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養老社區業務”迎新規!擬設八大準入門檻,多次提及“風險隔離”
1月4日,銀保監會下發《關于規范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就規范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以下簡稱“保險+養老社區業務”)在業內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應當立足主業,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不斷提升養老社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應當量力而行,開展與公司資本實力、經營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養老社區服務,實現經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應當隔離風險,建立健全與養老社區服務方之間的防火墻。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劃定了八大準入門檻、四大負面清單,明確要求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才有資格經營“保險+養老社區業務”,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養老社區設八大準入門檻,
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
《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向購買相關產品累計繳納保費達到一定金額的投保人,提供入住養老社區權益等增值服務的業務。
針對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經營資格,《征求意見稿》擬定了八大準入門檻:
一、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
二、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B類及以上;
四、公司治理評估結果C級及以上;
五、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檔;
六、在其他各類監管評級或監管評估中未觸及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100%;
八、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談及門檻的設定,資深財經媒體人俞燕表示:“養老社區的開發資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長,非常考驗經營主體的資本實力和經營的穩健性。因此,從以上條件可以看出,門檻不低。”
俞燕指出:“從目前經營養老社區的保險公司主體來看,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人保、中國太保、中國太平、新華保險、泰康保險、陽光保險、大家保險等保險集團是主力軍。君康人壽、國華人壽、珠江人壽、上海人壽、百年人壽、恒大人壽、前海人壽、愛心人壽、光大永明人壽等公司亦雄心勃勃地拍馬而來。”
劃定四大負面清單,
對險企資產負債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明確八大準入門檻的同時,《征求意見稿》也設定了四大負面清單,明確限定存在以下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
一是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問題;
二是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養老社區服務方、服務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關系、權利義務表述不清晰,對服務提供不確定等風險缺乏消費者保護措施;
三是銷售過程中不實說明或夸大養老社區服務內容和標準,出現銷售誤導、未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等行為;
四是以養老社區投資為名,投資開發和銷售商業住宅。
“由于養老產業的長周期性,經營養老社區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亦有更高的要求。”俞燕表示。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指出,保險公司投資建設養老社區,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綜合考慮保險業務發展和資產配置規劃、養老服務市場情況和未來變化趨勢、投資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策,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監管規定。
此外,保險公司應充分測算銷售產品與養老社區服務兌現可能出現的違約賠償責任,計提違約風險準備金計入當期成本,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恢復與處置計劃、股東承諾等,明確股東能夠對該項業務的長期穩健經營提供必要支持。
養老社區應當獨立運營,
確保風險隔離
《征求意見稿》多次提及“風險隔離”,包括要求養老社區應當確保風險隔離,同時也要求保險公司在投資建設養老社區時,應當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
《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投資建設、租賃或合作等方式運營養老社區,養老社區應當獨立運營,確保風險隔離。
若保險公司通過投資建設方式運營養老社區的,應當以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養老服務。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應當按照保險資金投資重大股權的監管規定執行。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職、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等方面與專業養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離機制,防止風險交叉傳染。
此外,保險公司應督促養老社區服務方嚴格遵守國家關于養老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對養老社區服務方進行充分的評估和審核,事先明確養老社區服務提供方式、合作時限、服務質量要求、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并構建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
銷售人員符合資質條件并通過考核后
方可開展業務
除了規范保險公司本身之外,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在“保險+養老社區業務”銷售過程中,也要遵循《征求意見稿》提及的要求,不符合者便不能銷售上述業務。
《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特點,制定專門的保險銷售制度,加強對銷售人員的銷售資質分級管理和專業知識培訓測試,符合資質條件并通過考核后方可開展業務。
同時,銷售人員應合理評估客戶的養老需求和交費能力,為客戶推介適當的保險產品和養老社區服務,保險合同和養老社區服務相關合同或協議應當分別簽署。
去年4月,銀保監會下發各保險公司《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提出保險機構和保險銷售人員向客戶推介保險產品以外的健康、養老服務,應與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相互區分、風險隔離,并將服務提供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告知消費者。健康、養老服務應由客戶自主選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不得將健康、養老服務與人身保險產品強制搭配銷售。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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