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通過參與衛星電視等公共媒體欄目,在注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外招收異地會員; |
不得出租、出借公司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以租賃、承包方式開展會員制業務; |
不得通過參與衛星電視等公共媒體欄目,在注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外招收異地會員; |
不得出租、出借公司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以租賃、承包方式開展會員制業務; |
機構取得的咨詢服務費用必須全額進入已報備的收費專用銀行賬戶;每筆咨詢服務收入應按10%的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按月歸集并存入風險準備金專用銀行賬戶。 |
會員制投資咨詢機構實收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每設立1家分支機構,應追加不低于250萬元的實收資本。 |
不得以“黑馬推薦”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資者一定獲得投資收益,或以“免費贈股”等營銷方式招攬業務; |
不得以夸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 |
不得直接代客操作,或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
不得買賣本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
不得與關聯機構及其人員、有關利害關系人達成一致行動,操縱證券價格; |
不得在做出評價、預測和推薦之前,為自己或關聯方進行交易提供相關信息; |
已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應在《規定》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報備材料,履行報備程序。 |
《規定》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證券公司從事會員制業務的,依照《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