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王勝俊
王勝俊,男,漢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7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9月參加工作,合肥師范學院歷史系畢業,大學學歷。現任中共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首席大檢查官曹建明
曹建明,男,漢族,1955年9月生,江蘇南通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2月參加工作,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國際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學位,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兩高發布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案司法解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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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
第八條 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全文] |
據介紹,李某秘密獲取了部分信用卡客戶詳細信息資料后,私自保存了下來。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想冒充信用卡用戶撥打銀行客服電話。
多年前,美國電影《偷天陷阱》里,男女主角兩名大盜,利用銀行清查系統時10秒的時間差,把80億美元偷偷轉到了自己賬戶里。
上海市民顧紀來現年40歲,2007年年初認識了一個外來妹。為仿效闊佬,顧紀來先后向5家銀行申領了8張信用卡,或直接刷卡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