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支招公積金改革:單位強制繳存和個人自愿繳存可雙軌運行

專家支招公積金改革:單位強制繳存和個人自愿繳存可雙軌運行
2020年05月29日 00:31 每日經濟新聞

  原標題:專家支招公積金改革:單位強制繳存和個人自愿繳存可雙軌運行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連續刊發題為《制度功效衰減,資源錯配致閑置浪費……兩會代表、委員熱議住房公積金:已到非改不可的地步》《公積金“廢存之爭”升溫!誰在維護,誰在吐槽,不滿在哪,該怎么改?》的報道,公積金制度又一次成為熱議話題。

  公積金制度運行了近30年,在改善家庭居住條件等方面曾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運行中產生了哪些問題?未來改革將有哪些方向?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多位業內專家。

  多數人“低存”支持少數人“低貸”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四川大學商學院院長徐玖平提出,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革的正確方向就是建立國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核心是實現“強制”向“自愿”的制度轉換。

  這一建議又一次將公積金制度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出現了哪些問題?

  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共有1.44億職工繳納公積金。一位業內專家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單位強制性提供公積金配繳,職工個人按1:1對等方式匯繳公積金,繳存人可享受公積金貸款福利,通過滾動支持的方式幫助職工分期解決住房問題,這是上輪房改關于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的初衷。在這一政策思路指導下,從一開始就確立了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的運作模式。

  低存低貸指的是,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利率低于同期限、同檔次的銀行存、貸款利率。

  但是,他指出,從20余年的制度實踐來看,受大多數職工公積金匯繳水平較低和房價持續上漲等諸多因素影響,真正享受到公積金“低貸”福利的職工,大大低于制度預期。“低存低貸”最終變異為多數人“低存”損失支持少數人“低貸”福利的機制。而強制性繳存也異化為強制性“低存”,這不僅導致騙提套取公積金的普遍性沖動,更被不少專家斥為,無力購房的“弱勢”群體向有能力購房的“強勢”群體提供“逆向補貼”。

  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主任甘犁向記者表示,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制度設置與城鎮居民住房現狀和需求不匹配。根據CHFS(中國家庭金融調查,是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進行的一項全國性調查)的數據,在有住房公積金的城鎮家庭中,無房家庭僅占8.7%,而兩套及以上住房家庭達到31.6%。但是,在未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城鎮家庭中,無房家庭占13.3%,兩套及以上住房家庭僅為15.1%。這兩類家庭的住房需求有較大差異,“一刀切”的單位強制繳存制度無法兼顧各方利益。

  天津財經大學教授、《住房公積金研究》雜志主編谷俊青也向記者指出,目前,尚有不少城市的進城務工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兩新組織從業人員等未被納入繳存范圍,這樣的群體正是最急需住房的人,應盡快將他們納入繳存范圍,支持他們在城鎮實現“住有所居”。

  建議單位強制繳存和個人自愿繳存雙軌運行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

  改革有哪些重點方向?如何解決上述“低存低貸”、制度與需求無法匹配的問題?

  甘犁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要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與住房需求不匹配的問題,需要將單位強制繳存的單一模式轉變為單位強制繳存和個人自愿繳存的雙軌運行模式。各單位可以結合自身特點,提供強制繳存和自愿繳存兩種不同的方案,并在單位配繳和實際工資上體現出差異性。同時,職工也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在強制繳存和自愿繳存之間選擇。此外,這種模式也允許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非單位職工通過自愿繳存來參與住房公積金。

  甘犁認為,自愿繳存體系應該提供與強制繳存體系一致的個稅優惠。由于缺少單位配繳,自愿繳存體系的繳存人傾向于為獲得低息貸款而參繳,自愿繳存體系或面臨流動性不足。因此,有必要拓寬其融資渠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增強其貸款資產的流動性。這種運作類似于一個典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這正是住房公積金改革的方向。

  甘犁向記者補充,自愿繳存體系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中低收入城鎮戶籍和以農民工為代表的新市民,實際上這也是住房保障體系的一部分,有必要也有理由得到一定程度的財政補貼,以利于該體系的建立與發展,這也是包括德國、法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的做法。

  另一方面,記者從此前的采訪了解到,不少職工擔憂若改為自愿繳存,這項收入會隨之取消,也不能轉化成工資收入,改革中應如何避免這個問題?

  對此,甘犁認為,未來的改革,無論是降低繳存比例,還是取消強制繳存,都需要進行政策引導,設立緩沖期。可根據企業性質,實行差異化的政策。比如,對于體制內單位,將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和薪酬制度改革協同推進,由國家進行統籌安排;對于民營企業,則可以在公積金制度改革中引入職工和企業相互協商的機制,消除強制繳存制度對職工工資造成的扭曲,促使其進一步回歸市場定價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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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亞龍

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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