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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國企改制黑幕:千萬國資落入私人腰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09:58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一個有近千萬元資產的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原法人代表勾結本單位領導成員,采用隱匿資產、貪污、侵占等方式大肆侵吞國有資產,之后,審計部門將該企業評估為負資產,最終以零資產轉讓給企業領導成員。改制后,這些領導成員占企業股份的74%,一個資產千萬元的企業幾乎成為他們的私有財產。 去年底,這起利用職務借改制之機侵占國有資產的六名企業領導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剛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備受關注的《國有資產法》(草案)提請進行首次審議。分析人士指出,該法的早日出臺有利于抑制在國有企業改制中,一些國有企業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國有資產權益,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現象。 今天,我們刊發這樣一個案例,是為了讓人們對這一現象的嚴重性有更清醒的認識,從而對一些人侵吞國有資產的諸多伎倆保持足夠的警惕。 一個有千萬元資產的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法定代表人許某及企業領導成員,采用隱匿資產、貪污、侵占等方式大肆侵吞國有資產,將企業在改制評估時變成了負資產,最終以“零資產”轉讓給企業領導人。改制后,這些領導成員占企業股份的74%,一個資產千萬元的企業幾乎成為他們的私有財產。 企業職工向檢察機關檢舉這一違法、犯罪行為…… 職工舉報 2006年10月8日,江蘇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檢察院收到了一封原無錫市民豐專用線管理站職工寄出的舉報信。 尊敬的檢察長: 我們是原無錫市民豐專用線管理站(現無錫市民豐專用線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工,現特向檢察機關舉報: 一、我單位是國有企業,原本效益非常好。但是在企業改制中,國有資產在單位一些領導的折騰下居然給弄沒了。據我們所知,領導借改制之機將國有資產侵吞,企業變成了零資產,如今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成了個人的資產。他們對職工百般苛刻,將我們清退、提前退休趕回家,當了幾十年的工人,一下面臨失業的困境。 二、總經理許某勾結動力設備科長顧某利用職務之便,借單位一些工程對外發包收受賄賂…… 該院檢察長收到舉報信后,召開了由反貪局局長參加的專題會議,對該舉報信的真偽和查案的可能性作了分析。 不久,已經改制后的無錫市民豐專用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許某接待了來自市國資委的工作檢查組,所提問題和所查的資料與改制前后的賬目有關。 2007年1月8日,檢察機關將許某帶到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合謀侵占 2002年10月,無錫市民豐專用線管理站站長許某接到有關文件,得知將對企業進行改制。按上級的要求,成立了由許某為組長的改制領導小組,并指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對該企業和下屬兩個公司的所有資產、負債進行審計。 據事后許某交待,對此其早有打算,改制結束他還當董事長、總經理,改制將現有資產評估的越少,自己投入的股金所占份額越高,企業資產便成了他控股經營的個人資產,但關鍵是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改制是什么想法。 幾天后,許某把分管設備的副站長李某,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站長蔣某召集到辦公室。許某試探性地把自己的想法告訴他們。李某認為:“我們得趁審計沒開始前,盡快把可以隱匿的資產想辦法處理好,免得日后被動。”蔣某表示:“這是最后一次機會了,過了這座橋就沒有這條河了,必須抓緊時間。”接著他們又商量了在召開全體企業領導開會時各自的分工。 之后,許某以改制為由召開了領導成員會議,其中包括黨總支書記、財務主管吳某、設備科長顧某,主題是企業資產如何處置。副站長李某在會上發言,重申了日前他們與許站長商量的辦法并得到與會者的認可。許某作總結發言表示:“在審計之前,企業財務要多做成本、負債,少做收入,盡可能減少現有可查的資產,改制時資產評估凈資產越少,以后我們個人出資入股獲得的利益越大。”許某布置:隱匿企業備件由副站長李某負責,財務主管吳某進行配合;財務由吳某和另一人員負責,任務是將企業資產盡量進入成本不能漏掉;其它技術設備由副站長蔣某、設備科長顧某負責。許站長在規定任務的同時,還限定了完成計劃的時間。 隱匿資產 會議結束后,在許站長指揮下的企業分管領導開始有計劃地隱匿企業財產。 第一步,副站長李某把分管倉庫的負責人找到辦公室,吩咐他安排下面班組將庫存價值數十萬元的材料全部以虛開領料單的方式予以隱匿不進入審計。 第二步,李某和設備科長顧某以同樣虛開領料單規避審計的方式,將數十萬元的工務備件全部虛擬出庫。 第三步,將財務賬上剩余資金立即安排采購員趕到北京某機車廠,把之前訂購的機車備件發票先拿回來入賬,并安排倉庫辦理了入庫手續,在李某的指令下機車組組長又把備件虛領出去。 第四步,李某讓采購員去油料公司購進了一批柴油,也按計劃辦理虛領手續。 第五步,企業財務部門將李某上述四項虛領的物品,通過記賬方式全部平賬。 第六步,管理站下屬還有兩個三產公司,雖然賬面上沒有多少資金可查,但以其名義私設小金庫。許某讓財務科長把小金庫的賬目“作好”,分別作了處理,并約定嚴守秘密。貪污受賄 在采取非法手段隱匿資產規避審計的同時,站長許某還利用權力借改制之機貪污受賄。 其一、管理站購回一批舊鋼軌和鐵路器材,正好有其他單位購買。許某讓設備科長顧某抓緊與對方洽談,成交時讓對方開現金支票馬上到銀行提取現金,前后三次賣出鋼軌30多噸和一批器材得款11萬余元,兩人按不同比例分別裝入腰包。 其二、無錫某公司與管理站簽訂了工程合同,許某讓顧某從施工方提取6萬余元現金,兩人揣入懷中。 其三、管理站一項工程,許某要施工方提取現金30萬元。對方分兩次將錢送到了顧某處,許某和顧某平分。 其四、許某在另一工程項目中故伎重演,獲現金14萬元,顧某得6萬元,許某得8萬元。 審計過關 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部門正式進入企業進行資產審計時,管理站已做好了充分準備。 2003年12月23日,管理站整體改制資產報告出籠:“經研究,同意管理站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站國有凈資產經評估為417萬元,調減評估基準日后經延伸審計的虧損為負248萬元,調整后的國有凈資產為169萬元,按有關規定提取給富余人員安置費,遺屬救濟,提前退休人員和年滿30年工齡的養老金、醫保金、養老金等費用支付。經以上調整,國有凈資產為負1126萬元。根據以上有關規定,管理站以‘零資產’轉讓給原單位經營者和職工。” “零資產”改制的目的終于達到了。根據改制的有關規定,剔除有關費用后,管理站以105萬元的股本注冊。站長許某持股27萬元,占26.3%;副站長李某、蔣某各持股13.5萬元,各占12.81%;設備科長顧某、財務主管吳某等中層干部一共持股22.6萬元,占21.44%;職工持股占26.6%。 結果一公開,職工開始向有關機關舉報。 法院判決 2007年3月,原管理站涉嫌犯罪的領導干部被一個個傳到了檢察機關,接受了調查。 經檢察機關偵查:站長許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有資產47萬余元,職務侵占29萬余元以及存在貪污受賄的諸多犯罪行為。 至此,檢察機關從該單位查處了以法人代表在內的六名人員涉嫌構成犯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7年10月15日,法院對許某等六人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副站長李某、蔣某分別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設備科長顧某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財務主管吳某及另一名財務人員犯貪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判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一審判決后,六名被告人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文中全部使用化名) 以案說法 各方加強監督防止國資流失 一個近千萬元資產的國有企業,因某些人的蓄意行為,企業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竟然變成了負資產,檢察機關查案過程中及時向主管部門發出了檢察建議。 1.加強對領導干部尤其是企業一把手的法治教育。改制前,上級主管單位通過多種形式,將改制的要求、方法、規定,明確的向管理站的許某等人進行過多次教育,并反復進行了改制前的具體測算,應該說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制度、規定他們了如指掌。然而,在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天平面前,他們私欲膨脹,置法律、制度于不顧,鋌而走險。在一把手的親自指揮下,上演了一出隱匿資產的鬧劇。這一事件說明,對干部的法律教育刻不容緩,尤其對一把手法治觀念的教育應該是重中之重。 2.加強對企業內部的有效監督。企業內部監督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本企業紀檢、財務、職工的監督。主管部門的監督是比較有效的監督,因對企業的經營、資產情況比較了解,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改制過程中,主管部門應該參與到全過程,對發現不實和虛假的情況應及時阻止。企業的紀檢部門應該負起責任,發現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應該敢于站出來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也應采取多種方式阻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和蔓延。 3.審計、監督部門的監管應該及時、到位。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他們是有關部門聘請的專門和監管機構,理應按審計的規定,對企業提供的賬冊、實物、現金等嚴格審查和監管。然而,他們在執行過程中卻放棄原則,僅憑企業提供的賬冊為依據,不深入現場將賬目與實物對照,甚至在審計中還發現與企業某些領導合伙隱匿的問題,因法律對參與的專業人士缺乏相應的規定,而無法將他們繩之以法。故此,對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必須給予高度重視,對因參與改制過程中涉及違法犯罪的會計師事務所,可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涉案的會計,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直至吊銷個人資質永遠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處罰。 (徐貞和/文、圖)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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