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2024年12月10日 00:0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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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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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黃圓麗律師、李曉娜律師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開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13號)(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宜,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審查了本所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審查的相關文件、資料,并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過程。本所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證:其向本所律師提供的與本法律意見書相關的文件資料均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誤導性的信息,且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僅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材料隨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眾披露。本所依法對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鑒于此,本所律師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及召集人資格

  1.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公司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2.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布了《關于召開公司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司董事會作為召集人在法定期限內以公告方式向全體股東發出了本次股東大會通知,通知內容包括:會議召集人、會議召開方式及表決方式、會議召開時間、會議召開地點、會議審議事項、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記方法、股東大會投票注意事項等事項。

  3.根據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為2024年12月2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的間隔符合《股東大會規則》不多于7個工作日的規定。

  4.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1)現場會議于2024年12月9日14點50分在深圳市鹽田區深鹽路1289號海港大廈一樓會議室召開;(2)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投票平臺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5.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十五日刊登了會議通知;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與公告通知的內容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參加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股東

  根據本次股東大會通知,截至2024年12月2日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東。

  本所律師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股東的股東賬戶卡、持股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了驗證,依據授權委托書、股東代理人的身份資料對股東代理人資格的合法性進行了驗證。

  經本所律師驗證,根據公司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的股東賬戶卡、持股憑證及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為3,554,399,83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5,199,483,346股的68.36%。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現場出席與參加網絡投票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合并統計數據,出席現場會議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下同)共380名,代表股份3,826,464,08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5,199,483,346股的73.59%。

  經本所律師核查確認,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的身份資料及股東登記的相關資料合法、有效;參加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身份資格經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核查確認合法、有效。

  2.其他會議出席人員

  除上述公司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見證律師列席本次股東大會,本所律師認為,上述人員均有資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是:《關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審計機構的提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與《通知》中所載明的議案一致。經核查,公司沒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議案,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沒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的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程序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重復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就列入本次股東大會通知的議案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2名股東代表、1名監事代表及本所見證律師共同負責計票和監票。本次股東大會同時通過網絡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網絡投票結束后,公司將現場投票結果上傳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結果合并統計結果。

  2.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現場記名投票及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并統計的投票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關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審計機構的提案》,其表決情況如下:

  ■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事項與公告所列明事項相符,不存在對未經公告的臨時提案進行審議表決的情形;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過程、表決權的行使及計票、監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依法審議通過議案并作出股東大會決議,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效力,經本所律師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黃圓麗

  負責人:宋征??????????????????經辦律師:李曉娜

  2024年?12?月?9?日

  證券代碼:000088???????證券簡稱:鹽田港????公告編號:2024-56

  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情況。

  二、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地點:深圳市鹽田區深鹽路1289號海港大廈一樓會議室。

  2、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3、現場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李雨田女士。

  4、會議的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5、會議召開的日期和時間:

  (1)現場會議:2024年12月9日下午14:50。

  (2)網絡投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9:15一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6、本次會議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合法有效。

  (二)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380人,代表股份3,826,464,082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73.5932%。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4人,代表股份3,554,399,83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8.3606%。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376人,代表股份272,064,24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2325%。

  2、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378人,代表股份272,064,44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2325%。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股東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376人,代表股份272,064,24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2325%。

  (中小投資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3、公司董事、監事出席了會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

  4、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列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并通過以下提案。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關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審計機構的提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822,697,673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016%;反對3,59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939%;棄權171,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45%。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68,298,037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8.6156%;反對3,59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3212%;棄權171,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32%。

  本提案屬于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議案,已獲得出席本次會議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同意通過。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姓名:黃圓麗、李曉娜

  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的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以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一)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二)法律意見書;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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