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分公司員工是否會被指控?
作者:曾杰
導語:善林金融周伯云是否涉嫌自融?是否資金錯配?是否超募?是否資金池?這些問題都不是地方級別的分公司營業部能夠掌控的,因為大量的資金歸集都是到了善林的總部,善林總部負責產品的設計、發行以及進度的控制,地方公司根本就無權對此進行決策和領導。
據公開的新聞報道,由于善林金融事件,其佛山公司被“閃電”拘留100多名善林分公司員工,這里面很多人的身份,就是城市經理、總監和營業部經理、團隊帶頭人。
隨著案件調查的深入,相信會有不少被拘員工陸續被釋放或取保候審。
有朋友問筆者,像該類涉及全國分公司都被牽扯的案件,如果總公司負責人若被認定涉嫌非法集資,作為營業部經理等層級的員工,是否也會涉案?
一般來說,P2P平臺或者平臺負責人若被指控犯罪,比如說像周伯云和張小雷那樣,最終被刑拘或逮捕的,還會包括其他幾個主要的負責人,而由于善林在全國各地都有線下門店渠道,各地的負責人、區域經理、城市經理、營業部經理、大團經理、團隊經理、業務員、理財顧問、人事專員、行政債權、培訓師等等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涉嫌犯罪而刑拘。難道他們都真的有罪嗎?不一定,絕大多數層級員工的員工主觀上是并不明知的,客觀上他們從事的,也是上級指派的工作。
此類案件,為員工、從犯等辯護,關鍵點看主觀方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觀上要求是故意。具體到案件中,此種故意要求員工主觀上對于非法集資行為是明知,或者要求其應該明知。而在該類案件中,許多普通員工,包括營業部經理,甚至是城市經理,其主觀上無法、也很難對其工作的性質是非法集資產生明確的認知。
本臺本身擁有相關的資質,員工難以有提前預判
比如善林作為一家證照齊全,常年在主流媒體投放廣告的P2P平臺,而且,也一直在積極倡導自己的合規備案,資金存管等事項,如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媒體對P2P平臺業界聲譽、規模的宣傳強化了員工對平臺合法經營的信心,地方公司的員工,由于不參與產品的設計和運營,其主觀方面很難對此有認知。
平臺收益并沒有高到夸張,員工主觀上難以認知
在大量非法集資案件中,集資人會要求其員工向投資者承諾遠高于正常投資的收益。對于不合理的超高收益,辦案機關認為,員工一般要有一個基本的認知,否則就構成了主觀上的一種明知。
但是,根據警方的公開信息披露和權威數據顯示,善林金融相關產品的投資者收益大概維持在5%到12%之間,這基本只是一個正常的P2P產品,給投資人的收益,其并不是像中晉資本案、e租寶案那樣,對投資人承諾高達36%左右的年化收益。
同時該平臺至少在表面上顯示出來的都是以小額分散為主要特點的投資產品,產品收益和形式的合理合規是員工在主觀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資犯罪的重要標準。
很多產品具有高可信度,很多員工本身也是投資人、被害人
另外,在該類案件中,很多員工本身都只是,都會對公司的產品非常信任,因此也會紛紛購買自己,公司平臺的相關產品,比如很多產品,如其ppp項目,就是與貴州當地政府合作開發的基建項目,此類項目一般來說可靠性較高,參與銷售的員工并不參與項目進度的控制,他們只會要求項目真實性的資料齊全,即便這些項目存在資金錯配超募等問題,那也是公司高層項目設計者的問題,而且此類項目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現在還未有定論,要求普通的員工對平臺的相關收益轉讓類產品、債權轉讓類產品負責,過分加重了當事人的主觀認知責任。
客觀方面,不能夠單純的客觀歸罪
相關員工大部分都是在公司規章制度下的正常履職行為,而善林金融作為一家,經營多年的平臺,其公司規章制度是否有明顯的違法違規,特別是違反非法集資犯罪相關法規的內容,杰哥相信應該是沒有。
員工拿了業務提成和獎勵,并不代表一定參與非法集資
同時,有部分員工也會從相關的業務中拿到一定的提成和獎勵,但是拿到這種業務提成和獎勵,幾乎是所有P2P行業,甚至是金融銷售類行業的通用規則。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筆者認為,相關的提成和獎勵,應該清退追繳。但是,相關的工資如果是在合理范圍內,這屬于員工的合法勞動收入。另外,員工本身并不能因為,其拿了提成和獎勵,就被判定參與非法集資,這種思維是典型的客觀歸罪,是刑事司法實務中應該被禁止的思維方式。
公開宣傳和面向公眾是所有P2P的本質
P2P平臺的業務模式本身就可以進行公開的宣傳和面向不特定對象,這是其不同于私募基金但資管型產品的特殊之處,如果其有自融,資金錯配等問題,普通的員工一般很難知曉和參與,而對外拉客戶搞宣傳本身就是一個,P2P平臺的員工正常的工作范圍,也是國家所允許的,不能因此就片面認為其參與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承諾保本付息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一個重要特點
在大量具有“合法”資質,證照齊全的企業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中,很多都是栽倒在這一問題上。比如中富證券非法吸存案。而在P2P的平臺模式中,相關員工或地方公司的領導,是否,指使、暗示、默許自己的員工對客戶承諾保本付息,這本身就是一個極難取證的問題,很多時候,投資人,出借人,債權購買人往往是出于對銷售員,和平臺的信任,而購買產品,相關的員工或者地方領導并沒有明確的保本收益承諾。
這方面的證據一般來說都會通過投資者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相關員工本人的證人證言,或者是被告人供述,來探究或者是知曉,而如果相關,公司在自己發行的,文字性資料,或者是網頁截圖新聞中,對客戶投資人有明確的收益承諾,或者,有違規的風險備付金的承諾,就極容易被視作有保本付息承諾。但是在單林案或者是相關類似案件中,偵查機關的相關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我相信這將是整個案件中重點偵查方向之一。、
是否有資金池、是否自融等根本不是地方公司的責任
這也是對員工或者是地方公司相關領導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問題之一。而是否涉嫌自融?是否資金錯配?是否超募?是否資金池?這些問題都不是地方級別的公司能夠掌控的,因為大量的資金歸集都是到借款人或總部,善林的總部也負責產品的設計和發行以及進度的控制,地方公司根本就無權對此進行決策和領導。
地方公司說白了,其實就是一個地方的產品銷售公司,其沒有任何的產品設計的權力,其工作職責就是賣出產品同時,注意自己的審慎責任,對產品的,收益承諾是否合理,產品的相關基本資料是否齊備等等進行基本的核查,在公開宣傳中,不要進行保本付息的承諾,就是盡到了基本的責任,相信偵查機關會在之后的偵查工作中逐漸將此問題厘清,清事實和證據出發開展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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