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安震
銀行起訴持卡人償還本息卻最終敗訴。近日,北京順義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則判決。
被告人金先生在銀行辦理大額授權信用卡,其最初目的是想把錢取出來,也就是金融貸款。但辦卡后發現其不能滿足提現需求,于是金先生提出退卡,但由于幾次打客服電話沒有打通,就將信用卡擱置。
此后,這張尚未使用的信用卡卻出現欠款和逾期,累計本金15萬,以及利息、違約金費用等高達16萬余元。金先生認為自己從未使用這張信用卡,因此不可能出現逾期,并拒絕還款,發卡銀行遂提起訴訟。
銀行提供的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申請表中,注明了金先生申請的總金額、分期期數、手續費等信息,同時,還包含了辦理這張信用卡的相關授權和提示。
在“申請人聲明”一欄中,第一條規定了,“申請人已經知悉并承諾業務一旦辦理成功,不論是否實際使用資金,均按信用卡對賬單所顯示的應還款金額按月償還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續費,否則,將按相關條款支付利息、違約金和其他相關費用。”在申請人簽名處,顯示金先生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銀行認為已經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而且被告金先生也在條款合同上簽了字,這就表明,金先生已經閱讀理解并自愿遵守條款內容。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審判員高麗麗了解到,金先生所辦理的信用卡和一般信用卡的消費功能不太一樣,一般信用卡在額度范圍內,可以花多少,還多少。而金先生與銀行之間簽署的辦卡申請表規定,涉案信用卡一經開卡,金先生需履行分期還款義務。
按照分期條款約定,即便用戶沒有使用信用卡,銀行也要開始計息,按照合同的約定,還款分為60期,因為被告金先生始終沒有使用,也沒有還款,因此一直逾期。
原告方銀行認為,上面重要提示、申請人聲明,兩次加黑加粗進行了提示告知的義務,再者現場工作人員也對這些比較多的重要事項進行了口頭表述,但是不知道金先生是否因為緊張辦理未實際理解。
法官注意到,在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申請表的“征信授權書”和“申請人聲明”兩個板塊內,多數文字都進行了加黑加粗處理,銀行確實沒有把一些重要的格式條款內容或者是說跟客戶利益相關的內容進行一個明確的提示說明解釋。
原告銀行對于在現場簽約時,有向金先生告知過條款中重要事項的主張,也并沒有向法庭提供錄音錄像等證據。
另外,法院認為,原告銀行一方擬定的業務條款中約定的,“申請人已經知悉并承諾業務一旦辦理成功,不論是否實際使用資金,均按信用卡對賬單所顯示的應還款金額按月償還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續費,否則,將按相關條款支付利息、違約金和其他相關費用。”這一款項,不合理地加重了申請人的責任,致使原被告雙方利益嚴重失衡,應該認定為無效。
立案庭審判員高麗麗認為,被告在分文未用的情況下,銀行仍要繼續讓被告還本,包括支付違約金、利息費用等,顯然非常不合理。
最終,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銀行一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審判員高麗麗認為,這個案件的出現暴露了銀行在經營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在沒有了解客戶真實需求的情況下,就盲目發卡,在辦卡當中,沒有要求銀行的工作人員必須對客戶進行逐條提示解釋說明,確保客戶清楚地知道這張卡都有哪些功能,哪些權利義務。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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