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營網
本報記者 杜麗娟 北京報道
作為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境外上市對支持企業融入全球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今年2月,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曾發布境外上市備案管理相關制度規則。該制度規則共有6項,包括《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試行辦法》)和5項配套指引。
在建設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背景下,《管理試行辦法》在3月31日正式實施,配合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發布的《關于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也邁入備案制新時代。
安永相關人士表示,隨著備案新規的實施,企業可以依法合規到境外上市,這有利于幫助企業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打通融資渠道,從而實現規范健康發展。
備案管理開啟
“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的發布,進一步表明國家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擴大對外開放的方向不會改變,支持企業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政策導向不會改變,與全球投資者共享中國經濟發展紅利的愿景目標不會改變。”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
據悉,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是市場最關注的變化之一。
“備案制新規的正式實施,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流程要求做了明確規定,這降低了資本市場監管的不確定性,有利于增強企業境外上市的信心。”一位資本市場人士如此評價。
目前《管理試行辦法》共有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監管制度。對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統一實施備案管理,明確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證券的適用情形。二是明確備案要求。明確備案主體、備案時點、備案程序等要求。三是加強監管協同。建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境證券監管合作安排,建立備案信息通報等機制。四是明確法律責任。明確未履行備案程序、備案材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五是增強制度包容性。
近年來,隨著企業境外上市融資的快速發展,現行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為此,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在系統總結監管實踐、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管理試行辦法》和配套監管指引。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企業只要依法合規,不管去哪個市場發行上市都不會受到影響,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都會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并給予支持。
記者了解到,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期間,企業、市場機構等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意見建議,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吸納。
“下一步,我們將加強調研分析和跟蹤評估,并適時推動將《管理試行辦法》上升為行政法規,構建系統完備的境外上市監管法規制度體系。”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優化監管環境
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立足于現行監管實踐,以制度促規范、以規范促發展,進一步優化了監管環境。和前期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試行辦法》和配套監管指引按照最小、必要原則,聚焦重大境內合規問題,完善不得境外發行上市的情形,把應由投資者自主判斷的事項交給市場,不對境外上市額外設置門檻和條件。
上述資本市場人士表示,此外,《管理試行辦法》還進一步明確間接境外上市的標準,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合理界定,在減少監管盲區的同時避免監管泛化。
考慮到境外上市監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廣,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在初期階段,經國務院批準,先以試行辦法發布實施。下一步,證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調研分析和跟蹤評估,不斷將好經驗好做法轉化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
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制度依據主要是1994年發布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1997年發布施行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特別規定》和《通知》在規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支持企業有效利用外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有的境外發行上市企業財務造假造成惡劣影響;有的境內企業故意繞過監管到境外發行上市,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甚至危害國家安全等。
在此背景下,《管理試行辦法》的起草,不僅要補齊境外發行上市制度短板空白,對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活動統一實施監管,還將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創造更加透明、更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此外,保障境外融資渠道暢通,提升企業整體合規水平,推進制度型高水平對外開放,《管理試行辦法》還進一步放寬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在投資者、存量股流通、幣種等方面的限制。
根據政策安排,《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存量企業,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后續如涉及再融資等備案事項時按要求備案即可。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
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如上述境內企業在6個月內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者6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對于已獲證監會核準批文的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申請人,在批文有效期內可繼續推進境外發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滿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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