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國際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內容摘要(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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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十.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代理人和注冊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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