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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察家
司法裁判也要經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違“公序良俗”的考量。
近日,“斗魚向多名主播索賠8000萬”一事再度引發關注。據報道,早在2020年7月,多家媒體就曾報道,斗魚以違約為由,向多名主播發起索賠。3年后,相關索賠仍在繼續,“被索賠對象多來自在校大學生”。
事實上,如果主播是成年人,那媒體關注的被索賠對象特定身份,在法律上并不算“特殊”,“涉世未深”也很難被當作免責依據。如果合同本身違法,不管主播是涉世未深還是業界老油條,都有權以合同違法抗辯。反之亦然。
一些圍觀網友對被訴主播抱有同情,這種情緒不難理解。但平臺對主播的系列“天價索賠案”也適應相關法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各自自主意識的協議,雙方均應慎重對待合同的簽訂。
近年來,頭部主播的快速致富個案屢屢出現在輿論場。這種輿論渲染,讓不少人為之心動,期望通過直播來改善自己的生活境遇。
從媒體披露的一些已結案件來看,也確實有主播因直播而獲得了不菲的收入,如某主播及其所在公會在某平臺上獲得了超295萬的收益。因該主播未履行完合同,就轉而在其他視頻平臺開播,違反了合同的禁止性規定,后該主播遭遇天價索賠。
裁判文書的這些細節,佐證了至少一些個案仍在正常的合同糾紛范圍內。合同的訂立應遵循平等、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善良風俗這五大原則。如無法定理由,司法無法支持一方當事人違約跳槽至競爭對手家從事同樣內容的直播。
有媒體報道指向合同約定主播直播時長的合理性。如一家機構的格式合同顯示,主播每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數為24天,每月最低有效直播時長為120小時。每年有1次豁免機會。若超出則當月所有費用(本合涉及的平臺簽約金,禮物收益分成等所有費用)為0,“乙方(主播)須向甲方(公會)支付500萬元違約金”。
工作量和收益計算,是主播合同的最核心內容,雙方都應清楚明了。如果確實做不到規定時長,又無法通過談判降低工作量,不簽是最好的選擇。
當然,現實中所謂“天價索賠”,在多數案件中都只是一個噱頭,原告的訴請并非就是最終的裁判結果。“索賠上億判賠數千”的案例不是沒有。就算白紙黑字寫在合同里的“天價違約金”,在司法裁判中,往往也要經受是否“公平合理”或是否有違“公序良俗”的考量。
《民法典》就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就此去看,此事中除去情緒層面的爭議外,有關斗魚的訟爭具體內容也應得到關注。畢竟,要讓個案發揮出最大的預防和警示功能,及時的裁判說理和判后釋疑也必不可少。
□王顧左右(法律學者)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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