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老總騙貸咸寧農商行6701萬 行賄房產局局長 二審緣何“只”判4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咸寧市凱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控人吳某行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一案,迎來了二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間,為圖時任咸寧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李勤才的關照,吳某分九次共計送給李勤才現金149萬元。此外,2011年至2013年期間,凱翔公司在開發凱房地產項目時,因資金短缺,通過與公司內部職工簽訂虛假工程施工、購銷合同、有償借用他人身份資料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方式,先后向咸寧農商行貸款共計6701萬元。貸款到期后,銀行收回凱翔公司貸款共計1312.53萬元,尚有5388.47萬元未能收回。
向房產局原局長行賄百萬
判決書顯示,吳某,男,1963年生人,高中文化,咸寧市凱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07年初,吳某等人在咸寧市注冊成立咸寧市凱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同年4月底,凱翔公司獲得了咸寧市溫泉首批經濟適用房開發資格,咸寧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提出經濟適用房開發的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李勤才時任咸寧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
2009年1月下旬,凱翔公司拖欠經濟適用房項目農民工工資,部分農民工在咸寧市咸安區路段“攔路討薪”,并到咸寧市政府上訪,咸寧市政府決定由咸寧市房地產管理局借給凱翔公司500萬元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李勤才安排相關人員辦理借款手續后,吳某為表感謝,在李勤才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萬元。
2009年下半年,凱翔公司在建設凱翔花園一期商品房期間,不符合辦理預售許可證的條件,吳某打算提前出售在建商品房商鋪以提前回籠資金,便對前來凱翔花園檢查工作的李勤才提出凱翔公司計劃預售商鋪。李勤才表示,可以幫忙詢問咸寧市房地產管理局下屬單位安居公司是否愿意購買。
數天后,李勤才告訴吳某,可以讓安居公司購買凱翔花園預售的商鋪。在李勤才的安排下,安居公司與凱翔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簽訂了凱翔花園A1棟103-109計7個商鋪的購買協議。2009年10月29日,凱翔公司收到了安居公司第一筆購房款300萬元。為感謝李勤才的幫助,吳某安排公司出納于次日從凱翔公司賬戶支取現金120萬元,在湖北科技學院內李勤才的小車上,送給其現金120萬元。
2010年11月4日,凱翔公司在收到安居公司支付的第三筆購房款30萬元后,吳某在李勤才的辦公室中送給其現金5萬元。2011年10月25日,凱翔公司在收到安居公司支付的最后一筆購房款后,吳某在李勤才的辦公室中送給其現金15萬元。
此外,吳某還于2009年春節及中秋節前夕、2010年春節及中秋節前夕、2011年春節前夕,先后在李勤才的辦公室送給其現金1萬元、5千元、1萬元、5千元、1萬元。
2019年1月,據咸寧市紀委監委消息,咸寧市紀委監委對咸寧市政協港澳臺僑和民宗委原主任、市房產局原局長李勤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通報顯示,李勤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事項;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涉嫌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
騙貸咸寧農商行6701萬
除行賄外,吳某名下的凱翔公司涉嫌騙取銀行貸款。2011年至2013年期間,凱翔公司在開發某房地產項目時,因資金短缺,便通過與公司內部職工簽訂虛假工程施工、購銷合同、有償借用他人身份資料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方式,先后向咸寧農商行貸款共計6701萬元。貸款到期后,咸寧農商行收回凱翔公司貸款共計1312.53萬元,尚有5388.47萬元未能收回。
具體來看,2011年8月25日,吳某以凱翔公司名義與公司職工孫某、吳某2分別簽訂了虛假的《鋼材購銷合同》《水泥購銷合同》,并用上述虛假合同向咸寧農商行貸款2000萬元,貸款期限兩年。凱翔公司申請該筆貸款時,提供了時值4744.77萬元的凱翔花園A區II區A8-A13棟房地產(在建工程)作抵押。貸款到期后,凱翔公司償還了510萬元的本金及貸款利息,剩余本金1490萬元未償還。
2012年10月16日,吳某以凱翔公司名義與該公司職工吳某2簽訂《凱翔花園A區二期外墻條磚工程承包合同》《凱翔花園A區二期圍墻欄桿制作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等虛假合同,與余養棟簽訂虛假的《凱翔花園A區中心景觀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塑鋼門窗工程合同書》等虛假合同。吳某使用上述虛假合同向咸寧農商行貸款3000萬元,貸款期限兩年。凱翔公司申請該筆貸款時,提供了時值2863.38萬元的凱翔花園A區Ⅱ期的商業用地和A8和A13號樓房產建筑物(在建工程)作抵押。該貸款到期后,凱翔公司無力償還。
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吳某為解決凱翔公司資金不足,公司無法正常運轉的狀況,有償借用王某2、龐某2、王某1等33人的身份信息,使用這些個人的身份信息簽訂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向咸寧農商行申請商品房按揭貸款共計1701萬元。至2018年10月21日,33戶中已有16戶認購了以其本人名義按揭購買貸款的商品房,尚有17戶商品房無人認購,共計898.47048萬元貸款資金未能償還。
公開資料顯示,咸寧農商行成立于2013年9月,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董事長為甘軍。2019年5月,咸寧農商行曾因存在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的行為,被咸寧銀保監分局罰款人民幣5萬元。據同月披露的裁判文書顯示,咸寧農商行大幕支行原副行長劉某因挪用客戶存款為自己還債,被判緩刑。
二審緣何“只”獲刑4年?
2018年8月2日,吳某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京東派出所民警抓獲,同年8月4日被湖北省崇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在羈押期間,吳某主動向辦案人員交代其向李勤才行賄的事實。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吳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49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以簽訂虛假合同等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鑒于吳某犯行賄罪有自首情節,對其所犯行賄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同時,吳某在采取欺騙手段騙取貸款罪時,均為貸款提供了有效的抵押物,犯罪情節輕微,對其所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最終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一審判決后,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吳某亦提出上訴。崇陽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并處罰金刑數額不當。一審判決認定吳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49萬元,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的規定,對吳某犯行賄罪,應當并處罰金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一審法院對吳某并處罰金五萬元,屬適用法律錯誤。
對此,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吳某的行賄行為發生在2009年至2011年,根據199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因行賄謀取不正當理由,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條對1997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的行賄罪增設了罰金刑,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審法院對吳某犯行賄罪適用法律錯誤,且并處罰金刑不當,依法應予糾正。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吳某有期徒刑四年。
責任編輯:張譯文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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