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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涉稅事件被抽絲剝繭 演藝圈潛規則何時揭開?

2018-06-03 18:03:52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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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問 王茜 (陳永樂對此稿有貢獻)

  這一次,隨著官方的介入,崔永元與范冰冰之間的陰陽合同事件將被徹底的抽絲剝繭。

  據央視報道,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同時,《法制日報》的報道稱,“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另據江蘇新聞廣播報道,崔永元已聲稱愿意配合稅務部門展開調查。

  陜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段萬金律師指出,如果范冰冰工作室給范冰冰發放勞動報酬時,沒有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數額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則范冰冰工作室構成單位犯罪,對其主要負責人可能要追究逃稅罪刑事責任。”

  對于官方的行動,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監管部門的作為是積極而迅速的。”他指出若合同相對方注冊地不在無錫或者合同涉及其他簽約方,稅務核查機關核查的層級可能會提升乃至變更單位。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南沙律師認為,稅務機關有責任查明涉稅合同真相,也需要進一步關注演藝合同真實交易情況。

  他說,“演藝界的陰陽合同就像二手房產交易中的陰陽合同一樣普遍,只是沒有人主動打破行業規則。”

  6000萬的陰陽合同欠了多少稅?

  根據崔永元早前曝光的“陰陽”演出合約文件, “小”合同酬勞一千萬元,“大”合同酬勞五千萬元,演員演出四天可以拿到六千萬酬勞。

  宋一欣律師分析指出,“假設陰陽合同一方是明星個人而非其投資經營的公司(因為按企業所得稅法,公司可扣除成本,費用,待攤,計提等),而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假設此5000萬元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一次或一月內領走,也無捐贈等事項,則按稅表分段超額累進稅率的最高檔45%計并扣除可扣除額后,應支付個人所得稅22486495.00元,這里還不包括可能產生的稅款滯納金與行政罰款。

  上述假計條件不變,但如按應納稅所得額6000萬計,而假設其中1000萬已納過稅款并已扣除可扣除額,則得出的應補繳稅款額與前述計算金額是一致的。”

  他進一步表示,“如果調查出陰陽合同客觀存在且行為人涉嫌偷逃稅,則稅務機會應依法下令追繳稅款,責令偷逃稅款當事人補繳稅款并繳納滯納金,如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明星偷逃漏稅案,已有毛阿敏,劉嘵慶,林志玲等諸案可參照。”

  偷逃稅面臨什么懲罰?什么情況會被追究刑責 ?

  如果經查確實存在偷逃稅事實,行為人將面臨什么懲罰?

  對此,段萬金律師詳細解釋道,“納稅人如果不申報或者采取虛假申報被稅務行政處罰后拒不履行或者經過兩次稅務行政處罰再次逃稅的,可能構成逃稅罪。也就說,對于納稅人要成立逃稅罪必須以行政處罰為前提。

  如果是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員工或高管人所得稅而沒有扣繳。數額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則不需要經過行政處罰,直接構成犯罪。

  比方說范冰冰工作室給范冰冰發放勞動報酬時,應當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沒有扣繳,則范冰冰工作室構成單位犯罪,對其主要負責人可能要追究逃稅罪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合同相對方是誰?是否涉及上市公司?

  宋一欣律師同時指出,“現在社會上同時關注著另一個問題,即如調查發現存在陰陽合同,則陰陽合同的相對方是誰?還有誰也簽了同樣的這類違法合同(崔永元聲稱有一抽屜這類合同)?

  而這個合同相對方,也理應納入被調查,被追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范圍。鑒于這個合同相對方未必注冊在無錫市湖濱區,簽約對象也未必只有范冰冰工作室一家,這樣,稅務核查機關核查的層級可能會提升乃至變更單位。

  筆者注意到,《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有關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涉稅問題》的消息,提及‘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一字,印證了筆者的上述看法。”

  此外,影視界也有諸多上市公司的身影,宋一欣律師認為,如果合同相對方是上市公司或上板公司,事件將可能涉及信息披露違規,進而涉及證券市場調查。

  “這個合同相對方是否是上市公司或上板公司?如是,面對數千萬稅款被偷逃而不及時,完整,準確地信息披露,則可能存在信息披露違規之嫌。如存在涉嫌信披違規行為,則又存在中國證監會介入并立案調查的問題了。”他說。

  另一種聲音:別著急下結論

  針對目前輿論對范冰冰本人的指責,也有律師提出了不同看法。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團隊曾杰對新浪法問指出,“在演藝圈,有一個比較常見的潛規則,就是片方與明星簽訂演藝合同時,會約定明星直接拿稅后價,根據現行稅務法規規定,由于‘源泉扣繳’便于管理,就是明星的個人所得稅由片方代扣代繳。

  也就是說,如果崔永元所爆料的大小合同的確存在,但是由于兩份合同內范冰冰都與片方約定的是稅后的片酬,相關稅務繳納由片方負責,那也很難說范冰冰方有逃稅漏稅行為。”

  新浪微博實名認證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的趙虎律師發表博文提醒道,演員本人不一定是演出合同涉及的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很少有演員作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簽訂合同,經常是演員的經紀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這種合同中,演員沒有簽訂合同,片酬也不是打到演員的銀行賬戶里,自然演員不是納稅義務人。在經紀公司下一步再分配,即給演員發‘工資’的時候,演員才是納稅義務人。

  ……關于這個步驟,也有很多種方式,往往也不是一定直接給明星發‘工資’,而是非常可能經紀公司與演員工作室有協議,經紀公司需要根據協議把一部分片酬打入演員工作室,最后由演員工作室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進行分配,而非《個人所得稅法》進行最后的分配。”

  他在另一篇博文中表示,“范冰冰是不是逃稅了?在沒有鐵的的證據之前,不要下確定性結論。這樣的合同,有很多種可能性,并非只有一種可能性。證明逃稅還需要更多的證據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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