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平安、興業消金公司陸續收罰單!一人被禁業5年,百萬級罰單將成常態?
一日之內,兩家消金公司收到罰單!
7月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接連發布四張罰單,其中,平安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消金”)因三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款合計145萬元,同時兩名員工被處罰;時任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消金”)重慶區域中心職員萬意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
而在7月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泉州監管分局對興業消費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興業消金”)及時任該公司昆侖業務部總監蔡成鋼下發罰單,涉及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等五項違法違規行為。
經梳理發現,截至目前,2024年有五家消費金融公司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處罰,處罰金額合計605萬元。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罰單數量不多,但四張僅涉消金公司的罰單均為百萬級罰單,與去年相比金額明顯增加。
中銀、平安、興業消金陸續收罰單,
中銀消金一人被禁業5年
7月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發布四張罰單,其中,時任中銀消金重慶區域中心職員萬意對該公司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直接責任,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7月2日。
公開資料顯示,中銀消金成立于2010年6月10日,公司坐落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法人為田紅艷,注冊資本為15.14億元人民幣。前三大股東為中國銀行、百聯集團和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42.8%、22.08%、13.44%。
另外,平安消金收到三張罰單,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均為6月28日。其中,平安消金因“個人消費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個人消費貸款違規流入股市、消費者投訴 【下載黑貓投訴客戶端】渠道管理不盡職”,被罰款合計145萬元;
時任平安消金產品管理部產品研發崗產品經理蔡偉對該公司個人消費貸款違規流入股市負有直接責任,被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時任平安消金金融風險管理部風險政策室副經理郭舒弋對該公司個人消費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負有直接責任,被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針對此次處罰,該公司公開表示:“本次處罰對應2022年檢查內容,公司已第一時間完成整改并優化管理機制,目前經營管理穩定。”
平安消金成立于2020年4月,注冊資本50億元人民幣。2021年,平安消金凈虧損高達3.37億元;2022年實現凈利潤1.87億元,扭虧為盈;2023年凈利潤約為4.9億元,同比有所增長。
同樣在7月,興業消金及時任該公司昆侖業務部總監蔡成鋼則被泉州監管分局下發罰單,具體來看,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如下:
未按規定及時終止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合作;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將貸前調查關鍵環節外包;違規改變信用保證保險賠付條款;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資金由他人歸集使用并償還,因存在上述五項違法違規行為,興業消金被處以170萬元罰款,蔡成鋼被警告,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6月27日。
針對此次處罰,該公司公開表示:“公司高度重視監管意見,認真反思,在現場檢查過程中即立查立改,并成立專項整改工作小組,制定整改計劃和具體措施,當前已按監管要求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中信消金收歷史首張罰單,
4家公司被罰金額均為百萬級
經梳理發現,截至目前,2024年共有五家消費金融公司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處罰,處罰金額合計605萬元。
除了上述三家消金公司,今年6月,中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消金”)因合作機制與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綜合利率等產品信息披露不規范;授信體系存在缺陷,授信審批環節不夠獨立;貸后管理不到位,個人消費貸款被挪用于限制性領域,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罰款12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4月25日,此為中信消金成立以來的首張罰單。
今年2月,河南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消金”)存在對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將部分產品貸款發放、本息回收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托合作機構執行;未對借款人身份信息進行有效審核;貸款管理不盡職導致部分貸款資金被挪用,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南監管局罰款160萬元。
與此同時,中原消金開放平臺事業群負責人宋丹對該公司對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將部分產品貸款發放、本息回收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托合作機構執行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
注:新浪金融研究院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數據制作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年內涉消金公司罰單數量并不多,但四張針對公司的罰單均達到百萬級別,與去年相比金額明顯增加。
據不完全統計,2023年有7家消費金融公司受到處罰,合計被罰沒金額為369萬元。從單家情況看,有4家消費金融公司被罰沒金額超50萬元。其中,馬上消金、湖南長銀五八消金分別被處罰100萬元、75萬元;哈銀消金因違反征信管理相關規定被處58萬元罰款;杭銀消金被罰款55萬元。
涉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等,
貸前及貸后管理問題仍需重視
從目前年內受到監管處罰的五家消金公司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看,多家公司涉及貸前、貸后管理薄弱問題。
比如,平安消金涉“個人消費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中信消金涉“貸后管理不到位”;中原消金涉“貸款管理不盡職導致部分貸款資金被挪用”。另外,興業消金還涉及“將貸前調查關鍵環節外包”、“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資金由他人歸集使用并償還”問題。
此外,“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等與合作機構相關的違法違規事實亦是監管此番處罰的重點。
比如,興業消金涉及“未按規定及時終止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合作;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兩條違法違規行為;中信消金涉及“合作機制與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中原消金涉及“對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將部分產品貸款發放、本息回收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托合作機構執行” 兩條違法違規行為。
今年4月正式實施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合作機構包括不限于與消費金融公司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消金公司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約定合作范圍、雙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營銷宣傳、服務價格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保密、爭議解決、違約責任以及合作機構承諾配合消費金融公司接受監管部門檢查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等內容,并要求合作機構不得將合作事項轉包或變相轉包。
合作協議應當按照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以真實服務成本為基礎,依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公平透明定價;應當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合作機構除外。
另外,《辦法》第四十八條則規定,消金公司應當按照適度分散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于依賴而產生的風險。
與此同時,《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消金公司發現合作機構存在違法違規歸集貸款資金、未依法依規提供貸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務收費明顯質價不符,或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法繼續滿足準入條件的,應當終止合作。
責任編輯:劉天行
作者
林羽
金融原創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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