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電瓶車電梯內爆燃致人員受傷 法律責任如何劃分?
5月11日消息,成都一電瓶車在電梯內爆燃,造成了電梯內5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包括一名嬰兒。此事中,電動車車主該承擔什么責任?物業方有無責任?法律有沒有明令禁止電動車進電梯或上樓?
微博認證為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法律博主“是婁小明”指出,若電瓶車車主違規充電,且造成他人受傷的,“從刑事法律層面來說,《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了失火罪,如果電瓶車著火導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或者是造成直接財產損失五十萬以上以及符合其他失火罪入罪條件的,電動車車主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并被判處3-7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則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從行政法律層面來說,《消防法》第64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于相關方的責任,“是婁小明”以2021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為例指出,根據《條例》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違反上述規定的,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比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都是可能被處罰的主體。
不過,新浪法問未在現行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中找到關于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具體管理規定。
微博認證為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的周旭亮律師指出,“實際上,法律對電動車能否上樓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不能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所以電動車能否上樓,一般是由全體業主與物業協商規定。視頻中并沒有說明該小區是作何規定的,不過對于此類安全隱患,物業還是務必注意與預防。”
值得注意的是,事發后,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于今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服務區域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的緊急通知》(簡稱《通知》)。根據《通知》,成都要求各物業服務企業集中開展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專項整治,對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行為予以堅決制止并組織清理;對拒不清理的,要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同時,各物業服務企業需要進一步規范電動車停放和充電服務行為,組織發動業主齊抓共管并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王茜)
歡迎關注《法問》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專業律師團為您解讀財經大事件。讀者爆料、法律咨詢、律所投稿和意見反饋歡迎發送至fawen@staff.sina.com.cn,期待與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