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鹽力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提起訴訟的公告

浙江海鹽力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提起訴訟的公告
2024年10月10日 00:0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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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案件已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資子公司作為原告;

  ●??涉案的金額:人民幣121,848,671.12元及以應付款金額121,848,671.12元為基數,按原告起訴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實際支付至付清全部款項121,848,671.12元之日止。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對河北豐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若部分或全部應收賬款收回,將對公司損益產生積極影響;若部分或全部應收賬款未能收回,公司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繼續計提壞賬準備,可能對公司損益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本次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該訴訟事項對公司當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本次起訴的基本情況

  浙江海鹽力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力源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唐山力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力泉公司”)就公司及子公司與河北豐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越公司”)、河北縱橫集團豐南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南公司”)、天津濱海奧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公司”)、天津安揚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揚公司”)、徐州中安礦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公司”)的合同糾紛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起訴訟,并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案號:(2024)冀02民初142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二、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一:浙江海鹽力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00715401924C

  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武原街道長安北路585號

  法定代表人:侯俊波

  原告二:唐山力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2MA09WL795X

  住所地: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臨港經濟園

  法定代表人:林虹辰

  被告一:河北豐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2MA08BYM900

  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臨港經濟開發區(沿海高速公路與豐堿公路交叉口南側)

  法定代表人:任子峰

  被告二:河北縱橫集團豐南鋼鐵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2MA07XREQ98

  住所地:豐南區臨港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逯文亮

  被告三:天津濱海奧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6847175118

  住所地:天津市濱海新區臨港經濟區臨港怡灣廣場渤海十二南路1-204號(美華商務秘書(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0545號)

  法定代表人:徐向東

  被告四:天津安揚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8MA07F5B5XM

  住所地:天津自貿試驗區(東疆保稅港區)澳洲路6262號查驗庫辦公區202室(天津東疆商務秘書服務有限公司自貿區分公司托管第4774號)

  法定代表人:張遠

  被告五:徐州中安礦業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007786937846

  住所地:徐州市建國西路錦繡嘉園8#-1-806

  法定代表人:張遠

  (二)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豐越公司和被告二豐南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起至2024年7月25日期間應付的水費121,848,671.12元。

  2、判令被告一豐越公司和被告二豐南公司以應付款金額121,848,671.12元為基數,按原告起訴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實際支付至付清全部款項121,848,671.12元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濱海公司、被告四安揚公司、被告五中安公司對被告一豐越公司關于第1項和第2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由被告承擔。

  (三)事實與理由

  2017年12月5日,原告一力源公司、案外人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電氣”)與被告一豐越公司簽訂《25000噸/天熱法海水淡化項目(以下簡稱“系爭項目”)BOOT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簡稱“BOOT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一力源公司承擔項目資金、設計、建設、運營等,在8年特許運營期內,通過被告一豐越公司向原告一力源公司購買并支付海水淡化產品水服務費(水費)的方式收回投資。

  BOOT合同第7.1.3條約定,“特許運營期內海水淡化產品水服務費標準為:淡化產品水服務費每立方米5.16元。”

  第11.4.3條約定,“如因甲方(指被告一豐越公司)原因,用水量達不到25000t/d,不足25000t/d的部分按4.5元/噸向乙方(指原告一力源公司)支付水費。”

  BOOT合同第3.1.7條還約定,“乙方(指原告一力源公司)應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實施本項目。項目公司成立后,承接本協議乙方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項目公司成立后項目公司與乙方一同向甲方(指被告一豐越公司)履行本合同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除前述約定外,雙方還對淡化產品水服務費結算周期等事宜進行了約定。

  簽訂BOOT合同的同日,被告二豐南公司向原告一力源公司出具《擔保函》承諾:“就《河北豐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5000噸/天熱法海水淡化項目BOOT承包工程合同》中河北豐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義務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合同的后續變更,項目運行的調整),河北縱橫集團豐南鋼鐵有限公司自愿為河北豐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本承諾為不可撤銷承諾。”

  2017年12月,原告一力源公司與上海電氣簽訂《河北豐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5000噸/天熱法海水淡化項目EPC承包工程合同》。該合同的《合同協議書》第6.5條約定,“本項目為海鹽力源(即原告一)作為100%獨立投資本項目,承擔BOOT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與義務。”第7條約定,“本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為人民幣13000萬元。”即原告一(含原告二)為投資系爭項目,向上海電氣支付了13000萬元的工程款,有權按照約定收取水費并主張水費損失。

  2018年3月21日,原告一力源公司為建設系爭項目,獨資設立了原告二力泉公司。嗣后,原告一力源公司與原告二力泉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由原告一力源公司將其在BOOT合同項下特許經營期內海水淡化產品水服務費債權轉讓給原告二力泉公司行使,由原告二力泉公司負責系爭工程合同中的產品水服務費的收取并履行相應的開票義務。

  2020年,原告一力源公司和原告二力泉公司(作為乙方)與被告一豐越公司(作為甲方)、被告二豐南公司(作為丙方)簽訂《三方協議》。

  該份《三方協議》第一條約定,“甲方(指被告一豐越公司)和丙方(指被告二豐南公司)已知悉力源環保(指原告一力源公司)與唐山力泉(指原告二力泉公司)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認可由唐山力泉(指原告二力泉公司)負責該工程的產品水的銷售事宜。(后附力源公司與力泉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三方協議》第二條約定,“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唐山力泉(指原告二力泉公司)將所生產產品水直接銷售給丙方(指被告二豐南公司),由丙方提供能源介質及支付相關費用。若豐南公司提供的能源介質不符合原合同及其技術協議的約定,由甲方(指被告一豐越公司)和丙方(指被告二豐南公司)承擔連帶違約責任。其他權利和義務不做變更,依舊由甲方繼續享有和承擔。”

  《三方協議》還對原告與被告一豐越公司和被告二豐南公司就能源介質、海水淡化產品水的單價及結算等重申了《BOOT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其中《三方協議》第四條第3款約定,“如因丙方(指被告二豐南公司)原因,用水量達不到25000t/d,不足25000t/d的部分按4.5元/噸向乙方(指原告二力泉公司)支付水費。”

  2019年4月9日,原告一向被告一發送工作聯系函,告知被告一系爭項目具備進水調試條件,即系爭項目已于2019年4月即符合調試條件,此后原告又多次發函催促進行調試,被告二豐南公司和被告一豐越公司直至2020年6月29日方才具備設備調試條件,并于2020年7月底完成部分調試(即根據被告二豐南公司提供的熱源現狀,原告熱負荷試車勉強啟動一套設備,只能半負荷運行),并于2020年8月開始產水。此后,由于被告二豐南公司一直無法提供符合技術協議要求的熱源及蒸汽,致使原告一直半負荷運行,并造成被告二豐南公司長期用水量不足25000噸/天。根據BOOT合同第11.4.3條、《三方協議》第四條第3款、《擔保函》以及《三方協議》第二條之約定,被告二豐南公司和被告一豐越公司應按每噸4.5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用水量不足25000噸/天部分的水費,該等水費自2019年6月起暫計至2024年7月25日共計121,848,671.12元。雖經原告多方催討前述欠款,但被告二豐南公司和被告一豐越公司始終推諉,至今未付。

  被告三濱海公司為被告一豐越公司的唯一股東、被告四安揚公司為被告三濱海公司的唯一股東、被告五中安公司為被告四安揚公司的唯一股東,并且前述各股東的出資均未完全實繳。作為一人公司的股東,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不能證明各自財產具有獨立性的,并且相應出資均未實繳,故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謹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對豐越公司的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若部分或全部應收賬款收回,將對公司損益產生積極影響;若部分或全部應收賬款未能收回,公司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繼續計提壞賬準備,可能對公司損益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本次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該訴訟事項對公司當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

  本次訴訟系公司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利益的行為,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公司將根據該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海鹽力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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