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周伯云被逮捕 其超級放貸人模式或涉非法集資
曾杰: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2018年4月24日, “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執行總裁田景升、“幸福錢莊”負責人陶劍勇等8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經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
罪名暫時公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周伯云是在2018年4月9日自首,4月24日被批捕,大概是被拘留了15天。而刑事訴訟程序中,從偵查機關刑事拘留到檢察院批捕的最長期限可以是37天,比如張小雷案,就是在被拘留接近37天的最后期限,傳出了被批準逮捕的消息。
目前公布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罪名其實是各類涉嫌非法集資的P2P平臺的常見罪名。
涉案金額600億?
根據警方公布的消息,“善林金融對外大肆銷售非法理財產品,涉案金額600余億元”。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一個“涉案”金額,不是指非法吸存的金額,這里的600億如果是指非法吸存的數額,無疑是巨大的,但是涉案數額的概念可能僅僅是該平臺的近年來所有的交易總金額,善林作為一家運營多年的線上+線下互聯網金融平臺,平臺交易額達到600在國內同類型并不算罕見,因此該600億數額中,最終有多少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還有待確定。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
涉案數額計算背后會折射出對其P2P經營模式的定性
假設公安機關將善林金融所有的交易金額全部認定為非法吸存的數額,這背后就意味著司法機關對善林金融所代表的P2P模式的全面否定,這對行業的影響和震撼將是巨大的,考慮到目前司法機關介入時間較短,對善林業務模式的全面定性,相信對數額的認定,哪些業務模式是合法合規的,哪些數額是應該從犯罪數額中扣減的,將會成為接下來偵查工作的重點。
警方的信息披露嚴格參照了司法解釋的要求
而根據目前警方公布的消息,可以明顯看出,其信息披露是嚴格參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條件和特點組織語言的,這也可以反映出,在周伯云自首后的15天里,偵查機關所的偵查重點也是以該罪名為重點方面。
相關的指控就是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為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一條規定,構成四個條件(主體非法性,宣傳手段公開性,保本付息利誘性和對象不特定性),就應該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目前警方公布的消息,完全就是參照這個發出的:
比如警方的公布信息是“自2013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全國開設1000余家線下門店”,此信息的意思是指,周伯云控制的善林系公司和平臺,未經合法批準,不具有合法主體資格。
“招聘員工并進行培訓后,通過廣告宣傳、電話推銷及群眾口口相傳等方式”,此是指周伯云控制的公司以公開方式宣傳。
“以允諾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額利息為餌”,此信息的意思是指周伯云的行為符合非法吸存“利誘性”的特點。
“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所謂的“鑫月盈”、“鑫季豐”、“鑫年豐”、“政信通”等債權轉讓理財產品。”,此是指周伯云控制的公司“面向了不特定對象”銷售自己的債權轉讓理財產品,也就是面向不特定對象集資。
何謂“債權轉讓產品”?
此種涉案“債權轉讓產品”一般是指P2P平臺的超級債權人模式(超級放貸人模式),應該不包括平臺內部投資人和平臺間的債權轉讓模式。這種模式中,一般會有一個專業放貸人的角色(多數是由公司法人、財務負責人擔任),先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應債權,再把債權按金額、期限打包錯配、小額分散,包裝成理財產品,給投資人。比如在善林金融體系里,周伯云等往往第一超級放貸人出現,而其又是P2P平臺的實際控制人,這里就可能導致P2P平臺失去了“信息中介”的本質,而成為了一個資金中介或信用中介,這就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P2P平臺只能做信息中介,不能間接、直接歸集資金的要求相違背。同時,近幾年來,大量的類似善林金融這種線下P2P公司,借貸中介型公司都使用這種模式推廣業務范圍,涉及的金額往往巨大,此種模式一直飽受自融、資金杠杠化、形成資金池、債權虛構等質疑,近期也成為了相關部門打擊非法集資的重點關注對象。
但是,筆者認為,警方披露的信息里,最關鍵的信息依然還是“以允諾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額利息為餌”,相比較而言,其實此種收益承諾并沒有高到夸張的程度,但是這不會妨礙該項罪名的指控,而這種收益承諾,是以何種形式確定的,還需要更多的信息披露。
是否涉嫌其宣傳的PPP項目?
而此前善林金融參與了不少PPP項目,其模式同樣是將其打包成債權型理財產品賣給投資人。
而根據目前警方的公布的信息,“善林金融”通過推出各種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財產品,吸收社會大眾資金形成資金池,供周伯云等人任意使用~~經查,“善林金融”對外宣稱的投資項目并無盈利能力,其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償還前期投資人到期本息,隨著時間推移,資金缺口越來越大,最終導致崩盤。”
而根據善林金融此前公布的官方信息,其在2016年左右就開始積極宣傳自己參與PPP項目,而大量的PPP項目一般是基建投資,特點就是資金需求巨大、收益緩慢,難道正是因為大量投入了PPP項目,導致了善林資金鏈斷裂?但這只是筆者的一個推測,還需要更多的案情披露。
另外,筆者仔細研究警方的表述,“善林金融對外宣稱的投資項目并無盈利能力”。所謂并無盈利能力:一方面,這說明善林金融所投資的項目不具有盈利能力,但另一方面,也說明這些項目真實存在,不是虛構項目,甚至在資金規模方面都可能是不存在虛假的情況。
(廣強曾杰寫于2018年4月24日《曾杰金融犯罪辯護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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