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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相關條款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8:25 證監會網站
(2001年4月18日發布)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2、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4、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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