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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金融法院“1號案”一審宣判!

2023-01-04 18:51:50 作者:水堯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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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1號案”一審宣判!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對成立當日立案受理的一起債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此案是全國首例銀行間債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案件,案件標的額逾5億元。

  一審判決下,北京金融法院根據案涉債券各參與方對損失的過錯程度,虛假陳述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酌情確定興業銀行在大連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機床集團”)賠償責任1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和遼寧知本律師事務所也承擔相應連帶賠償責任。

  案涉債券應收賬款增信措施為虛假,

  藍石資管損失5億元

  案件起因追溯到2016年8月4日,大連機床集團向投資者發行“16大機床SCP002”人民幣5億元。該期超短期融資券起息日為2016年8月5日,存續期270天,兌付日為2017年5月2日,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率為每年6%。

  2016年8月9日,大連機床集團向藍石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藍石資管”)按1%進行返費。藍石資管指示其擔任投資顧問的資管產品買入案涉債券。后大連機床集團財務危機爆發,案涉債券于2016年11月29日構成交叉違約。

  2016年12月12日,大連機床集團主體評級下降為C不能償債級別。藍石資管以其管理的自有私募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間,陸續通過二級市場交易以券商過券方式,以五折價格買入全部案涉債券并持有至今。

  2017年4月27日,大連機床集團公告承認案涉債券應收賬款增信措施為虛假,2017年11月10日,大連機床集團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扣除破產重整程序中可獲得清償金額,藍石資管發生損失5億余元,其認為“16大機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虛假陳述是導致其投資損失的根本原因,應由大連機床集團和債券各服務機構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包含五方面爭議,

  興業銀行等三機構構成虛假陳述

  據悉,“16大機床SCP002”發行人為大連機床集團、主承銷商為興業銀行、審計機構為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大連分所、信用評級機構為聯合資信公司、法律顧問為遼寧知本律師事務所。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包括五方面:一是法律適用問題;二是“16大機床SCP002”的發行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陳述;三是各服務機構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盡到各自義務;四是藍石資管所受損失與案涉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五是各服務機構對藍石資管的損失應承擔何種責任等問題。

  北京金融法院審理認為,在各服務機構的責任認定上,依據各服務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行業自律組織執業規范的規定,北京金融法院綜合考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債券服務機構的工作范圍和專業領域,同時區分故意、過失等不同情況,對各服務機構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義務進行認定并分別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認定:

  一、興業銀行對所出具的企業財務信息,特別是案涉四筆高額質押應收賬款未充分履行盡職調查和獨立判斷的勤勉盡責義務,構成虛假陳述;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審報告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亦未盡到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義務,構成虛假陳述;

  二、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未進行職業判斷,未保持職業懷疑,其審計過程中存在未勤勉盡責情況,構成虛假陳述;

  三、律師事務所未按照行業要求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以判斷案涉債券是否獲得合法有效增信,進而出具法律意見書,構成虛假陳述;

  四、依法認定信用評級機構不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認定其不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興業銀行被判擔責10%,

  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分別擔4%、6%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藍石資管認購“16大機床SCP002”時,雖已明知大連機床集團出現財務困難并存在其他認購原因,但大連機床集團在財務信息、擔保增信措施等方面的虛假陳述行為并未被揭露,藍石資管的認購行為與案涉諸虛假陳述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但由于藍石資管是專業的機構投資者,系理性投資人,其投資決策雖在一定程度上受虛假信息披露的影響,但其注意義務有別于普通投資人。在“16大機床SCP002”已被發行人、承銷商、評級機構連續發布無法兌付風險提示的情況下,藍石資管仍然堅持購入“16大機床SCP002”的行為,可以減輕其他侵權方的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查明的事實,藍石資管在案涉債券發行之初安排其擔任投資顧問的資管產品購入案涉債券,實際從事了案涉債券的營銷工作,并收取了發行人返費。案涉債券違約后,藍石資管將其購入的部分原因解釋為履行案外投顧管理義務的考慮,而非完全出于投資目的購買。在此情況下,應當進一步減輕各侵權方的賠償責任。

  據此,北京金融法院據案涉債券各參與方對損失的過錯程度,虛假陳述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酌情確定興業銀行在大連機床集團賠償責任1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連機床集團賠償責任4%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遼寧知本律師事務所在大連機床賠償責任6%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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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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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堯

水堯

金融原創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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