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大廠接連自曝內部舞弊案 商業反腐與經濟好壞有無關聯?
新浪法問 王茜
互聯網大廠“清理門戶”正當時。繼百度今年通報了一起公司副總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后,滴滴出行也于近日通報了一起內部重大腐敗舞弊案,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均被移送司法處理。此外,去年大疆供應鏈貪腐案的兩名涉案人,近來被法院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5年和1年6個月。
商業反腐愈演愈烈,與經濟好壞有無關聯?有律師和企業人士對新浪法問表示,企業的內部反腐與經濟好壞有一定聯系。當“開源”變得困難的時候,首當其沖的“節流”辦法就是打擊內部腐敗。“在生意好的時候,審計抓得沒那么緊;生意不好的時候肯定要精簡預算,對成本的監控肯定會非常緊。”
互聯網、科技大廠繼續“清理門戶”
滴滴出行的風控合規部微信公號“滴滴清風”在6月16日下午發布了一則公告,稱“近期,滴滴查處一起內部重大腐敗舞弊案件。原滴滴某部門高級總監于某聲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向供應商提供‘幫助’,并收受供應商巨額好處費及購物卡、汽車等物。于某聲現已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案情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滴滴表示,公司解除與于某聲的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并加入招聘黑名單,滴滴及關聯公司永不錄用。于某聲非法所得將被依法收繳。對于涉事合作公司,滴滴另行處置。
公告還顯示,“2020年至今,滴滴風控合規部與多部門協同配合,共查處舞弊違規案件17起,涉及違規人員30人,其中20人因嚴重違規被公司解聘,2人因涉嫌違法被移送司法機關。相關違規人員信息已通報陽光誠信聯盟和企業反舞弊聯盟。”
滴滴近年在“清理門戶”方面狠下功夫。“滴滴清風”去年發布的信息顯示,2019年上半年,公司共查處30余起違規事件,其中29人因嚴重違規被解聘,10人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移送司法。
今年4月21日,百度職業道德委員會也通報了一起員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公告稱“經公司調查發現,原集團副總裁韋方涉嫌貪腐犯罪,公司現已將韋方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韋方不僅背離了百度風清氣正的職場文化,踐踏了公司職業道德的底線,更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據相關資料顯示,2018年初韋方由百度財務總監升任公司財務副總裁。韋方是繼王湛、李明遠和曾良后,又一位“倒下”的百度副總裁,也是這其中唯一被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
2019年大疆反腐堪稱創下了當年科技企業反腐之最。據大疆當年發布的公告,該公司發現內部從研發、采購、品控、銷售、行政,最后到售后條龍的貪腐網絡,涉及反腐金額可能超過10億人民幣。為此,大疆處理了涉嫌腐敗和瀆職行為的45名員工,其中有16人因問題嚴重移交司法處理,29人被直接開除。
今年5月,裁決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前述供應鏈貪腐案中的兩名前大疆采購經理因收受商業賄賂362萬余元,被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5年和1年6個月。
不過,商業反腐并不是科技圈“風景獨好”。新浪法問在2020年年初曾發布《杯中窺人|2019商業反腐潮盤點:一大波企業高管紛紛落馬》指出, 2019年商業反腐以摧枯拉朽之勢席卷金融、地產、科技、酒業等領域。
茅臺反腐就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縮影。2019年5月袁仁國被“雙開”,拉開了茅臺反腐案的序幕,隨后茅臺集團原總經理劉自力、原副總經理高守洪、茅臺酒銷售公司董事長王崇琳等七名高管接連被查,在茅臺集團內部無異于引發了一場“大地震”。
商業反腐與經濟好壞有無關聯?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民營企業內部反腐勢頭強勁,手腕也在變得強硬。相較于過往低調的處置做法,最近幾年當事人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例增勢明顯。
法學博士、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彭夫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滴滴出行與百度的兩起內部腐敗案件有共通之處。以前,在家丑不可外揚、得饒人處且饒人的心態下,很多公司都會低調處理內部腐敗舞弊案件。近年來,互聯網公司和科技型公司對于內部腐敗案件開始采取更為強硬的態度。這也表明企業在高管反腐領域的重視程度和措施均在加強。
商業反腐愈演愈烈,與經濟好壞有無關系?彭夫律師認為,“確實有一定的關系”。在他看來,開源節流是每個公司都必須面對的問題,當“開源”變得很困難的時候,如何做到“節流”就變得更為重要。企業內部腐敗不僅會腐化公司內部管理,而且會顯著增加企業運營成本。因此,首當其沖的“節流”辦法就是打擊內部腐敗。
一位曾在互聯網頭部公司工作多年的企業管理人員對新浪法問表示,他也認為企業的內部反腐與經濟好壞有一定聯系。“尤其對于一些花費大的部門比如市場營銷部門,在生意好的時候,審計抓得沒那么緊;但生意不好的時候肯定要精簡預算,對成本的監控肯定會非常緊。”
“移送公安處理,能夠給內部人看到,震懾一下。”不過,他認為很多企業案件只是內部通告,并沒有對外披露,目前企業公開披露的案例并不一定是全部。
一位大型民營房地產企業的高管持相同意見,他對新浪法問表示,企業公布的案例通常是因為當事人沒有配合退款,或者有其他目的。“感覺現在公布出來的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但是,他認為企業內部反腐與經濟形勢關聯不大,跟公司風格更有關系。
針對滴滴出行案例中提到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有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在新浪律道近日發布的文章《民營企業內部舞弊問題的刑事風險透視與防范:太陽底下并無新鮮事》,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杜連軍等人指出,對于民營企業內部的舞弊行為,司法實務中適用最多的是職務侵占罪,其次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文章指出,在“查還是不查”這個問題上,所有公司都旗幟鮮明地認為“一定要查”,但在是否移送司法的環節上,各公司的態度卻不盡相同。大多數公司都采取了“能不報則不報”的態度,將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完全交由公司高層自行判斷。這是公司出于對自身商譽維護的必然選擇。
但是文章認為司法機關的處理是制約和震懾公司內部舞弊行為最重要的手段,一味的縱容和姑息內部舞弊行為,在公司內部就會形成一塊“法外之地”,長此以往不僅會因為舞弊行為極大降低公司運行效率,更會形成貪婪成性、人浮于事的不良風氣,在市場競爭中不斷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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