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上班?企業少發工資?復工面臨這12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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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各地陸續復工復產,各類新的法律問題擺在了企業、個人和金融機構面前。此前新浪法問和律道曾經就疫情期的房租減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標準、旅行損失等問題的法律應對進行過梳理,本次我們就近來高頻出現的穩崗補貼、裁員、共享員工、個人征信等問題繼續帶來資深律師的詳細解讀。
1.復工后,若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否縮短工作時間,少發工資?
答:根據相關規定,若企業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在復工復產后根據實際情況與員工協商一致縮短工作時間,并可相應減少勞動報酬。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減少報酬亦不應當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復工后,若企業安排部分員工彈性工作,部分員工現場上班,對在家辦公的和現場辦公的員工待遇是否有區別?是否可以給現場辦公的員工發放額外津貼?
答: 根據相關規定,對于疫情防控期間有條件的復工企業,要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并努力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符合條件的也可以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
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遠程在家上班的員工,企業應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對于現場辦公的員工,基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情況,企業可以通過符合員工手冊、企業規章制度等規定的方式,商定工會,向現場辦公員工發放勞動保護福利或申請穩定崗位補貼。
3.對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史、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員工確診治愈后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答:如若企業依法復工后,員工因擔心疫情影響而拒絕上班,律師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返崗或以其他方式復崗;如若員工確因客觀條件而無法到崗上班的,可以考慮通過遠程辦公方式在家工作。如若員工既拒絕返崗辦公也無法遠程工作的,員工可以自行申請休年假、事假,企業可按照法律法規及企業的規章制度予以處理并支付相應工資。
若員工擬休假時間過長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崗、拒絕工作的,企業可以與員工溝通,由員工主動辭職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若無法達成一致,企業可在按照企業規章制度書面通知員工返崗復工被拒后,依照法律規定和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5. 共享員工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工資社保如何處理?發生工傷由誰承擔?
答:律師認為,共享與安工被認定派入單位和共享員工存在勞動關系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被認定為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派入單位也需要對員工承擔用人單位的相關法律責任,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派入單位需要根據《社會保險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而實踐中在同一統籌地區內,只能由一個單位繳納社保,第二個單位無法操作。這種情況下,一旦共享員工在從事共享服務時發生工傷等事故,由哪個單位來進行工傷認定、工傷待遇支付等,可能存在諸多不協調及無法解決的困境。
6.逐步復工后,有寫字樓租戶不遵守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物業管理方該怎么處理?
答:在仍然嚴峻的新冠疫情形勢下,各地出臺了不同的防控要求和規范確保逐步有序復工,如遇到有租戶不遵守、不執行該等要求和規范的,建議: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嚴格執行相關防控要求和規范,與有意見的租戶進行溝通、說服,強調嚴重性及法律責任;對經溝通、說服仍不服從管理要求的租戶,第一時間上報業主、業主的主管單位、公安機關等進行處理;做好相關證據的固化工作,將此作為評價租戶品質的重要考量。如該租戶行為已構成對租賃合同的違反的,可考慮及時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7.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對員工個人信息收集與使用應該遵守哪些原則?
答:必要性原則:用人單位基于防疫需要收集與使用員工個人信息的,應當基于收集與使用目的堅持必要性原則,非必要信息不予收集與使用;用人單位對員工個人信息的收集與使用人員應當限制在必要范圍之內,非必要人員不得接觸員工個人信息。
不得用于他途的原則:即只用于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安全責任的落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安全性原則:用人單位基于防疫需要收集與使用員工個人信息的,應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嚴禁員工個人信息外泄。
及時刪除原則:對于因防疫需要收集與使用的員工個人信息,使用完畢后應當及時刪除,避免員工個人信息泄露或被不當使用。
答:人社廳相關文件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答: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相關文件規定,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答:若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在疫情發生之前,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疫情管控期間,則房地產企業可以主張雙方協商一致將交房日期順延至復工之后的合理時間,此種情形下房地產企業可援引“不可抗力”抗辯無需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但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買受人;
若交房時間在疫情管控結束后的期間,但確因受到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期交房,復工后房地產企業應書面告知買受人疫情的影響,結合疫情影響程度等情況與買受人協商合理順延和確定房屋交付日期。
答:疫情影響買受人的付款方式從而導致付款遲延的,比如銀行應政府要求暫停營業、暫停審批貸款等,原則上不應當免除買受人的遲延付款責任。因為買賣合同中,金錢給付義務通常不適用不可抗力。且隨著科技的發展,支付方式日益豐富、便利,付款義務的履行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除非買受人受疫情影響入院治療,亦或是大額付款需要在銀行營業網點現場辦理,否則買受人主張受疫情影響要求免除遲延付款責任的,一般不應當予以支持;
疫情影響買受人的付款能力從而導致付款遲延的,比如因疫情導致買受人收入下降等。因為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的適用均強調相關情形的客觀性及因果關系,上述情形雖然可能影響買受人的經濟能力,但與買受人遲延付款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買受人如以疫情影響收入主張免除延遲付款責任,甚至要求解除合同,通常不會被支持。
答:網絡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并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并應當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絡運營者征得同意時,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并明確告知信息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目的、方式和范圍;信息存儲地點、期限和到期后的處理方式等。前述告知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再次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因業務需要,確需超出約定的目的、范圍使用的,應當再次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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