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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卿卿
[ “細察2022年執法數據,不難發現,盡管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各類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但實踐中違法者實際承擔的法律責任卻未明顯加重。”黃江東團隊認為,行政執法周期過長、尚無案件適用當事人承諾制度、行政聽證難以從實質上改變預處罰決定等現實問題也依然突出。 ]
新證券法實施三年來,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案例處罰力度持續加大,去年“罰單”量創下近三年新高。
“全年作出處罰決定384項,罰沒款金額26.67億元,市場禁入70人次。”3月31日披露的《中國證監會2022年法治政府建設情況》顯示,去年證監會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活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報線索123件,案件查實率達到90%。
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江東對第一財經表示,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中介機構違法一直以來都是證券監管處罰的重點。2022年全年,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的行政處罰案件有135例、涉及內幕交易的有79例、涉及中介機構違法的有25例、涉及操縱市場的有11例,這四類違法行為占全年行政處罰案件總數的70%。
這些違法案件有哪些典型特點?對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而言,又有何借鑒意義?
黃江東在其領銜撰寫的《證券行政處罰年度觀察(2022年)》中提出,信息披露案件中,財務造假仍然多發,違規方式更為隱蔽;內幕交易“窩案”增多,知情人違規交易時有發生;操縱市場案案件數量下降,但更趨組織化、團伙化;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數量較多,“看門人”責任仍有待壓實。
實控人、董事長百余人涉案
系統梳理384份處罰可以發現,上百位實控人、董事長牽涉其中。
據黃江東團隊統計,去年信息披露違法處罰案件處罰涉及87家上市公司責任主體、467名個人責任主體,其中就有42名上市公司實控人、99名董事長涉案。而這還是信息披露行政處罰在責任追究上日趨精準化之后的結果。目前,“簽字即罰”或“陪綁式”的責任認定方式已有所轉變,不少處罰案件中,董秘等人員已不再成為財務信息違規的“陪綁者”。
董事長在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中也多有涉案。據黃江東團隊統計,去年內幕交易處罰涉及99名處罰對象,其中有4家單位主體、95名個人主體。個人主體中,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從事內幕交易的共處罰29人次,占比30.53%;基于聯絡接觸從事內幕交易的共處罰60人次,占比63.16%。
而上市公司董事長因內幕交易受到處罰的為5人次,占比5.3%。“關鍵少數”內幕交易屢禁不止,提高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的合規意識是降低內幕交易違法的主要路徑之一。
操縱市場案中亦有董事長、實控人的身影。據證監會通報,去年證監會辦理操縱市場案件78件,同比下降30%,案發數量逐年下降。2022年作出的操縱市場行政處罰數量僅為11起,與往年相比大幅下降,但案件所呈現的組織化、團伙化的特征則較為顯著。
其中,有的上市公司與操縱團伙簽訂偽“市值管理”協議,并提供人員、資金及證券賬戶等參與操縱,行為極度惡劣。
比如“宜華集團等操縱市場案”。在3月24日證監會公布的“2022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該案也作為操縱案代表之一名列其中。
該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操縱本公司股價的典型案例。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宜華集團與浙商產融等投資機構簽署《合作協議》,利用投資機構開立信托和法人賬戶,在賬戶組中進行連續交易、對倒交易等操縱宜華健康股價。劉某喜作為宜華集團董事長、史某興作為安某誠公司大股東及實控人,二人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身份帶頭組織操縱宜華健康股價,涉案賬戶共計132個,具有較強的組織化特征。
上市公司平均罰金過百萬
新證券法打破了原來“60萬封頂”的罰金上線,去年適用新證券法的案件中,罰款金額較以前明顯提升。
據黃江東團隊統計,信息披露案方面,適用新證券法案件共計72例,其中,上市公司的罰款金額為5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平均罰款金額為106萬元;其他責任人員視所涉違法行為及情節輕重,被處以2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罰款,平均罰款金額為90.12萬元。
內幕交易案方面,獲利型內幕交易案件共計60例,占比76%;虧損型內幕交易案件共計19例,占比24%。其中,“陳華升內幕交易案”獲利最多,共計1818.12萬元,證監會對該案作出“沒一罰三”的行政處罰;“陳華內幕交易案”虧損最多,共計131.85萬元,證監會對其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操縱市場案方面,王寶元操縱案獲利近1.43億元,系全年操縱獲利之最;宜華集團操縱案虧損高達8.17億元,系全年操縱虧損之最。去年操縱市場案中,5例遭“沒一罰一”,1例遭“沒一罰三”,1例遭“沒一罰四”,另有3例因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法定金額,被處以固定罰款。
不過有業內人士認為,新證券法施行后,依然缺乏證券行政處罰領域的執法裁量基準。
“新證券法的亮點之一是大幅提高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賦予了監管機構極大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如將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罰款倍數均從原本的1至5倍提升至1至10倍,裁量空間極大,如何確定量罰倍數至關重要。”黃江東團隊表示,縱觀2022年全年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政處罰案件,無論是虧損狀態下的固定罰款,還是獲利狀態下的倍數罰款,適用新舊證券法的處罰力度并無顯著差別,多數案例罰款倍數為1~2倍,該等倍數不但在新證券法規定的法定倍數范圍內趨于底線,即使與原證券法時代普遍2~3倍的罰款相比,也相對較輕。
因此他建議,研究制定操縱市場的行政認定標準,并對全市場公開,明確劃出紅線,穩定市場預期,引導投資者行為。
“細察2022年執法數據,不難發現,盡管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各類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但實踐中違法者實際承擔的法律責任卻未明顯加重。”黃江東團隊認為,行政執法周期過長、尚無案件適用當事人承諾制度、行政聽證難以從實質上改變預處罰決定等現實問題也依然突出。
據其統計,以2022年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來看,自違法行為發生至行政處罰作出,最短間隔4個月,最長間隔甚至可達111個月,平均周期為34.47個月。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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