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徇私!這名80后銀行女主管違反規定向親友貸款數百萬流入樓市,最終獲刑被監管終身禁業
財聯社6月13日訊(記者 彭科峰)事實證明,如果銀行的管理人員濫用手中的權力,違規發放貸款給親屬,其后果將非常嚴重。
6月12日下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布了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的一則行政處罰——時任樂清聯合村鎮銀行營業部副總經理余瑚瓊因為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友發放貸款,被監管層予以終身禁業。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余瑚瓊徇私發放的貸款最終流入其親屬的房地產項目。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余瑚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80后女主管管徇私向親屬放貸數百萬未能追回
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余瑚瓊,女性,1980年出生于浙江省樂清市,大學文化。2013年8月,余恒贊為籌措資金,與時任樂清聯合村鎮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負責樂清聯合村鎮銀行總行的貸款審查工作的姐姐余瑚瓊聯系,以其同學吳某、阮某、親戚黃某某三人的名義在該行申請辦理每人金額各150萬元的個人流動資金貸款。
余瑚瓊明知該三人的貸款實際使用人為余恒贊,仍將該三人的信貸業務交由客戶經理周某辦理,并向周某提供了吳某等三人的虛假經營信息,其明知貸款用途不真實,在審查貸款申請時徇私予以審批同意,未對該三筆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致使所在銀行于2013年8月份發放三筆貸款,后該三筆資金由余恒贊實際使用。
2014年8月份,吳某等三人的貸款到期后, 余瑚瓊作為樂清聯合村鎮銀行貸款審查人員,明知其妹妹為吳某等三人的貸款提供過橋資金進行還貸、續貸,是該三筆續貸貸款的實際使用人,但予以徇私未對續貸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導致樂清聯合村鎮銀行于2014年8月份向上述三人各發放一筆15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該三筆貸款由余某實際使用。2017年8月29日上午9時許,余瑚瓊到樂清市公安局主動投案。至公安機關立案時止,該450萬元貸款仍無法歸還。
當地法院認定涉案累計金額900萬 貸款最終流入樓市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認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不但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而且造成重大損失的也同樣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余瑚瓊于2013年8月份、2014年8月份分別發放貸款450萬元,系兩次發放行為,且兩次發放金額均屬于“數額巨大”,均已單獨構罪,故累計金額900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
法院最終認定,盡管2013年8月份的貸款已經通過關系人余某使用過橋資金償還,但續貸的450元萬貸款截至2017年8月28日立案時,尚有本金450萬元未追回,后雖通過法院執行到位部分貸款,但截至2019年5月13日,尚有本金400多萬元未執行到位。
法院認為,余瑚瓊作為銀行貸款業務審查人員,在辦理涉案貸款業務時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最終一審判決余瑚瓊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那么,余瑚瓊發放的貸款被用于什么用途呢?財聯社記者多方查詢后,終于找到了答案——450萬貸款最終流入樓市。據相關文書顯示,樂清聯合村鎮銀行的處罰通報證實,該貸款實際用于余瑚瓊弟弟的江西房地產項目。
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當前法律對于銀行員工是否能夠向親屬提供貸款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指出,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這位律師認為,在上述案件中,身為銀行管理人員,余瑚瓊實質上是為其弟提供了數百萬元的貸款,明顯違背有關法律,更何況還向銀行提供了虛假經營信息,法院的判決是適當的。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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