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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參與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注意事項(2)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9日 06:13 中國證券報

  本期專欄繼續就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進行風險提示。

  1、有關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有哪些?

  答:有關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于):《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
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行業自律規則有《關于貫徹落實〈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自律公約》,等等。

  為更好地了解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性質和注意事項,投資者可以參閱《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關于加強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及相應的《答記者問》。

  2、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人員開展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有何禁止規定?

  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自律規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人員開展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在注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外招收異地會員;

  (2)出租、出借公司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以租賃、承包方式開展會員制業務;

  (3)以“黑馬推薦”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資者一定獲得投資收益,或以“免費贈股”等營銷方式招攬業務;

  (4)以夸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包括以推薦的個股市場表現代替推薦的證券組合的市場表現),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

  (5)直接代客操作,或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6)買賣本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7)與關聯機構及其人員、有關利害關系人達成一致行動,操縱證券價格;

  (8)在做出評價、預測和推薦之前,為自己或關聯方進行交易提供相關信息;

  (9)為自己、關聯方及特定客戶的利益,做出有損其他客戶和投資者利益的推薦;

  (10)與相關媒體、通訊服務機構及其他合作方進行咨詢服務收入分成;

  (11)媒體欄目上鏡分析師從一家機構變更到另一家機構,自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代表變更后所在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相關媒體欄目上從事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12)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

  (13)證券投資咨詢人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咨詢活動并收取費用;

  (14)在簽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預收取會員服務費;

  (15)通過未報備的電話、郵箱、傳真、短信平臺及網址提供咨詢服務;

  (16)通過未報備的銀行存款賬戶向客戶收取、存放咨詢服務收入;

  (17)其他違反相關法規要求、有損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3、投資者在付款時應注意什么?

  答:(1)只有在熟知、完全接受并雙方正式簽署合同后再付款。

  (2)應將款項匯入合同上寫明的公司咨詢服務收費專用賬戶,特別注意的是不要將款項匯到業務員的私人賬戶。投資者在付款時必須核對公司名稱及所在地。

  根據中國證監會《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從事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公司必須在注冊地以法人名義開立或指定唯一的專門用于收取咨詢服務費用的銀行存款賬戶。

  需要提請投資者特別注意的是,投資者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進行投資的,應自行承擔與投資相關的直接和間接的一切費用、風險和可能的損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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