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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商報
面對歐盟前不久剛剛生效的數字市場法案(DMA),被認定為科技巨頭“守門人”的蘋果公司歷史性地作出了一系列改變,但依舊沒能逃過被歐盟指控的命運。據多名知情人士表示,歐盟的調查確認,蘋果公司未能履行“允許開發者引導用戶前往App Store外的優惠”,同時不收取額外費用的義務。當然,蘋果的“雷點”不只是未滿足開放應用商店生態的要求,同時今年新搞出來的“核心技術使用費”也引發了監管的質疑。
新舊問題
作為應對數字市場法案生效的政策,蘋果公司年初宣布在歐盟市場允許應用側載——也就是允許用戶在第三方應用商店下載App,并使用其他的支付渠道。
這么做也意味著蘋果公司無法收到最高可達30%的應用商店抽成。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蘋果做了兩件事情:對于繼續使用App Store的開發者,傭金抽成比例從(最高)30%降至17%,而一年以上訂閱或小型企業收取的傭金比例進一步降低至10%。
對于那些試圖繞開App Store的開發者,蘋果的確無法收取抽成,但準備了另外一種收費形式——“核心技術使用費”。對于年下載量超過100萬次的軟件,每年用戶首次安裝軟件,開發者就要向蘋果支付0.5歐元。需要注意的是,安裝軟件更新也算次數,所以這筆錢相當于應用開發者需要按照客戶量定期向蘋果繳納的年費。
以此計算,對于一款年安裝次數達到1000萬次的App而言,哪怕是從第三方應用商店分發,同時沒有產生任何收入,開發者仍需要每個月向蘋果繳納37.5萬歐元的費用,一年下來就是450萬歐元。
知情人士稱,歐盟有可能在近期對蘋果的這項收費提出初步指控。一些開發者認為,由于這項新增的費用,他們實際要交的“蘋果稅”更多了。不過據Sensor Tower的統計稱,在歐盟新規上線的第二季度,蘋果App Store的消費支出“保持相對穩定”,意味著大多數開發者仍處于觀望狀態,新規對蘋果的“錢袋子”影響不大。
如果蘋果被認定違反法案,罰金最高可達日營業額的5%,換算下來大概略超10億美元。對于可能領到新規的第一筆處罰,蘋果公司拒絕予以置評,同時表示此前的一份聲明稱,蘋果相信公司的計劃符合數字市場法案,并將繼續與歐盟進行建設性的互動,配合他們進行調查。
規范市場
除了蘋果外,其他的美國科技巨頭也在歐盟監管視線之內。據了解,官方正在調查的案件包括谷歌母公司Alphabet是否偏袒自家的應用商店,以及Meta是否在歐盟廣告中不當使用個人數據。
對這幾家科技巨頭的調查都來源于歐盟的數字市場法案。最初,數字市場法案2020年12月由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提交,2022年9月獲歐盟成員國批準,向歐盟境內提供服務的企業都屬于其管轄對象。2023年9月,該法案將大型IT企業作為“看門人”進行限制。
“看門人”企業的衡量標準是,股票市值超過750億歐元、在歐洲年銷售額達到75億歐元、擁有4500萬終端活躍用戶以及上萬家企業用戶。由此,歐盟委員會將蘋果、谷歌、微軟、亞馬遜、Meta、Tiktok六家科技公司定義為互聯網服務“看門人”。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盧鼎亮表示,歐洲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試圖通過對“看門人”的監管來規范數字市場,創造更加公平和競爭的數字環境,使競爭者和消費者能夠從數字經濟中有所受益。因此,數字市場法案通過營業額、活躍用戶數量、核心平臺服務提供等維度對“看門人”進行指定和規制,確保科技巨頭不濫用其優勢地位,從而構建數字化的公平競爭環境。
具體來講,DMA禁止企業采取以下措施:優待自有品牌商品和服務、捆綁銷售自有軟件、非法利用和圈占個人信息。較之傳統反壟斷法,DMA的優勢在于,即使企業不存在不正當提價等顯而易見的違法行為,根據歐盟委員會的判斷,亦可以對企業的行為進行檢查。根據DMA的提示,如果企業未達到銷售額等標準,歐盟也可以對其進行基于市場調研的個別調查。
委員會中內部市場專員蒂埃里·布雷頓(Thierry Breton)表示:“幾個月來,我們一直在與看門人進行討論,以幫助他們適應,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市場發生了變化。但我們并不認為Alphabet、蘋果和Meta的解決方案履行了為歐洲公民和企業提供更公平、更開放的數字空間的義務。如果我們的調查得出結論,認為他們沒有完全遵守DMA的規定,看門人可能會面臨巨額罰款。”
長期博弈
歐盟的調查也是全球反壟斷機構加大對頭部互聯網平臺審查的縮影。今年3月,美國司法部正式將蘋果告上法庭,指控其濫用在智能手機領域的地位,打壓競爭對手并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歐盟也在3月對蘋果公司處以18.4億歐元罰款,原因是其在音樂流媒體應用分發市場中濫用主導地位。
但是,蘋果也在嘗試“反擊”。隨后蘋果公司官網發布長文聲明稱,歐盟委員會在其新規則生效前夕公布了這一決定,顯然無法得到現有競爭法的支持,此舉是在DMA成為法律前強行實施此法案。
蘋果的這一“反擊”,是長期以來各界對歐盟從嚴監管大型科技公司褒貶不一的體現。有觀點認為,從嚴監管保護了市場活力和用戶隱私,避免大型科技公司借助壟斷地位破壞市場競爭。日本就追隨歐盟加緊討論出臺新法規,對IT巨頭壟斷地位進行約束。《紐約時報》認為,DMA具有里程碑式意義,其落地意味著“監管大型科技公司的轉折點”。曾經參與起草數字市場法案的歐洲議會議員安德烈亞斯·施瓦布稱,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法案相關規定得到強有力執行,那么將為科技行業新進入者的出現和發展提供空間。
也有觀點認為,監管過嚴限制了企業正常發展,是歐洲缺少大型科技公司的重要原因之一,也阻礙了歐洲互聯網科技進步,讓歐盟在全球競爭中逐漸失去主動權。DMA通過采取一種產業管制的思路來對待數字經濟的創新發展。引入產業管制的事前監管模式,容易出現監管謬誤。因為不能保證事前監管一定是最優的,在這種情況下,就可能出現對企業的“誤傷”。
對此獨立國際策略研究員陳佳認為,從全球科技產業鏈布局與科技巨頭企業戰略角度分析,歐盟DMA要真正全面落實尚需時日,其政策效能最終能發揮到什么程度,不僅僅要看執法流程,更要參考各大科技巨頭的應對策略。“這將是一場長期博弈,其每一次市場大事件的短期影響都至關重要。”
以蘋果為例,陳佳提到,作為近20年來最為封閉且一貫堅持系統閉環的iOS系統,開放第三方App市場安裝授權并不僅僅只是市場壟斷行為這么簡單,它還涉及到了整個蘋果iOS生態、底層、架構和商業邏輯。“由于各大看門人在科技方向上的巨大差異,這些技術矛盾短期內還很難調和,僅憑歐盟DMA的一紙政策,若沒有充分精準的政策創新,稍不留神很可能造成一些細分市場的滿地狼藉。”
北京商報記者 趙天舒
責任編輯:王許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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