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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方決定將中立兩國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外交代表都有哪些等級和分類? 來源:央視網
外交部11月21日發(fā)表聲明,針對立陶宛不顧中方嚴正抗議和反復交涉,允許臺灣當局設立“駐立陶宛臺灣代表處”一事,中方表示強烈不滿和嚴正抗議,決定將中立兩國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
據外交部網站“禮賓知識”介紹,外交代表,又稱外交使節(jié),是一個國家派往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代表。代表國家,負責辦理外交事務,有常駐和臨時兩種。常駐外交代表系指派駐某一特定國家或某一國際組織、并負責同該國或該組織保持經常聯系的代表;臨時外交代表指臨時出國擔負有某種特定任務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中將外交人員定義為駐外國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團等機構中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館長是上述機構的行政首長。我國的外交銜級有大使、公使、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權與豁免條例》,使館館長和具有外交銜級的外交人員統(tǒng)稱為“外交代表”,這是廣義上的外交代表。
一、外交代表的等級和分類
確定外交代表的等級是建交雙方在同意建立外交關系時需要商定的要點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級應是對等的,并且明確見之于建交公報或其他建交文書中。
理論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和代辦。
(一)特命全權大使,簡稱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代表,系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并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禮遇。在現代外交實踐中,互派大使級外交代表是各國通行做法。
國際上與大使列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還有高級專員。高級專員是英聯邦各成員國之間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女王為元首的英聯邦國家之間,高級專員由總理向總理派遣。
在《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級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岡教皇派出的大使。
(二)特命全權公使,也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禮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相同。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任命特命全權公使一級的外交代表已越來越少,絕大多數國家都把特命全權公使升格為特命全權大使。我國建國初期曾與北歐一些國家互派特命全權公使,后均升格為大使。目前各國駐外使團多設有公使這一職銜,但與這里所說的特命全權公使不同。大使館內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機關中在禮賓次序上僅次于大使的一級外交官員,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樣,無需事先征得駐在國的同意。
此外,列為特命全權公使級外交使節(jié)的還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況與教廷大使相同。
(三)代辦,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代辦所受禮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公使相同。
1954年以后我國先后與英國、荷蘭根據雙方政府協議,曾互派代辦,其任務是繼續(xù)談判建立外交關系事宜并辦理僑務和商務業(yè)務。這是建立正常外交關系前的一種特殊做法。
區(qū)別于常任代辦,臨時代辦是在使館館長休假、離職、因故不能視事時,臨時代理主持館務的外交人員。臨時代辦不是外交代表的一個等級,一般由外交代表機關主管政務的外交人員中級別最高者擔任。
外交人員被任命為臨時代辦均不必事先征得駐在國的同意。
二、特使(臨時外交代表)
特使,為臨時執(zhí)行某項使命而派遣的外交代表,又稱臨時外交代表。我國的特使是指由國家主席或者政府派出、赴他國履行特定禮儀性或者政治性任務的正式代表,可分為國家主席特別代表、國家主席特使、中國政府代表。我駐外機構館長也可擔任國家主席特別代表、國家主席特使、中國政府代表。
國際上,特使通常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派遣,稱為總統(tǒng)(國王)特使或政府代表。
特使按其所擔負的使命可分為禮儀性的和政治性兩類。禮儀性是指出席外國國家元首就職(加冕)典禮、國慶(獨立)日、重要合作項目開(竣)工儀式,吊唁外國領導人或者前政要,參加葬禮等活動。政治性是指就專門問題赴有關國家、國際和地區(qū)組織履行訪問、談判、交涉、磋商、斡旋、轉達口信或者信函等任務,以及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區(qū)域、專門組織邀請出席雙、多邊會議活動。
根據國際慣例,特使的身份可由特使證書、正式照會或其他官方文電來確認。
特使在其使命完成歸國后,其特使身份即告終止。
有的國家還設無任所大使,亦稱巡回大使。無任所大使不是常駐某國的使節(jié),而是專門處理某項事務的使節(jié)。
三、大使的任命和到任活動
根據國際慣例,在正式任命特命全權大使(高專等使節(jié))前,派遣國須向對方提供新任外交代表簡歷征求接受國的同意。接受國復招提名同意后,使節(jié)方可上任。
新任大使抵達接受國的時間應及時通知接受國外交部。抵達該國首都時,一般由禮賓司負責人或其他外交部官員迎接。
新任大使抵達接受國后,應盡快向外交部或禮賓司負責人遞交國書副本,之后向接受國國家元首呈遞國書。
按國際習慣,一般認為新任大使遞交國書或國書副本后即開始履行職務。在我國,外國新任大使遞交國書副本后即可參加禮儀活動,但到任日期以遞交國書之日為準。
新任大使到任后要向駐在國政府官員進行禮節(jié)性拜會。對當地的外交團則應以正式照會發(fā)出就任通知書。對外交團禮節(jié)性拜會一般先從拜會外交團團長開始。
新任大使可舉行到任招待會,邀請駐在國有關官員和各國使節(jié)。有些駐在國官方亦為新任使節(jié)舉行招待會或宴會,邀請新任使節(jié)夫婦和外交官出席。
四、外交代表職務的終止和離任活動
外交代表的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終止:任期屆滿,被本國政府召回另有任用;使節(jié)逝世;被駐在國政府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兩國發(fā)生戰(zhàn)爭或因其他事件而使外交關系破裂中斷;建交國一方發(fā)生政變以及使節(jié)被解除職務或使節(jié)自愿離職等。
正常情況下的離任,使節(jié)通常以照會通知駐在國外交部、駐在地的各國外交代表機關以及駐當地有來往的各國外交使節(jié)。在照會里應告以臨時代辦的姓名;向駐在國元首、政府首腦、有關官員以及平日有交往的使節(jié)提出辭行拜會;舉行離任招待會等。
駐在國政府按其習慣做法為離任使節(jié)舉行餞行活動,包括領導人會見、組織餞行宴會以及授勛等。
有的外交團團長會出面舉行招待會為即將離任的大使踐行。
使節(jié)離任回國時,駐在國外交部一般派代表赴機場(車站)送行。各國使節(jié)酌情為其送行。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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