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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寶興業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6)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4日 11:3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招募說明書公告后三個工作日內開始募集,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兩億元人民幣,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敗

  基金募集期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條件,或基金募集期內發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則基金募集失敗。

  如本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以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將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額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投資人。

  (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的場所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予以公告。

  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代銷機構以電話或互聯網等形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是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開始辦理。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的贖回從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開始辦理。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同下次開放時間提交的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固定申購和贖回價格的原則,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價格固定為1元;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和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基金交易時間內撤銷,在當日的基金交易時間后不得撤銷;

  4、投資人在全部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將自動結轉當前未結轉份額;投資人部分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剩余的基金份額需足以彌補其當前未結轉份額為負值時的損益;

  5、基金的申購和贖回以書面或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應最遲在新的原則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人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段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申請贖回時,其在銷售機構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在基金申購、贖回的交易時間結束前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并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購與贖回申請的基金銷售網點進行成交查詢。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T日的贖回申請成功后,贖回款按有關規定在T+2日內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通過代銷網點首次申購本基金A級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金額為5,000元人民幣,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已有認購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首次申購B級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500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已有認購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通過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代銷網點的投資人欲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贖回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于1000份。

  3、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各級基金份額數量限制及基金份額的升級和降級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A級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投資人在銷售機構保留的A級基金份額超過500萬份(包含500萬份)時,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其在該銷售機構持有的A級基金份額升級為B級基金份額,并將其未結轉份額結轉成B級基金份額。

  投資人在銷售機構保留的B級基金份額最低余額為500萬份(包含500萬份),否則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其在該銷售機構持有的B級基金份額降級為A級基金份額,并將其未結轉份額結轉成A級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上述申購與贖回的程序,但應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份額和價格

  1、申購數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份額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購份額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除以一元確定,保留至0.01份;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的贖回金額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一元計算并保留到0.01元。

  2、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華寶興業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金額100,000元;

  基金份額凈值(NAV)1.00元(保持為面值1元);

  申購費用0元(無申購費用);

  凈申購金額100,000元;

  申購份額100,000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贖回1萬份華寶興業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份額10,000份;

  基金份額凈值(NAV)1.00元(保持為面值1元);

  贖回費用0元(無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10,000元。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貨幣市場工具主要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5、當基金管理人認為該筆申購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基金投資人。

  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份額申購時,應當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經備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

  2、貨幣市場工具主要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連續兩個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按時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

  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份額贖回時,應當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該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該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該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投資人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代銷機構的網點刊登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3)連續兩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時,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該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日,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日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將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調整為每月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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