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滾動新聞 > 信用卡三大毒瘤面臨司法利劍 > 正文
中廣網北京12月1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6時52分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15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今天起開始施行。《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將對打擊偽造信用卡、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信用卡犯罪活動,發揮重要作用。09-12-16新聞和報紙摘要全文>>>
依照司法解釋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即可定罪處罰。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被認定為“惡意透支”,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進一步明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目前銀行卡犯罪往往與互聯網和手機密切聯系的問題,司法解釋也做了應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說,如果利用互聯網或者手機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這種行為可以按照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張信用卡的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進行處罰。這種情況實際上也是針對無磁交易的情況,也是針對使用互聯網、電話來進行違法交易的情況來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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