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員工向前妻泄密,后者內幕交易翠微股份被罰沒逾47萬元

中信建投員工向前妻泄密,后者內幕交易翠微股份被罰沒逾47萬元
2023年01月11日 06:39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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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澎湃新聞

  因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北京翠微大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翠微股份”,603123),一券商員工的前妻收到北京證監局罰單。

  1月9日,北京證監局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劉某音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翠微股份”的行為,決定沒收劉某音違法所得11.866萬元,并處以35.598萬元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翠微股份收購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科融通”)項目,北京證監局已開出三張行政處罰決定書,且三張均為“沒一罰三”。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頻繁

  劉某音被罰,與2019年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有關。

  罰單顯示,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簡稱“海淀國投”)時任總經理劉某1、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海淀科技”)時任總經理劉某2、翠微股份時任董事長匡某興、海科融通時任總經理孟某新等人召開會議初步討論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方案。

  隨后在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間,海淀國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關人員進一步討論項目方案,安排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報名事宜;并召開初步方案匯報會;又召開會議,匯報項目方案,討論方案關注事項與解決方案,安排整體時間進程;以及進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討論重要問題與解決方案,商討申請停牌事項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國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關人員召開中介機構協調會,討論重要問題。同日,翠微股份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海科融通現有股東所持股權。

  北京證監局指出,翠微股份擬收購海科融通事項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在公開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開于2019年11月8日。

  其中,劉某音的前夫劉某3作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建投”,601066)項目負責人參加了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開的會議,為該案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該案內幕信息。

  然而,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劉某音與前夫每天都有通話聯系,聯絡頻繁。另外,二人雖已登記離婚,但共同撫養孩子,資金往來頻繁,關系密切。

  內幕交易獲利11.866萬元

  經查,2019年10月17日,劉某音從本人銀行賬戶取出現金50萬元。10月18日,劉某音將該50萬元現金存入“劉某瑤(系劉某音姑姑)”證券賬戶三方存管銀行賬戶。10月22日,劉某音操作“劉某瑤”證券賬戶銀證轉入511254元。

  2019年10月22日、23日、29日,劉某音使用“劉某瑤”證券賬戶委托買入“翠微股份”,共計成交51600股,成交金額33.97萬元,后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賣出,獲利11.866萬元。

  北京證監局指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劉某瑤”證券賬戶沒有證券交易記錄。2019年10月22日,“劉某瑤”證券賬戶突擊轉入大額資金,并于當日開始單一委托買入“翠微股份”,買入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與劉某3通話聯系時間高度吻合,系該證券賬戶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劉某音對此沒有合理解釋或正當信息來源。

  北京證監局認為,“劉某瑤”證券賬戶存在閑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擊轉入大額資金、涉案期間單一委托買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顯異常特征,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通話聯系時間高度吻合。劉某音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故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沒收劉某音違法所得11.866萬元,并處以35.598萬元的罰款。

  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已有三張相關罰單

  值得注意的是,這已是北京證監局針對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開出的第3張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前在2022年12月14日,北京證監局針對楊剛、陳攀攀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翠微股份”,決定沒收楊剛、陳攀攀違法所得11.558萬元,并處以34.674萬元罰款。

  依據該罰單,時任海淀科技董事、海淀國投經營管理部負責人楊剛,2019年10月10日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輝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聯絡接觸。后在2019年10月11日至14日期間,陳攀攀(系楊剛配偶)用“陳攀攀”證券賬戶買入“翠微股份”46000股,并于2019年11月25日賣出,盈利11.558萬元。

  2022年1月7日,北京證監局又針對李景海使用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翠微股份”,沒收李景海違法所得473.935萬元,并處以1421.806萬元罰款。

  依據該罰單,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景海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四次通話聯絡。2019年10月29日,“李景海”證券賬戶買入“翠微股份”29.22萬股,后于2020年1月21日全部賣出“翠微股份”,盈利27.28萬元。

  另外在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李景海實際控制、操作“馮某(系李景海的配偶)”證券賬戶累計買入“翠微股份”334.091萬股,后于2019年11月22日復牌后陸續賣出“翠微股份”,盈利446.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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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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