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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風險金”名義克扣41萬薪酬!29年老員工將恒豐銀行訴至法庭

2021-08-26 19:48:53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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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黛安娜

  你聽說過銀行風險金制度嗎?

  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文書披露,曾在恒豐銀行工作29年的老員工李某勤,因退休后41.53萬“風險金”無法拿回,將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訴至法庭。一審法院判決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將相應金額進行償還,但兩銀行對一審判決并不滿意,提起上訴。

  恒豐銀行在二審中表示,其不給李某勤發放風險金是因為該金額不符合發放條件,但當二審法庭咨詢其原因時,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均稱不清楚。最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9年老員工被克扣41萬薪酬!

  銀行方稱該錢款為“風險金”不予發放?

  2003年7月,原在恒豐銀行總行工作的李某勤被調至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工作,并與恒豐銀行青島分行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期間,2017年11月,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曾印發《細則》,載明將對各級機構的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實施風險金制度,即其績效薪酬按一定比例提取后,實施延期支付。

  具體來看,風險金將以員工的績效薪酬為基礎提取,實行延期支付,遞延期限根據相關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至少為三年。遞延期滿將按照“誰提取、誰考核、誰支付”的原則,由風險金提取機構進行考核兌現,實行滾動支付。

  2019年6月8日,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出具通知,表示將解聘李某勤在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職務。同年6月20日,李某勤出具退休申請,表示自己于2019年6月29日滿50周歲,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自愿辦理退休手續。但據李某勤描述,該申請為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脅迫其所寫,否則將不給予其辦理退休手續。

  2019年11月,恒豐銀行的工作人員向李某勤發送短信表示臺賬顯示其在總行工作期間風險金合計稅前達到38.92萬元,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的工作人員向李某勤表示,其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風險金計提稅前金額共計4.63萬元。

  因拿不回自己的風險金,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對此事表示不予受理,李某勤將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訴至法庭。

  在法庭上,李某勤表示,自己與恒豐銀行在1990年10月份建立勞動關系,2003年10月份李某勤到恒豐銀行青島進行工作,之后一直在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工作至2019年6月份退休,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應支付自己以風險金名義扣留的勞動報酬43.55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2萬元,合計45.97萬元。

  此外,李某勤指出,因自己是被恒豐銀行指派至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處工作,期間被扣押的風險金38.92萬元及逾期利息2.42萬元,共計41.34萬元應由恒豐銀行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李某勤要求恒豐銀行及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支付該風險金逾期利息的訴請,一審法院表示,因雙方就風險金發放的期限及延期利息并無約定,對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及李某勤已認定的事實,2021年2月9日,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向李某勤返還風險金2.02萬元,代扣稅金604.67元,實際發放1.96萬元。

  恒豐銀行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是否應向李某勤支付風險金?如應支付,則支付數額如何確定?一審法院指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李某勤自1990年開始,先后在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工作,直至2019年6月份退休。恒豐銀行認可其扣發李某勤的風險金共計38.92萬元;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認可其扣發李某勤的風險金共計4.63萬元。現李某勤已退休,恒豐銀行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應將其提取的風險金向李某勤進行支付。

  于是,一審法院判處恒豐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李某勤風險金38.92萬元;扣除恒豐銀行青島分行于2021年2月9日的返還風險金額,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應向李某勤支付風險金2.61萬元。

  恒豐銀行不服提起上訴

  問及為何扣發風險金稱“不清楚”?

  但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對于一審的判決并不滿意,他們提起上訴,希望撤銷一審判決,并將一、二審訴訟費由李某勤承擔。

  恒豐銀行表示,銀行風險金是防止職務犯罪或職務差錯的保證金,用于因疏忽或故意給銀行造成的損失的補償。而恒豐銀行作為關系民眾資金安全的金融機構,有權對相應的崗位進行風險金的扣除,以免因銀行員工給銀行造成損失時無法補償。

  李某勤認為,恒豐銀行與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所指定的制度并未通過職工會議表決,且該規定模糊不清,本身違背了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中關于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應該明確的規定,有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顯失公平,不具有合法性。

  恒豐銀行強調,其不給李某勤發放風險金是因為該金額不符合發放條件,而銀行有權暫時不予發放。恒豐銀行認為,自己并非無任何依據和理由地故意扣除其風險金,亦非無任何理由故意拖延發放時間。

  對此,李某勤辯稱道,自己從未存在能被扣減風險金的違規行為。并且,自己已經退休,風險金延期支付的期間已過,應予支付。

  根據《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中第十六條載明,“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于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在延期支付時段中必須遵循等分原則,不得前重后輕。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業銀行制定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應同樣適用離職人員。”,故恒豐銀行認為該規定的制定并無不妥。

  恒豐銀行青島分行也表示,該制度符合規定,且風險金延期支付期間一般為三到五年,有些風險金尚未到支付期限。

  于是,二審法院咨詢了恒豐銀行及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對于未向李某勤返還案涉風險金的具體原因,但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均稱不清楚。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扣發的風險金系李某勤績效薪酬的一部分,即屬于李某勤的勞動報酬。在李某勤已于2019年6月份退休的情況下,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對于其不返還李某勤扣發的風險金表示不清楚具體原因,且亦未舉證證明其扣發的風險金不符合返還條件。故一審判令恒豐銀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向李某勤返還扣發的風險金,處理正確。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于各銀行的風險金制度,《金融法眼》咨詢了銀行間的業內人士,某銀行北京分行一部門副經理表示,其每月10%左右的工資額都要去支付風險金,三年之后該行會慢慢償還,若不進行償還,則屬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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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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