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稱:武漢長江通信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簡稱:長江通信
股票代碼:600345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中國信息通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訊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四路6號烽火科技園
信息披露義務人二:烽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訊地址:武漢市洪山區郵科院路88號
權益變動性質:減少(表決權委托,股份數量不變)
簽署日期:2024年【12】月【4】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一、本報告書系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一一權益變動報告書》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編制。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報告書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其程序履行亦不違反公司章程或內部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一一權益變動報告書》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在長江通信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
四、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長江通信擁有權益的股份。
五、本次權益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書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信息披露義務人外,沒有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書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六、信息披露義務人保證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釋義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簡稱在本報告書中具有以下含義:
■
說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報告書中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節?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基本情況
(一)中國信息通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
注: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關于劃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等中央企業部分國有資本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資[2019]37號),已將國務院國資委持有的中國信科集團10%的股權劃轉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截止本報告書簽署日,中國信科集團尚未完成本次股權劃轉的工商變更登記。
(二)烽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之間股權控制關系
■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董事及主要負責人情況
(一)中國信息通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
(二)烽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除長江通信外,中國信科集團及烽火科技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如下:
■
注1:中國信科集團能夠對湖北長江5G基金的決策施加重大影響,與湖北長江5G基金構成一致行動關系。
注2:湖北長江5G基金還持有大唐電信4.10%的股權。
注3:湖北長江5G基金還持有信科移動18.66%的股權。
第三節?權益變動目的及持股計劃
一、本次權益變動目的
為優化中國信科集團內部管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決策效率,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電信一所通過表決權委托方式取得上級公司中國信科集團及同一控制下的烽火科技所持有的長江通信共計108,187,843股股份(占長江通信總股本比例為32.82%)的表決權。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來12個月內的增持或減持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除本次表決權委托涉及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人不存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計劃,也不存在未來12個月內出售或轉讓其已擁有權益股份的計劃。若根據后續實際情況需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處置已擁有權益的股份,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
第四節本次權益變動方式
一、權益變動方式
本次權益變動系上市公司股東中國信科集團、烽火科技分別將其全部持有的上市公司51,505,546股、56,682,297股股份(分別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5.63%、17.20%)對應的表決權等權利委托給電信一所行使。本次權益變動后,收購人電信一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況不變,擁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合計為149,104,05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45.24%。
本次權益變動系中國信科集團及其控股的子公司間的表決權委托,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變更為電信一所,實際控制人仍為國務院國資委。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本次權益變動前后的持股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前,信息披露義務人中國信科集團直接持有長江通信51,505,546股股份,持股比例為15.63%,信息披露義務人烽火科技直接持有長江通信56,682,297股股份,持股比例為17.20%。本次權益變動后,信息披露義務人中國信科集團與烽火科技持有長江通信的股份數量及股份比例不變,但不再享有其持有長江通信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
三、烽火科技與電信一所簽署的《表決權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主體、簽訂時間
2024年【12】月【4】日,烽火科技與電信一所簽訂了《表決權委托協議》。其中,烽火科技為協議中的委托方/甲方,電信一所為協議中的受托方/乙方。
(二)表決權委托
1、截至目前,甲方持有武漢長江通信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56,682,29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7.20%。甲方授權乙方,作為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簡稱“授權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權代表甲方自身,在委托期限內,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市公司屆時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東權利(以下簡稱“委托權利”):
(1)作為甲方的代理人,根據上市公司的章程提議召開、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上市公司的股東會會議;
(2)代表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薦、選舉或罷免上市公司董事(候選人)、監事(候選人)的股東提議或議案;
(3)代表甲方對所有需要股東會討論、決議、選舉的事項行使表決權、投票權、選舉權;
(4)對所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東簽署的與股東會相關的文件進行簽署。
(5)其他與股東表決權、知情權、質詢權等合法權利相關的事項。
2、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積金轉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發生股份數量變動的,授權股份數量同時作相應調整。
3、在表決權委托期限內,甲方不得減持授權股份,若甲方主動減持股份或因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被動減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持股數量發生變化的,本協議約定的表決權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數額相應自動調整,減持后甲方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決權仍委托乙方行使。
4、各方在此確認,原則上甲方不再就本次表決權委托涉及的具體表決事項向乙方分別出具委托書,但如監管機關、上市公司股東會見證律師或生效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提出相關要求的,甲方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關文件以實現本協議項下委托乙方行使表決權的目的。
5、雙方確認,上述表決權的委托并不影響甲方對其所持有委托股份的資產收益權。
6、雙方保證,雙方已各自根據適當的內部審議程序作出了同意本協議約定事宜的有效決議。
(三)委托期限
1、本協議所述本次委托表決權的委托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始,至本條第2款所約定的委托終止日止。
2、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表決權委托關系的終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發生者為準:
(1)委托方與受托方對解除或終止表決權委托協商一致并書面簽署終止協議;
(2)委托方對授權股份進行依法處分且該等股份不再登記至其名下之日。
(四)委托權利的行使
1、乙方在行使甲方所委托的股東權利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相關規則,并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2、甲方應就乙方行使委托權利提供充分的協助,包括在必要時(如為滿足政府部門審批、登記、備案所需報送檔之要求)及時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同時甲方不得采取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妨礙乙方行使委托權利。
3、如果在委托期限內的任何時候,本協議項下委托權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如授權股份實現質押致使所有權轉移等)無法實現,各方應立即尋求與無法實現的約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時簽署補充協議修改或調整本協議條款,以確保可繼續實現本協議之目的。
(五)違約責任
如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項下其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者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任何其聲明、陳述、承諾或保證,均構成違約,其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負責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四、中國信科集團與電信一所簽署的《表決權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主體、簽訂時間
2024年【12】月【4】日,中國信科集團與電信一所簽訂了《表決權委托協議》。其中,中國信科集團為協議中的委托方/甲方,電信一所為協議中的受托方/乙方。
(二)表決權委托
1、截至目前,甲方持有武漢長江通信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51,505,54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5.63%。甲方授權乙方,作為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簡稱“授權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權代表甲方自身,在委托期限內,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市公司屆時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東權利(以下簡稱“委托權利”):
(1)作為甲方的代理人,根據上市公司的章程提議召開、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上市公司的股東會會議;
(2)代表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薦、選舉或罷免上市公司董事(候選人)、監事(候選人)的股東提議或議案;
(3)代表甲方對所有需要股東會討論、決議、選舉的事項行使表決權、投票權、選舉權;
(4)對所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東簽署的與股東會相關的文件進行簽署。
(5)其他與股東表決權、知情權、質詢權等合法權利相關的事項。
2、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積金轉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發生股份數量變動的,授權股份數量同時作相應調整。
3、在表決權委托期限內,甲方不得減持授權股份,若甲方主動減持股份或因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被動減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持股數量發生變化的,本協議約定的表決權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數額相應自動調整,減持后甲方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決權仍委托乙方行使。
4、各方在此確認,原則上甲方不再就本次表決權委托涉及的具體表決事項向乙方分別出具委托書,但如監管機關、上市公司股東會見證律師或生效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提出相關要求的,甲方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關文件以實現本協議項下委托乙方行使表決權的目的。
5、雙方確認,上述表決權的委托并不影響甲方對其所持有委托股份的資產收益權。
6、雙方保證,雙方已各自根據適當的內部審議程序作出了同意本協議約定事宜的有效決議。
(三)委托期限
1、本協議所述本次委托表決權的委托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始,至本條第2款所約定的委托終止日止。
2、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表決權委托關系的終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發生者為準:
(1)委托方與受托方對解除或終止表決權委托協商一致并書面簽署終止協議;
(2)委托方對授權股份進行依法處分且該等股份不再登記至其名下之日。
(四)委托權利的行使
1、乙方在行使甲方所委托的股東權利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相關規則,并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2、甲方應就乙方行使委托權利提供充分的協助,包括在必要時(如為滿足政府部門審批、登記、備案所需報送檔之要求)及時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同時甲方不得采取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妨礙乙方行使委托權利。
3、如果在委托期限內的任何時候,本協議項下委托權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如授權股份實現質押致使所有權轉移等)無法實現,各方應立即尋求與無法實現的約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時簽署補充協議修改或調整本協議條款,以確保可繼續實現本協議之目的。
(五)違約責任
如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項下其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者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任何其聲明、陳述、承諾或保證,均構成違約,其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負責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五、本次權益變動的其他相關情況說明
(一)本次權益變動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權利限制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中國信科集團、烽火科技全部持有的上市公司108,187,8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為32.82%),相關股份不存在質押、凍結等權利限制情形。
(二)在本次權益變動前,對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受讓意圖等調查和了解的情況說明;本次權益變動后是否失去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本次權益變動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已對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受讓意圖等進行了合理的調查和了解。經核查,電信一所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其主體資格及資信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次權益變動系同一控制下的表決權委托,不會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三)出讓人或者劃出方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未清償其對上市公司的負債,未解除上市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除由于正常業務經營產生的往來余額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不存在未清償其對上市公司的負債、未解除上市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除本次披露的權益變動情況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前六個月內,不存在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第六節其他重大事項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權益變動的有關信息進行了如實披露,不存在為避免對本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必須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節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中國信科集團營業執照;
2、烽火科技營業執照
3、中國信科集團董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4、烽火科技董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5、中國信科集團與電信一所簽署的《表決權委托協議》;
6、烽火科技與電信一所簽署的《表決權委托協議》;
4、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要求報送的其他備查文件。
二、備查地點
本報告書以及備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供投資者查閱。投資者也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查閱本報告書全文。
第八節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中國信息通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魯國慶
第八節?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烽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魯國慶
附表: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
股票代碼:600345?????????股票簡稱:長江通信??公告編號:2024-068
武漢長江通信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股東簽署表決權委托協議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武漢長江通信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通信”、“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東中國信息通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科集團”)、烽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烽火科技”)分別將其全部持有的上市公司51,505,546股、56,682,297股股份(分別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5.63%、17.20%)對應的表決權等權利委托給電信科學技術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信一所”)代為行使。本次表決權委托完成后,電信一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況不變,擁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合計為149,104,05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45.24%。
●??本次權益變動系上市公司間接控股股東中國信科集團及其控股的子公司間的表決權委托,不觸及要約收購。
●??本次權益變動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東由烽火科技變更為電信一所,間接控股股東仍為中國信科集團,實際控制人仍為國務院國資委。
一、本次表決權委托暨權益變動的基本情況
為優化中國信科集團內部管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決策效率,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中國信科集團、烽火科技分別與電信一所簽署了《表決權委托協議》,中國信科集團、烽火科技分別將其全部持有的上市公司51,505,546股、56,682,297股股份(分別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5.63%、17.20%)對應的表決權等權利委托給電信一所代為行使。本次表決權委托完成后,電信一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況不變,擁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由40,916,215股增加至149,104,058股,擁有表決權股份的比例將由12.41%增加至45.24%。
本次權益變動前,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如下所示:
■
本次權益變動方式為表決權委托,表決權委托前后相關主體的持股比例及表決權比例如下表所示:
■
注:湖北長江中信科移動通信技術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系中國信科集團的一致行動人,其直接持有長江通信0.49%的股份,本次表決權委托不涉及該部分股份。
本次權益變動前,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東為烽火科技,間接控股股東為中國信科集團,實際控制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次權益變動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東變更為電信一所,間接控股股東仍為中國信科集團,實際控制人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亦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交所的上市條件。
二、表決權委托各方的基本情況
(一)中國信科集團(甲方一、委托方)
■
(二)烽火科技(甲方二、委托方)
■
(三)電信一所(乙方、受托方)
■
三、《表決權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1(委托方):中國信息通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甲方2(委托方):烽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電信科學技術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1”、“甲方2”合稱“甲方”。
(一)表決權委托
1、甲方授權乙方,作為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簡稱“授權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權代表甲方自身,在委托期限內,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市公司屆時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東權利(以下簡稱“委托權利”):
(1)作為甲方的代理人,根據上市公司的章程提議召開、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上市公司的股東會會議;
(2)代表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薦、選舉或罷免上市公司董事(候選人)、監事(候選人)的股東提議或議案;
(3)代表甲方對所有需要股東會討論、決議、選舉的事項行使表決權、投票權、選舉權;
(4)對所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東簽署的與股東會相關的文件進行簽署。
(5)其他與股東表決權、知情權、質詢權等合法權利相關的事項。
2、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積金轉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發生股份數量變動的,授權股份數量同時作相應調整。
3、在表決權委托期限內,若甲方主動減持股份或因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被動減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持股數量發生變化的,本協議約定的表決權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數額相應自動調整,減持后甲方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決權仍委托乙方行使。
4、各方在此確認,原則上甲方不再就本次表決權委托涉及的具體表決事項向乙方分別出具委托書,但如監管機關、上市公司股東會見證律師或生效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提出相關要求的,甲方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關文件以實現本協議項下委托乙方行使表決權的目的。
5、雙方確認,上述表決權的委托并不影響甲方對其所持有委托股份的資產收益權。
6、雙方保證,雙方已各自根據適當的內部審議程序作出了同意本協議約定事宜的有效決議。
(二)委托期限
1、本協議所述本次委托表決權的委托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始,至本條第2款所約定的委托終止日止。
2、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表決權委托關系的終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發生者為準:
(1)委托方與受托方對解除或終止表決權委托協商一致并書面簽署終止協議;
(2)委托方對授權股份進行依法處分且該等股份不再登記至其名下之日。
(三)委托權利的行使
1、乙方在行使甲方所委托的股東權利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相關規則,并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2、甲方應就乙方行使委托權利提供充分的協助,包括在必要時(如為滿足政府部門審批、登記、備案所需報送檔之要求)及時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同時甲方不得采取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妨礙乙方行使委托權利。
3、如果在委托期限內的任何時候,本協議項下委托權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如授權股份實現質押致使所有權轉移等)無法實現,各方應立即尋求與無法實現的約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時簽署補充協議修改或調整本協議條款,以確保可繼續實現本協議之目的。
(四)違約責任
如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項下其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者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任何其聲明、陳述、承諾或保證,均構成違約,其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負責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四、本次表決權委托暨權益變動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本次股東簽署的《表決權委托協議》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本次表決權委托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東由烽火科技變更為電信一所,間接控股股東仍為中國信科集團,實際控制人仍為國務院國資委。
2、本次表決權委托,不涉及公司控制權變更,不影響公司控股權的穩定性,不會對公司的經營和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關說明及風險提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已編制了《武漢長江通信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關報告。
(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披露的內容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武漢長江通信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2月10日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