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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國際貨幣市場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

  發售日期: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4. 銷售基金份額;

  5.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選擇、委托、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1.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托管費率和調高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債權或因基金財產投資而產生的其他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

  16.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如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9.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1.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2.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3.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采取必要措施對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補充;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因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稅后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結束后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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