電力設施器材銷售;機械設備研發;機械設備銷售;專用設備制造(不含許可類專業設備制造);機械電氣設備制造;機械電氣設備銷售;電工機械專用設備制造;電線、電纜經營;管道運輸設備銷售;電子元器件批發;電子元器件零售;電力電子元器件銷售;電子元器件與機電組件設備銷售;電氣設備銷售;電子專用設備制造;電子專用設備銷售;橡膠制品銷售;金屬制品銷售;金屬材料銷售;包裝材料及制品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許可項目:特種設備制造。(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主要財務數據: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達科創總資產人民51,946.73萬元,凈資產人民幣28,877.75萬元,資產負債率44.41%。2023年1-12月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為49,516.35萬元,凈利潤人民幣9,997.21萬元。
與公司關系: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三、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與華夏銀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為信達科創提供擔保的合同主要內容為:
甲方(保證人):河北華通線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債權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將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與債務人信達科創(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基于主合同連續發生多筆債權,甲方愿意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為上述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最高債權額和債權發生期間
1.1本合同項下主合同的形式選擇為: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簽訂編號為TSZX11(融資)20240007的《最高額融資合同》,該合同與其項下發生的具體業務合同共同構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業務種類同主合同的約定。
1.3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800萬元人民幣(其中幣種不同的業務按發生日乙方掛牌的外匯牌價折算)。
該最高債權額指最高主債權之融資額度余額(以下簡稱“融資額度余額”),具有以下含義:
1.3.1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融資額度余額不超過上述限額,但在上述限額內,主合同債務人對已清償的融資額度可申請循環使用;
1.3.2最高債權額僅為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在本金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由此而產生的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范圍內的利息、罰息、費用等所有應付款項,甲方均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1.4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發生期間為2024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5日。
2.保證擔保的范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因匯率變動引起的相關損失)以及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律師費等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合理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2.2上述范圍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費用,計入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但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
3.保證方式
甲方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自被擔保的債權確定之日起,至被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完畢,若主合同債務人發生未依約履行償債義務的情形,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相應的債務。
4.保證期間
4.1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確定:
4.1.1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早于或同于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甲方對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
4.1.2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晚于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甲方對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
4.2前款所述“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包括主合同債務人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據法律或主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保函、提貨擔保,則墊款之日視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
(二)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別與華夏銀行簽訂了《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為信達科創提供擔保的合同主要內容為:
甲方(保證人):張文東、陳淑英、張文勇、郭秀芝
乙方(債權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將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與債務人信達科創(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基于主合同連續發生多筆債權,甲方愿意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為上述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最高債權額和債權發生期間
1.1本合同項下主合同的形式選擇為: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簽訂編號為TSZX11(融資)20240007的《最高額融資合同》,該合同與其項下發生的具體業務合同共同構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800萬元人民幣(其中外幣業務按發生日乙方掛牌的外匯賣出價折算)。
1.3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發生期間為2024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5日。
1.4本合同1.2所稱最高債權額指最高主債權本金余額,具有以下含義:
1.4.1主合同債務人在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所有本金數額(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保函、提貨擔保,則該數額為已發生的但尚未結清的業務余額)不超過上述限額,但在上述限額內,主合同債務人對已清償的本金額度可申請循環使用;
1.4.2最高債權額僅為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在本金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由此而產生的本合同2.1約定范圍內的利息、罰息、費用等所有應付款項,甲方均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擔保的范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律師費等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
3.保證方式
甲方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自被擔保的債權確定之日起,至被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完畢,若主合同債務人發生未依約履行償債義務的情形,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相應的債務。
4.保證期間
4.1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確定:
4.1.1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早于或同于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甲方對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
4.2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晚于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甲方對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
4.3前款所述“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包括主合同債務人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之日。
4.4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保函、提貨擔保,則墊款之日視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
四、董事會意見
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全資子公司本次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擔保是為了滿足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需要,符合公司整體利益和發展戰略,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總額為1,902,710,554.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67.0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華通線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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