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是否為上市公司關聯人:江蘇博敏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博敏”)系博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不屬于公司關聯人。
●??本次擔保金額及已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余額:本次擔保金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已實際為江蘇博敏提供的擔保余額為人民幣105,835.25萬元(不含本次)。
●??本次擔保是否有反擔保:無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無
一、擔保情況概述
(一)擔保基本情況
為滿足日常經營及業務發展資金需求,江蘇博敏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大豐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為人民幣5,000萬元,期限為一年,公司在前述授信額度內為江蘇博敏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于2024年12月12日與郵政銀行簽署了《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前述擔保不存在反擔保情況。
(二)本次擔保事項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分別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8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公司2024年度對外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間就綜合授信額度內的融資提供合計不超過26億元的擔保額度(其中為下屬資產負債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擔保不超過人民幣5億元,為下屬資產負債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擔保不超過人民幣21億元),擔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新的對外擔保額度預計之日止,在上述授權期限內,擔保額度可循環使用。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臨2024-034)、《關于2024年度對外擔保額度預計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4-036)和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臨2024-050)。
本次擔保前,公司為江蘇博敏已實際提供的擔保余額為人民幣105,835.25萬元;本次擔保后,在上述股東大會審議擔保額度及有效期內,公司可為江蘇博敏提供的新增擔保額度為人民幣168,000萬元。
本次新增擔保金額在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擔保額度范圍內,無須再次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名稱:江蘇博敏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9825766734358
注冊及主要辦公地點:鹽城市大豐區開發區永圣路9號
成立日期:2011年6月8日
注冊資本:70,000萬元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徐緩
經營范圍:高端印制電路板(高多層PCB板、任意階HDI、剛柔FPC)、新型電子元器件、傳感器、物聯網RFID天線、SIP一體化集成器件、半導體器件研發、制造、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江蘇博敏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權。江蘇博敏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不存在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項。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蘇博敏資產總額為265,237.88萬元,負債總額為169,649.81萬元,其中銀行貸款總額為74,346.93萬元、流動負債總額為117,739.13萬元,凈資產為95,588.07萬元,2023年實現營業收入為85,941.76萬元,凈利潤為-7,330.52萬元。(以上數據經審計)
截至2024年9月30日,江蘇博敏資產總額為298,387.27萬元,負債總額為202,582.65萬元,其中銀行貸款總額為107,338.67萬元、流動負債總額為142,699.30萬元,凈資產為95,804.63萬元,2024年三季度營業收入為85,705.08萬元,凈利潤為216.56萬元。(以上數據未經審計)
三、擔保協議主要內容
擔保金額:人民幣5,000萬元
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保證期間:(1)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期間為自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3)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4)主合同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三年止。
保證范圍:(1)包括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債權人支付和償還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復利、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及其它費用、稅款、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拍賣費、差旅費等,但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要求必須債權人承擔的費用除外);(2)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項;(3)債權人為實現合同項下的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4)保證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應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5)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不應當由保證人承擔的費用除外。
本次擔保不存在反擔保情況。
四、擔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擔保事項系為了滿足全資子公司日常經營和業務發展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公司擁有被擔保方的控制權,且其現有經營狀況良好,因此擔保風險可控。有利于子公司業務的開展,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具備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會意見
董事會認為:此次擔保是為滿足江蘇博敏在經營過程中的資金需要,被擔保方為公司子公司,江蘇博敏經營狀況穩定,資信狀況良好,擔保風險可控,不會損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利益。上述擔保公平、對等,符合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同意本次擔保事項。
六、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為353,976.58萬元(均系公司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提供的擔保,不存在為其他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77.63%(不含本次擔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對外擔保的在保余額為119,535.25萬元(不含本次擔保)。
備注:擔保總額指已批準的擔保額度內尚未使用額度與擔保實際發生余額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無逾期對外擔保。公司未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特此公告。
博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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