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今起實施 需在保護與合理利用之間找平衡

個人信息保護法今起實施 需在保護與合理利用之間找平衡
2021年10月31日 21:58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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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個人信息保護法今起實施 需在保護與合理利用之間找平衡

  每經特約評論員 盤和林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于11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全面納入保護范圍,為信息處理者的合規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性指導。

  從國際范圍來看,歐盟的制度經驗值得我們借鑒。2016年以來,歐盟發布系列法律法規,旨在對數據本土化以及各主體數據的獲取、合作、數據遷移的問題進行具體規定,為歐盟個人數據的自由流通提供保護,這個保護既是對個人權益的保護,也是對數據獲取者合理使用數據的權利的保護。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也都為了在減少數據侵權相關事件的同時,推動數據資源從“臺后”走到“臺前”。數字經濟是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因而我們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核心目標都是在于如何促進數據要素的合理流通,如何讓數字經濟更好發展。

  良好的信息保護,是數據共享的前提。近幾年出現的一系列信息泄露等亂象,在不斷地考驗消費者對于數字經濟本身以及平臺的信心,《個人信息保護法》從法律層面彰顯了國家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對個人信息的嚴格保護,也能夠讓個人重拾對數字平臺的信心,不會因為過度擔心自己的數據被不合理利用而犧牲在數字平臺的便利性,比如刻意拒絕所有數據獲取申請等。這也能在客觀上保證數據的正常流通,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還能夠對數據使用者的行為進行約束。從靜態來說,《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在保護個人信息,但是從動態和實際看,它已經不再是單單的一個保護性法律,而將演變成平臺監管的一個工具,實際上將促使平臺更加合規,對平臺的無序發展進行規制,從而保護數字經濟整體的健康發展。

  合理利用和發掘數據的價值,是進一步發揮數字經濟優勢的關鍵。數字經濟的優勢在于從大數據中挖掘市場需求,從而引導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規劃,促進市場上供需平衡的形成,滿足差異化的需求,動態解決供需失衡的時滯問題,顯著提升市場效率,而這些目標實現的一個前提就是數據價值的發現。可以說,數據才是數字經濟上層建筑的地基,數據挖掘和利用的深度以及與其他產業的關聯程度,決定了數字經濟優勢發揮的程度。

  信息保護與合理利用并不沖突,兩者之間存在著互相促進的關系。信息保護是合理利用的前提條件,合理利用是信息保護的最終目的。只有做好信息保護,才能讓數據所有者愿意授予其他主體對數據的使用權利,從而實現數據的合理利用,進一步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

  筆者認為,信息保護和合理利用平衡的實現來自于以下幾點。

  首先是數據的邊界,也就是什么樣的數據在什么情況下被什么方式使用是應當被保護的和應當被利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于一些曾經模糊的數據邊界問題進行了清晰界定,比如對于個人敏感信息包括生物識別、行蹤歸集等明確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且有嚴格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才可進行處理。

  其次是信息保護的主體、合理利用的主體以及監管主體的明確。在經濟學領域,產權的清晰界定有助于公共物品領域市場效率的實現。數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屬性,那么有關它的信息保護、利用以及監管都需要有更加清晰的權責設定。比如,《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大型網絡平臺的個人信息保護責任,要求其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等,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實現平衡的根本,實際上還是權益的平衡,是消費者權益、生產者權益、全社會權益的平衡。數字經濟是一個大蛋糕,在做大這個蛋糕的同時,同樣也要分好這個蛋糕,這就涉及到社會各主體之間的權益保護和平衡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注意到了在數字經濟中處于劣勢的數據所有者(個人),引入了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制度,明確要求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歸責行為為過錯推定,這實際上是通過一系列合理的方式來實現對個人的傾向性保護,從而做到個人與平臺之間的利益平衡。

  《個人信息保護法》還為自動化決策正了名。一直以來,自動化決策都和大數據殺熟關聯在一起,消費者群體也經常將平臺的差別對待歸結于數字分析決策,而實際上自動化決策是可以被合理利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自動化決策的過程中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正,這實際上為正當使用的自動化決策進行了正名,明確正當的數據處理是值得鼓勵的。

  在實現信息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平衡之后,如何去維持這種平衡,就需要更清晰和科學的權責界定,“看門人”制度就是一個很好的做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平臺建構平臺規則,并對違法違規進行停止服務等處理等,從信息經濟學角度來說,等于是賦予了平臺一定的監管權,讓其發揮“看門人”職責,從而更好地完善數據的管理體系。

  最后,從平臺自身來說,要積極主動迎接《個人信息保護法》,這并不是一部會造成平臺利益受損的法律,而是一部做大數字經濟蛋糕,惠及多個經濟主體的法律。平臺應當及時根據規則進行自我限定,轉變經營思路和方向。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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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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